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各国的公共服务改革过程中,公共服务社会化是一个较有共性的发展趋势。所谓公共服务社会化,就是根据不同公共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鼓励各种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兴办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根据不同公共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和供给方式的多样化,以达到改善和增强公共服务的功能。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关键点,在于改变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职责,政府从唯一的生产者变为提供者之一,依靠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来更多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建设,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
一、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当前,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往往遇到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随着公民需求的不断增长、日益多元化,政府履行其担负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日益沉重,公共财政投入势必不断加大;另一方面,“羊毛出在羊身上”,公共财政的支出必然来自税收,而公民对于不断增加税收是强烈反对的。这就造成了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既要马儿跑得好,又要马儿少吃草”的悖论。破解这一悖论的根本途径在于以社会化的方式化解公共财政的负担,拓宽公共服务的建设资金来源。它不仅能够帮助政府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还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参与公共服务建设的积极性,为社会组织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空间。
1.公共服务的社会化有利于解决公共资源投入不足的难题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社会已经从生存型社会进入发展型社会。这就使得一方面,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呈现出快速增长和迅速变化并行的现实。当前,广大社会成员的消费结构中食品与衣着等基本消费支出的比例在不断下降,从1990年的67.61%下降到2006年的46.15%;而医疗保健、文化教育、身心保健等消费支出比例不断上升,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不断上升,这就对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是政府包办的传统方式很难满足的。另一方面,从国际经验来看,依赖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传统路径,效率往往低下,使有限的公共财政更加捉襟见肘。以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为例,仅1979~1980和1984~1985两个时期,英国政府对国有铁路和国有煤炭企业的补贴就高达18亿和40亿英镑,英国政府战后从1951~1986年的36个年份中,出现赤字的年份有32个,累计赤字达1209亿英镑,成为政府财政的沉重包袱。穷则思变,面对着越来越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迫使政府放弃以往大包大揽的传统方式,更多地是调动社会资金和社会力量来解决公共服务问题。目前,欧美等社会工作发达国家和我国的港台地区,社会组织有大约10%~20%的资金来自于各种非官方的公益性基金。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成为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良好伙伴。
2.公共服务的社会化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采取社会化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可以有效地缓解长期困扰政府的公共服务效率低下、质量不稳定、成本高昂等问题。这是因为,一方面无论是社会组织、社会企业或社区居民,都比相关的政府机构更能了解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实际需求,提供的公共服务也就更能有的放矢,可以有效地减少浪费;另一方面,大多数社会组织、社会企业都具有非盈利性的基本特征,其组织理念就是追求社会公益而非市场效益,所以对于服务质量往往有比政府更高的要求。此外,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是志愿者组织,还具有其他市场主体无法比拟的组织形式灵活多样、活动具有自发性等优势,这使得它们可以覆盖传统体制很难覆盖的少数群体的需求,工作起来更有效率,可以有效降低成本。社会企业社会企业源于英文的social enterprise。它的出现是适应社会的迅速转变对公共服务提出的新需求。总体上看,社会企业介于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中间,呈现出企业、非营利组织的附属机构、合作社法人、社团等多种混合型态,所以,对其的定义也莫衷一是。
英国官方对社会企业的定义是:拥有基本的社会目标而不是以股东和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为动机的企业,其所获得利润都再投入到企业本身或社会中。
NESsT(Non-Profit Enterprise and Self-sustainability Team)基金会对社会企业的界定为,企业家集团或者非赢利组织运用经济自给的方式来创造一些收入,以此来支撑他们的社会目标。
“非赢利实践指导组织”(The Nonprofit Good Practice Guide)对于社会企业提供了一个一般性的定义,即“社会企业是一种非赢利事业,它融合自律性社会责任的热情、创新的意识和赢利性的商业操作于一体。”
总结各方对于社会企业的看法,我们可以大致看到社会企业概念中应该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首先,社会企业是以公益性为根本目标。社会企业的经营目标不是为了股东和所有者利益最大化,而是为了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利益,提供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是它的最终目的。其次,采取企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社会企业必定要采用企业化运作模式,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在提供服务或从事经营时获取一定的利润,必须藉助商业模式来创造利润和社会福利,因此在运作的手段和机制上与企业没有根本的不同。
再次,社会企业与一般企业的最大区别在于盈利基本不能分红。非营利性也是社会组织的根本属性。社会企业的经营理念是利用经营方式获取利益,但营利不是用于利益相关者或所有者,而是继续用于企业发展或社区组织的发展。各国对于这一点基本形成共识,英国《社会企业法》强调低度的分红,韩国《社会企业促进法》明确要把企业利润的80%用于再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