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推进,世界各国普遍出现生态环境危机、贫困、艾滋病、性别歧视等大量社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要靠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全面深度合作,建立跨国界的战略协作关系。作为除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社会组织作为公众利益或弱势群体的代表,已经从一般领域进入教育、卫生保健、社会服务、环保、文化等社会公共部门的核心领域,在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收集民意、研讨公共政策、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就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舞台上出现的声势浩大的全球性社团革命(Associational Revolution)。正如美国霍普金斯大学赛拉蒙教授(Lester MSalamon)评价的那样,“全球性的社团革命对20世纪晚期的意义,也许如同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晚期的意义一样重大。”转引自赵银红:中国NGO发展的独特历史背景分析,《求实》2003年第2期。
一、社会组织不断壮大、作用日益凸显
在西方国家,社会组织的强劲发展已经展现了欲与国家、市场“三分天下有其一”的强劲势头。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萨拉蒙教授通过对35个代表性国家进行长期跟踪研究后指出,到上世纪90年代末期,这35国的非政府组织部门支出总和构成了全球第7大经济体,达1.3万亿美元。而发达国家更是普遍存在庞大的非政府组织部门,其经济规模平均占各国GDP的4.5%,雇佣人员占非农业人口5%、服务业人口的10%、政府公共部门就业人口的27%。NGO以其雄厚的实力,已经成为公共服务产业中发展最为迅速的一个部门。下面,我们以社会组织发展较快的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为例,看看社会组织在这些国家的发展趋势。
美国的非营利部门主要包括各类学术研究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专业协会、教会、工会商会、体育组织、文化娱乐组织、青年组织、老年公民组织、志愿组织、民间基金会、公益性团体、慈善机构等。哈佛大学、普林斯顿大学、美国红十字会、洛克菲勒基金会、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纽约交响乐团、全球救助合作社、环境保护基金美国商会等,都是比较典型的非营利组织。
数量不断增多,实力不断增强。美国非营利组织承担了大量的公共服务提供任务,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在美国,仅各类基金会就超过4万个。据统计1998年美国登记在册的非营利组织达160多万个,约占美国各类组织的6%,平均每12个就业人员中就有1人为非营利组织工作,其财产总额2万亿美元,年收入为1万亿美元。2003年,美国人民捐赠了2410亿美元给各类慈善组织或公益组织,其中83%由个人捐赠(包括遗产捐赠),11%来自基金会,6%来自法人机构。美国的非营利机构,不仅数量宠大,从业人员众多,而且经济实力雄厚、社会影响广泛。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妇女与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服务、消除贫困、就业、移民、环保、预防犯罪、社区改造、帮助少数族裔等方面,发挥着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与政府合作日益紧密。美国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建立了很深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美国政府依赖于非营利部门去执行人类服务项目,特别是卫生、教育和福利服务。政府大约一半的卫生、教育、福利服务基金通过社区为基础的非营利组织来执行。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直接支持表现为直接为非营利组织基金提供支持和直接与非营利组织签署合同;直接为那些参与低收入阶层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付费。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间接支持包括免税,减税;为从事儿童照顾、老人照顾、住宅补贴的非营利组织提供税收信用(政府为那些给这类服务付费的个人买单),税收减免国债保险等。美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政策主要是税收优惠,特别是联邦税法的优惠。联邦税法对非营利机构的优惠分为两部分:一是对非营利组织获得的捐款减免税收,二是向非营利机构捐赠的机构和个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美国税法第501款概括了25种符合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类型。几乎所有的非营利组织都免收国家和地方的财产税、营业税。对于向非营利组织捐助的公司,如其捐助款不超过总收入的3%,这笔捐出去的收入将免除各项税收,个人捐赠也免除部分收入所得税。此外,美国各州对非营利机构还自设了一些优惠税种。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税法规定,对于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机构,还可免除消费税。这样做极大地鼓励了社会公众为公益组织捐款。
美国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在美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规,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以税收为重点,管理的法律框架亦以税法为基础。社会组织的行为受到卫生部门等的监督和规范,它的行为需要符合和遵守各方面的法律法规;统一的管理最重要在于税收方面,组织需要向联邦税务局报告财务情况,如果它申请获得了联邦税法第501条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资格,则由税务局负责审查核准。
每个州都设有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组织。例如,在加州就设有慈善信托登记处和慈善信托法律与审计部。前者除负责收取和处理所有公益性公司和慈善信托人提交的财务报告等信息外,还负责接待要求查看这类文件的公众以及要记录来自公众对于慈善团体的投诉并转交给后者处理。后者是由律师和审计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对非政府组织滥用经费和欺诈行为以及错误管理进行调查和审计,并把调查结果转交给市法院以防备某些人转移资产。联邦政府的税务局和各州税务分局对社会团体进行减免税登记及管理,各州一级的司法厅负责管理非政府组织成立的登记,而各州的有关规定不尽相同,除了进行非政府组织登记外,主要负责处理非政府组织违反宗旨的非法活动、内部贪污和私分资金等问题。
加拿大政府十分重视志愿部门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发挥,视它们为解决社会问题的能手,鼓励它们承担起家庭和社区发展的责任。志愿部门由社区组织、社会企业、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合作和信用联盟、草根组织等组成,为生活在社区中的个人和家庭提供各类免费或收费的服务。加拿大政府专门制定有关法律界定政府与志愿部门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截至2008年,全加共有各类NGO达107.8万个,其中包括7.8万个慈善机构、10万个非营利组织和90万个基层组织。
加拿大政府支持志愿部门发展的主要方式是购买其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对志愿部门进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加拿大志愿者协会的90%的资金来自政府部门拨款。联邦政府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和服务输送、加强可持续能力建设、公益事业的战略性投资、联盟和合作伙伴关系建设、社会政策对话和倡导、调查研究等。另外,联邦政府的减免税对志愿组织的发展非常重要。政府部门同时对志愿部门使用政府资金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也对整个志愿部门的绩效进行评估。
根据政府与志愿部门的协定,志愿部门要根据社区的需求,为社区提供项目制服务,支持社区居民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在加拿大,大约有18万志愿组织(非营利组织),其中8万登记注册为慈善组织。这些志愿组织大约有工作人员130万人,占加拿大劳动力人口的9%。同时,这些组织还动员了650万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务,这些志愿者每年贡献的时间为十亿小时,相当于58万全职工作。
以魁北克为例,魁北克境内有八千多个社区组织,50%属于独立的社区组织。在2004~2005年财政年度,魁北克政府支持了大约5100个社区组织,省政府的二十多个部门通过75个项目提供了大约6.3亿加元支持这些社区组织。在这些资金中,大约3.4亿加元用于支持4135个组织的全部工作,换句话说,80%社区组织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政府将2.3亿加元用于购买社区组织的服务,占37%,0.5亿加元用于一次性支持1584个社区组织的项目。到2005年4月,全职执行社区服务使命的组织获得8.2461亿加元的政府资助。
为了帮助志愿组织克服规模有限、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资金等妨碍自身发展的缺陷,政府有关部门还设立旨在推动志愿组织能力提高的培训项目,并提供相应的资金。加拿大政府还通过专门的志愿部门行动(The Voluntary Sector Initiative,VSI)来加强政府与志愿部门间的联系。志愿部门行动就是一个以改善加拿大政府与志愿部门之间关系和提高志愿部门能力为己任的项目,设在加拿大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加拿大联邦政府连续五年投入9800万加元支持这个项目。政府支持的另外一个项目,志愿部门论坛(the Voluntary Sector Forum),其使命就是为全加拿大志愿组织提供领导力培训,通过组建全加居民、省际、地区以及组织之间的网络,来提高志愿部门与政府和其他部门一道工作的能力,及时确定并处理志愿部门新出现的问题,支持政府和志愿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定。
近年来,社会企业家精神的兴起标志着加拿大的社区组织和志愿组织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加拿大的社会企业、志愿组织越来越由更多的社会企业家运作。他们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来提高志愿活动的效率。社会企业通过销售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增加组织财政收入,提高组织发展的可持续性。社会企业的发展壮大对于推动组织的社会目标和使命大有裨益。社会企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贡献率不断提高。2004年加拿大志愿组织创造的产值占全国GDP的2.6%,远远高于航天工业(0.6%),采矿业(1.0%)以及纸浆和造纸业(2.5%);社会企业使接近90万人在社区组织就业,占全国劳动人口的5.4%。加拿大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加拿大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管理的政府机构有三个。一是消费者商业事务部。它的主要职责是进行非政府组织的成立登记和注销登记;规定非政府组织提交年度报告,对迟交或不交年度报告的非政府组织,视期限予以警告或解散;对开展与宗旨不相符合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有权予以解散。二是税务局。它的主要职责是依据税法决定非政府组织的免税登记证的使用。税务部门通过对非政府组织财务的不定期审计和让非政府组织财务档案进行社会公开化及实行举报制度,监督非政府组织免税活动的运行状况,并对有不交年度报告、活动内容与组织宗旨严重不符、转移所获捐赠款项给其他团体、进行院外活动费用超过总收入的10%等情形予以吊销免税证惩罚。三是国内事务部。该部公民事务司下设的义务活动处,主要是为非政府组织提供服务,每年拨给非政府组织部分活动经费,同时,协调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各部厅的关系,但无处罚职能。
在德国,1995年,德国社会组织(不包括宗教团体)的经济规模就达到944亿美元,占国家GDP的3.9%,并且提供了相当于144万个全职工作岗位,占全德国非农业就业的5%左右,服务行业就业的12%。
在英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政府开始正式建立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1998年11月,经英国女王批准,首相托尼·布莱尔、内政大臣杰克·斯特劳和全英慈善组织与政府合作委员会主席肯内斯·斯通,共同签署了一项协议——《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COMPACT)。随后,由地方政府协会主席和全英慈善组织与政府合作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一个地方版的COMPACT——《地方各级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从此之后,社会组织收入的主要来源变为政府资源,其提供方式包括拨款、合约和服务协议等直接资助以及通过税收优惠等给予的间接支持。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截至2002年底,有近20万家民间公益组织,其中在英国慈善委员会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共18.6万家,它们的总资产额约达700亿英镑;专职人员的总就业规模达50万人,占全英就业人口总量的约3%。成立于1889年的英国皇家鸟类保护协会目前拥有100多万会员,占英国人口的1.7%,已超过工党、保守党、自由民主党三大党党员人数的总和。日本社会组织的管理体系在日本,1996年就有25万多个具有正式法人地位的NGO,另外还有五六十万个未经政府批准认证的市民团体,总量达80多万。日本的民间社团在参与市政建设与管理、从事公共服务、承担救灾任务等诸多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根据《消防组织法》于1948年建立起来的民间消防团,就广泛地分布于各市、町、村中,消防团员平时由消防署组织进行专业训练,并配有专门的服装及装备,灾害发生时组成一个集体参与消防工作。由于民间消防团员都是当地居民,当灾害发生时,能在正规消防队赶到前进行必要的消防工作。更为重要的是,民间消防团员除了参与火灾抢救和专业训练以外,还通过在街道和社区的巡查和日常的教育,提醒人们注意火源和社区治安,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日本的许多地方公园由于政府缺乏财力维护破败凋零,东京都政府就根据新《地方自治法》,实行指定管理者制度,将公园的经营与维护委托给民间组织和企业,都政府则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此外,在神户大地震以后的救灾工作中,不少非营利组织直接参与到城市的建设管理中来。如神户细田神乐地区的市民及工商业者联合起来组织了细田神乐街道再建协议会,该协会根据规划承担了自行选择行道树和用水路等工作。大地震后这一地区的社会组织增加了三倍,市民积极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的热情可见一斑。
日本民法规定,设立公益法人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日本的公益法人主管机关是总理府、总理府本府、总务厅、国家公安委员会、北海道开发厅、防卫厅、法务厅、外务省、大藏省、文部省等23个部门。此外,一些省、厅还根据公益法人活动的范围,委托地方行政长官代行管理职能。由于各个主管机关的性质、方针有所不同,在对公益法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差异。为了保证管理的统一性,总理府设立由各省、厅公益法人行政负责官员参与组成的“公益法人、监督事务联络协议会”,它所制定的协议、事项传达至各都、道、府、县知事实施。另外,各都、道、府、县也定期召开由全国知事主办的“全国公益法人事务主管科长会议和工作研讨会”和由文部省、地方教委委员会主办的“教育关系公益法人事务协会”,以此不断提高地方公益法人的行政管理水平。
日本以各级政府部门对其所批准的公益法人实行对口管理的体制,具有主管部门多,职责范围明确和审批制度严密等特点,特别是委托制的实施,有效地增强了地方政府对公益法人的管理权限。总体上看,这些国家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既是其社会发展的自然需要,也与这些国家政府的大力支持息息相关。
二、国际性NGO发展迅速,但社会组织发展的国际差距十分明显
目前,世界上共有各类NGO数百万之多,其中国际性NGO超过35万个,国际组织90%以上都是NGO。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飞速发展,适应了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全球治理变革,极大地丰富了国际行为主体的构成,使全球治理的参与主体呈现出多元化格局。
国际性社会组织是全球治理变革的实际需要。冷战结束之后,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深入和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调整,使得全球性问题日益增多,解决难度加大。面对全球南北差距拉大、环境污染、核扩散、恐怖主义等问题,仅靠单个的民族国家或传统的政府型国际组织的力量是很难解决的。必须建立新型的国际治理机制,而国际性社会组织正是全球治理主体中不可或缺的一员。近年来,环保领域的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绿色和平组织,政治领域的军控协会、大赦国际,社会发展及卫生领域的凯尔国际、福特基金会、国际红十字会以及无国界医生组织,国际经济领域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商会等,在国际事务的各个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际红十字会从1863年的红十字组织开始不断发展壮大,目前会员人数超过2.5亿,活动范围几乎遍及世界每个国家。而总部设在阿姆斯特丹的绿色和平组织在40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部或办事处,支持者遍布100多个国家,达280万人左右,专职工作人员约1000多名。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作为一个跨越国界的体育界最大的NGO,超越国家的民族利益和意识形态偏见,排除各种政治干扰,通过体育竞技和交流促进各国人民的友谊与和平,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欢迎。与国际社会组织作用不断彰显相适应的是,国际性NGO的数量也呈几何级数增加。虽然它们目前还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但有时候其社会合法性、号召性、凝聚力甚至超过国家权威。因此,取得NGO支持能使各国政府的公共政策更容易为公众接受,反之则寸步难行。前联合国秘书长加利确认,“NGO是联合国合法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的继任者安南则说,NGO是“人性的良知”。各个主权国家都意识到,那种只同单个主权国家和数量有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打交道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如何处理与国际性NGO的关系已经成为各国外交领域内不容回避的新课题。
在浩浩荡荡的国际性NGO阵营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其社会组织不仅在数量上相去甚远,更重要的是在活动能力、专业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上还有较大的差距。截至2005年的统计,目前世界上享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2719个NGO中,发达国家占70%,而发展中国家仅占30%;与联合国新闻部保持着“正式”关系的近2000个NGO中,发展中国家仅占16%。在大多数联合国会议上,至少80%以上的NGO与会者来自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的NGO不仅数量多,而且机构完备、规模庞大、资金雄厚、人才济济,熟悉国际问题和国际组织的工作程序,能够对国际组织的议程设置乃至最终决策施加很大影响,更擅长在外围制造舆论、推波助澜。无论是联合国系统举行的NGO活动,还是国际性NGO倡议活动中,西方发达国家的NGO都起着决定性主导作用。
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的NGO近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规模小、力量弱,缺乏人才和经验,对国际活动的参与和政治影响还比较有限。这就使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很难为国际舞台听到和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更关键的是,由于现有的发展中国家NGO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资助都不充分,往往在初始阶段要大量依靠发达国家NGO的资助,这就给了国外NGO及其背后所在国政府以借此干涉发展中国家内部事务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