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

第二章 社会公共服务建设与管理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指出,要在未来五年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符合国情,就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比较完整,就是这一体系应该包括涉及基本民生保障的各个主要领域;覆盖城乡,就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既覆盖城镇居民,也覆盖农村居民,特别是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要实现城乡全覆盖,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和个人账户跨省可接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持续,就是注重制度设计和财力保障,要形成一种常规长效机制,确保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随着国力的提高而不断增强。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社会建设的重点,也是推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关键。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阶段,这就要求我们的各级政府要适时实现角色转型,将主要精力逐步由推动经济发展转变为提供公共服务和做好社会管理。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在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主要职责应该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制定公共服务的规划、政策和标准;二是提供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领域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支持;四是加强对公共服务的监管。从我国的公共服务提供实践来看,当前的工作重点一要保障,二要改革,即要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全国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的同时,大力推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