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这一中国的特有名词,反映的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下,对传统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或者民间组织等称谓的丰富和改造。一方面,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除市场和政府之外的社会运行和社会管理的第三方,以民间性、公益性、自主性为基本特点,在发扬民主、构建现代社会治理结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独特优势。另一方面,和西方通用的非政府组织不同,在当代中国,社会组织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推动社会和谐与发展方面需要开展紧密的合作。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将社会组织作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提出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标志着我们党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在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方面的重要地位。把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依靠力量,是对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