世界各国在发展互联网的过程中,都逐步意识到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互动关系,都注意到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它们主要通过立法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加强对于网络社会的管理。
一、实施依法管理
为维护互联网秩序,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犯罪行为,世界各国不断地完善立法,构造网络监管的法律框架。
新加坡是一个社会成员来源极端多样化的城市国家,民族种族宗教之间的和谐相处对于社会稳定至关重要。近年来,新加坡屡出重典,从互联网准入、渠道管理和法制建设三方面净化网络空间,消除社会安全隐患。在准入方面,政府规定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内容供应商、政党组织、宗教团体和其他拥有政治、宗教内容的网站,都必须向新加坡媒体发展局申请许可证,保证遵从“互联网行为准则”,禁止出现破坏政治稳定和宗教团结的言行。网站如果提供政治或宗教问题讨论的公告板或论坛,必须事先注册,从源头上减少了出现错误言论的可能。在渠道管理方面,新加坡的《广播法》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负有屏蔽某些特定网站的义务。根据互联网行为准则,政府有权要求供应商移除网站中出现的令人反感的内容,如宣扬色情、暴力、同性恋和种族仇视等的言论。供应商如不能履行义务将被处以罚款,或者暂停营业执照。政府还鼓励服务供应商开发推广“家庭上网系统”,协助用户过滤掉不适宜看到的内容。2005年10月7日,新加坡首次对两名在博客(网络日志)中发表种族煽动性言论的年轻男子判刑,旨在警告他人:网上言论自由也有限度。根据新加坡相关法律,初犯者将面临最高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高达3年的监禁。
在日本,多数网上论坛采取会员制,会员有义务向ISP和版主提供详细、真实的个人信息,ISP和版主也有义务保护这些信息不被滥用和侵犯。日本最著名的BBS“第二频道”在警方压力下以及经历大量民事和刑事案后,也于2003年开始保存网上发言者的IP地址等信息。日本预付手机则早已完全实施实名制。为避免不负责任的言论引发法律纠纷,并节省人力,日本各大新闻机构和报社不在其网络新闻中开设“评论栏”,一般网民只有到专门的BBS和网络论坛中才能随意发表匿名评论。这样,客观上将网络评论和匿名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1995年,韩国国会就修改通过了新的《电信事业法》,将“危险通信信息”作为管制对象。2001年,韩国先后颁布“不健康网站鉴定标准”和《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在法律框架内确立信息内容过滤的合法性。近年来,韩国还陆续制定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等法律。对于在互联网上散布淫秽色情信息、通过侮辱诽谤来损害他人名誉、反复发送可诱发恐怖或不安情绪的信息、网络赌博、放任发布对青少年有害的信息等行为,韩国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一经核实后,可要求互联网服务商或网站管理者进行删除或限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可处以刑罚或罚款。
欧洲对于互联网管理,特别是对于恶性政治网站和政治性言行,也有极为严格的法律条文。许多国家以立法形式授权警察和安全部门秘密监控各种网站和电子邮件。凡涉及色情、欺诈、教唆和诱导犯罪,侵犯知识产权、著作权和个人隐私,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主张恐怖主义,利用网络贩毒等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德国《信息与通讯服务法》规定,在网上传播恶意言论、谣言、反犹太人等宣扬种族主义的言论为非法,禁止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关纳粹的言论、思想和图片。瑞典《电子通告板责任法》规定,ISP和BBS版主必须监测、封存并清除煽动新纳粹主义者的内容,否则要负刑事责任。德国、瑞典已经有多起逮捕并审判网上新纳粹主义者的案例。
法国涉及互联网管理的立法在欧洲处于领先水平,法国涉及网络的新法律条款,有一部分是移植变通后应用于新的领域:如涉及网络信息的真实性问题,法国的新闻法早就有相关的条款,而商法和民法中也有相关的条款。如网络中出现的种族歧视、反犹太主义等内容在原有的立法中已经有规定,只是适用移植或在新法中更明确了。如法国巴黎法院判定美国雅虎公司法文网站拍卖纳粹物品为违法。
在瑞典,目前已有约64%的父母在家用电脑中安装过滤软件,约束孩子上网行为。瑞典学校校园网采取了技术手段,对不良信息进行甄别和过滤。瑞典政府还设立社会热线,接受民众对不良网站和信息的举报。
英国等主要欧洲国家的网站很少开设论坛(BBS)和新闻跟帖,对跟帖内容的管理比较严格。英国规定,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作为信息发布者,要对所发布的信息内容负法律责任;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SP)在法律上也应对自己所开展的托管服务相应服务器上的内容负责,做到“有举必究”,必须与互联网监看基金会合作,并必须删除公众举报的非法内容。
美国对互联网的管理也有严格的制度和详尽的法律。根据美国国会在“9·11”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美国安全部门有权查看互联网通信内容,监控并打击互联网恐怖信息。美国2000年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要求所有得到联邦政府资助的中小学和图书馆对连通互联网的电脑采取技术保护措施,防止未成年人上网接触“淫秽、儿童色情和伤害未成年人”的露骨描述。美国决不容许利用互联网宣扬恐怖主义、侵犯知识产权、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以及从事其他违反美国法律的活动。美国有关互联网管理的立法包括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联邦立法中关于互联网的专门立法主要有:《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美国各州也有一些关于互联网管理的立法,如对电子邮件骚扰问题。由于没有统一的联邦立法,绝大多数州都有自己的立法,规定了具体处罚办法等。尽管具有深厚的保护公民个人民主的传统,美国政府在对互联网进行管理时,并不认为自己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二、加强社会监督
面对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单纯依靠政府管理,不仅难以兼顾,而且人力物力耗费巨大。所以,发达国家基本都奖励了相关的投诉举报机制,依靠社会的力量来加强网络监管。
一是加强公众监督。如欧盟设立了“欧盟网络热线”,公众通过该热线举报非法内容,该热线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报告给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目前,“欧盟网络热线”行动在各成员国已得到了较好的执行,覆盖24个欧盟国家,并吸引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美国、南非等非欧盟国家也加入这一机构。英国的“网络监察基金会”(IWF)也对外开设热线,接待公众投诉。具体的工作机制为:互联网用户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和传真的方式,向IWF举报他们认为不合法的互联网内容。接到投诉后,IWF将评估该内容是否违法,如果认定是非法内容,将通过网络IP地址确定该信息来源,并据此将非法信息移交给相应的执法机构来处理,同时通知网络服务商将该内容从服务器上删除。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通知后不删除该内容,IWF便会起诉对方。韩国也建立了“违法和有害信息报告中心”等投诉渠道来监督网上信息传播,任何人都可拨打热线电话或在网上举报;巴西政府鼓励从事网络业务的公司、网站或个人相互监督、举报;我国香港地区也大力倡导公众监督,并对用户举报的违法信息采取国际通行的“通知删除(Notice&Take Down)”机制。
二是推动行业自律。欧盟国家通过构建专家中心,就何为非法内容等问题向互联网服务商提供指导。英国在网络管理方面的主要做法是立法保障和行业自律,并辅之以政府指导。网络管理工作主要由一个名为“网络观察基金会”的组织负责。这个由英国网络服务提供商于1996年9月自发成立的半官方组织,在英国贸易和工业部、内政部和英国城市警察署的支持下开展日常工作。这家基金会为鼓励从业者自律,与由50家网络服务提供商组成的联盟组织、英国城市警察署和内政部等共同签署了《“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协议》。“网络观察基金会”以此为基础,制定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主要精神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责任确保内容的合法性等。“网络观察基金会”对外开设热线,接待公众投诉。这家基金会在接到公众投诉后,会评估特定网上内容是否违法,如果认定是非法内容,就会通过网络IP地址确定该内容的来源,之后将问题移交给相应的执法机构来处理。该基金会同时还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将该内容从服务器上删除,如果服务商不这样做,将会受到起诉。设立内容分级和过滤系统,让用户自行选择需要的网络内容。除法律明文禁止的不良内容外,该基金会主张对其余内容分类标注,让用户自行决定是否要浏览。“网络观察基金会”在去年成立10周年之际公布的报告显示,英国网上源自本土的非法内容,特别是与儿童色情有关的内容,已经从1996年的18%下降到了0.2%。在被举报的网上非法信息源中,来自英国本土的只占1.6%。
当然,从全球的角度来看,一国的网络管理仍面临两大挑战:一是缺乏国际合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跨国网络规范合作,在全球范围打击诸如网上儿童色情交易、网络毒品等非法内容;二是需要统一标准,需要制定一个能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统一信息评价标准,以更为有效的认定网上非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