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课题,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2010年9月2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提出了“三个最大限度”和“四个注重”,作为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指导思想。“三个最大限度”就是着眼于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四个注重”就是,一是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二是注重维护群众权益,三是注重做好群众工作,四是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中央领导集体对于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视,既体现了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的急剧转型,认真研究和科学处理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对于推动社会和谐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光辉思想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是毛泽东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一篇十分重要的理论著作。在这篇著作中,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方法,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两种性质的矛盾,提出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原则和方法。这一理论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思想,也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针对当时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已经消灭了剥削,不会再有什么社会矛盾了,从而用对待敌我矛盾的方法简单粗暴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错误做法,毛泽东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考察社会主义社会,指出,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存在着矛盾,正是这些矛盾推动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特点是既相适应又相矛盾,适应是总体的、长久的,不适应则是局部的、暂时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解决矛盾的过程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着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矛盾,一类是敌我之间的矛盾,一类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前者是对抗性的矛盾,后者是非对抗性的矛盾。这两类矛盾的性质不同,解决的方法也不同。前者主要是通过专政的方法,后者主要是通过民主的方法,就是进行教育和说服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思想上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在经济工作中实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处理不当,人民内部的矛盾也可能从非对抗性转化为对抗性质。所以,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关键是要处理得当。这就为我们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各类矛盾指明了方向。
二、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
进入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后,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范围内有上升的趋势。我们从社会影响面最大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情况就可以看出。因为频度加大、参与人数增多、方式手段多样、容易升级、合法非法因素交织等特点,使得群体性事件成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最主要的体现方式,严重地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纵观我国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大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数量长期居高不下。据《2005年社会蓝皮书》和《瞭望》周刊等报道,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从1993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2004年则上升至7.4万起,2005年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一直保持上升势头。
二是主要肇因多是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尽管起因多样,但大都不外乎由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导致,都是出于实际利益的考量。2003年,浙江省金华市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1000多位拆迁户要求对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违宪审查”。这份《建议书》由金华1300名市民联署签名,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书》认为,国务院的《条例》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属于“违宪”。要求全国人大在审查的基础上废除这部“违宪”《条例》。即使是这样带有一定政治权利诉求的事件,起因也大都是经济问题扩大化。
三是很容易升级为暴力对抗,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冲击。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群众的情绪相对比较激烈,容易冲动,政府处置时稍有不慎,就很容易引发事态升级,部分群众动辄以自杀、自焚、自残等方式相威胁,围堵和冲击党政机关,制造交通瘫痪,武装械斗或者与警方正面对抗,容易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据四川省统计,在1999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阻断公路交通的占总数的41.2%,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的占17.9%,有打、砸、抢、烧及暴力抗拒执法的占5.5%,还发生阻断铁路交通的群体性事件7起。许多群体性事件中都直接导致人员重大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以2008年为例,因为一个女学生李树芬的“非正常死亡”引发瓮安事件,在七个小时的骚乱中,共造成县委大楼、县政府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42台交通工具被毁,被抢走办公电脑数十台。全县的户籍资料被全部烧光。骚乱共造成150余人受伤。在警方介入胶农与橡胶公司利益冲突的云南孟连事件,胶农与警方发生正面冲突,2名群众死亡,41名民警和19名群众受伤,9辆车辆损毁。因行政中心搬迁引发的甘肃陇南事件中,共砸烧房屋110间、车辆22辆,市委大院各单位办公设施及其他损失503.8万元。打伤武警69名,公安民警2名,新闻记者3名。
四是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大量参与。“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大量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是一种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社会公众借助突发事件之机,在匿名效应的掩护下,围观、挑衅甚至肆意破坏,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我们可以在1965年美国洛杉矶黑人骚乱,2005年、2007年法国巴黎骚乱等事件中看到类似的社会心理。这些骚乱都与黑人或外籍移民长期聚居、文化相对封闭、失业率高、贫困程度高、难融入主流社会、社会鸿沟不断加大等问题有关。我国2004年的重庆万州事件和2005年的池州事件中,也可以看到大量利益无关群众的身影。
五是依法有效处理难度加大。由于人数众多,情绪激动,不同性质的矛盾混杂在一起,现场气氛混乱紧张,加之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暗中插手挑动,往往是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要求相交织,多数人的过激行为与少数人的违法行为相交织,使得有关部门难以当机立断。一旦应对不当,极易激化矛盾,使事态扩大。而有些基层部门和领导为了尽快平息事态,不惜突破法律和政策的界限,无原则迁就部分群众的要求,使矛盾复杂化、长期化,助长了部分群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思想,加大了矛盾化解工作的难度。
三、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原因
为什么会在短期内爆发数量如此之多、影响如此巨大的群体性事件呢?它们是不是超越了人民内部矛盾的范围呢?
首先,我们认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不是政治权力的争夺,而是现实利益的冲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必然带来利益分化的产物。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社会中,个人、集体、社会的利益高度一致,由政府领导下的单位来统筹考虑和分配个人的利益,个人或社会群体无需主动争取自己的利益。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就是要明确市场竞争的主体,就是要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所以必须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激发社会各类群体和个人对自身利益的关切。在这一过程中,就一定会出现明显的利益分化。尽管各阶层和社会群体在根本利益和全局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上的差异越来越大,在具体的改革阶段不同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收益和损失往往也相去甚远,这样就使得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越来越突出,成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原因。正如周永康同志在2009年12月18日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指出的“信访和群体性事件背后反映的大多是因利益诉求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不断深化改革、推进科学发展,更多地用教育疏导、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来化解”。
其次,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居高不下,还与我们一些部门、单位和领导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工作作风有关。现实中的各类利益冲突难以避免,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用主要的精力,做好利益协调和矛盾化解工作,而我们一些部门和领导官僚主义严重,在处理各类利益矛盾时不是从大局出发,而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谋求政绩、个人与小群体的私利,或与民争利,或显失公平,激发民怨,使得一些重点领域的群体性事件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如群体性事件的诱因最多的大都为下岗问题、就业问题、企业改制问题、环境污染问题、拆迁问题等,都是关系民众切实利益的关键性问题,反映了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生活困难、维护合法权益的呼声。群体性事件尽管爆发突然,但一般都有较深的社会基础,有相当长的酝酿时间。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我们一些基层部门和干部长期忽视群众基本利益诉求有关,与某些地方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有关。据媒体报道,瓮安事件的背后是当地干部经商办企业现象的普遍化,是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国企改制中侵犯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的长期积累沉淀,与当地社会治安恶化、社会管理失控、公共服务缺失有关,更是党群、干群、警民关系紧张的结果。在孟连事件中,人们也看到了一些基层官员和橡胶企业形成了隐形的利益共同体,长期忽视并伤害了胶农利益,对群众正当要求采取漠视和粗暴的工作态度。如果我们能及时倾听、科学妥善地加以处理,就可以将矛盾化解在最初的萌芽状态。
再次,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多发,还与我们巨大而迅疾的社会变革和社会转型直接相关。大凡社会变动、变革的时期,都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当前,我们正处于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变革的时代,社会变革广泛而深刻。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传统古国,作为一个拥有13多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内要走完别的国家二三百年才走完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实现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的巨大转型,这一飞速跨越的历程,必然是一个机遇不断涌现、问题层出不穷的过程。社会转型期本身就是社会结构错动、社会问题增多、社会秩序失范、社会风险易发的时期,加上我们在社会管理和利益协调上还缺乏丰富的经验,往往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内部矛盾多发本身就是我们社会现代转型中不可避免的阵痛。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的历程中许多问题是共性的,我们既然用极短的时间实现了这个跨越,就必须承受各种矛盾和问题的集中爆发。由于我们的变革规模巨大,所以各类矛盾在短时间内迅速集聚,我们面临的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严重、更为复杂、更为棘手。
四、处理好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需要树立辩证、动态的稳定观
处理好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需要在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同时,对人民内部的利益冲突实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解放思想,打破对于社会稳定僵化的、单向的思维定势,树立辩证、动态的社会稳定观。
群体性事件具有典型的两面性。一方面,群体性事件很容易通过各种极端的甚至是违法的方式爆发,部分群众动辄采取打标语、围堵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公路和铁路交通等过激手段,来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干扰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群体性事件确实带有很强的非理性色彩。
但另一方面,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恩选集》第1卷,第8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群体性事件极端行为的背后,大都是现实的利益考量。当前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是利益之争,而非权力之争。只有处理不好,才会转化升级为政治事件,威胁社会稳定。综合起来考虑,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还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涉及的主要还是人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群众和企业、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这就需要我们首先要肯定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多采取利益协调和整合的方法,而非动辄采用强制命令的行政手段,找出解决的思路。
僵化的稳定观所追求的,没有丝毫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和社会动荡的“超稳定”社会,实际上只存在于理想之中,这样的社会是没有活力的。真正稳定的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可以通过制度的力量,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有效化解矛盾的社会。在这里,和谐是相对的,冲突是绝对的,这里的和谐是动态的和谐、总体的和谐、长远的和谐。
西方社会学家科塞提出的冲突理论,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对我们认识人民内部矛盾有所帮助。科赛打破了认为社会冲突只是对社会秩序破坏的思维定势,他通过研究认为,社会冲突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功能,冲突功能的性质取决于冲突的问题及其产生的社会结构。就冲突的问题来看,如果冲突的问题涉及双方的核心价值,冲突就具有反功能,反之具有正功能。就冲突产生的社会结构来看,结构松散开放的社会里产生的冲突具有正功能,因为在这样的社会,敌对的情绪可以相对自由地表达,从而通过消除产生不满情绪的原因来重新调整社会结构,促进社会的稳定与整合。相反,在僵化封闭的社会结构里产生的冲突则具有破坏性。用这一理论来对照我们的社会矛盾,就会发现,在绝大多数社会矛盾都是围绕经济利益展开,而不涉及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理念之争时,这种社会冲突是具有正功能的。我们所要做的就是把社会结构建设得更加松散开放,加强公民社会的建设,使社会冲突成为社会自身调节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要渠道。
在社会建设中,群体性事件不仅仅具有一定的破坏作用,也具有积极的建设性功能。我们可以形象地把它比喻为“镜子”和“安全阀”。群体性事件是反映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可以折射出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中存在的诸多深层次矛盾,有助于我们具体、全面地了解政府工作的优劣得失,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同时,群体性事件能释放出长期积压的一些社会能量,及时释放部分群众的紧张不满情绪和压力,避免了对社会稳定的直接冲击。如果我们能从中汲取一些有用的养分,就可以把它变成我们赢得社会长期稳定的一剂良药。
总之,我们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打破静止、孤立、片面的稳定观,逐步建立辩证的、动态的、科学的稳定观。事实上,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完全无矛盾的社会,没有了矛盾,社会就失去了前进的动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围绕利益产生的矛盾、斗争、谈判、妥协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常态。从根本上说,新时期的诸多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这一主要矛盾的直接体现。这些矛盾是在社会主义社会自我完善、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也将在社会主义进一步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得到解决。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可以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现实基础。相反,否认或者回避矛盾,采取高压手段对付人民内部矛盾,或者奉行“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的糊弄哲学,不仅达不到构建和谐的目的,还有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欧美各国的诉讼外调解运动欧美法治国家ADR运动正日益高涨,世界各国关于诉讼外调解的立法也得到了蓬勃发展。ADR是一个外来语,它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的简称。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上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当今世界,随着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被大量地广泛应用,其功能和地位也日益提高,并已逐步被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了与民事诉讼机制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挪威制定了《纠纷解决法》,规定诉讼外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可强制执行。瑞典95%的民事纠纷都依靠调解(含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调解)来解决。日本1951年颁布了《民事调解法》,规定调解协议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美国制定了《解决纠纷法》,鼓励各地成立民间调解组织、实行民间调解制度。英国把调解制度称为“纠纷解决替代措施”,推行的效果也是明显的。澳大利亚在20世纪90年代成立了“全国非诉讼调解理事会”,协助政府制定调解政策,指导调解工作。菲律宾把调解作为初步的诉讼程序,人们遇纠纷必先经过调解,调解不成,由调委会开出证明,才能将纠纷递交法院审理。欧盟目前正在制定一部适用于欧盟各国的《纠纷解决法》,联合国也正在起草倡导适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文件。可以说,调解制度正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发展和重视。因此,随着公民社会的逐步转型,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是国际大势所趋。
五、处理好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需要加强制度化建设
处理好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离不开加强党的领导。在社会管理领域,党应该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的关键就是协调各方利益,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所以,党中央指出,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当前,我们尤其要警惕采取非制度化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现象。随着改革的推进,我们已经进入了“矛盾的凸显期”。中央一直强调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希望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而有些地方政府机械地理解“一票否决”的维稳考核机制,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或是采取“运动式治理”的模式,即以垂直命令、政治动员的方式,在某些特定时期集中调动力量、配置资源,用以解决一些比较尖锐、比较突出的矛盾和冲突,集中化解一批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确保关键时期的社会稳定;或是采取强力手段,对上访群众采取各种控制手段,压制上访人员;或是为了暂时平息矛盾,建立“维稳基金”,满足个别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这些方法,也许短期内可以平息矛盾,但往往很难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为今后的工作留下隐患,也容易助长部分群众中已经存在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投机心态,使得维稳成本不断攀升,从而出现“越维稳越不稳”的怪圈。
我们就应该从制度建设入手,逐步建立完善社会危机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利益沟通机制、利益协商机制、调解与仲裁机制等,通过制度来化解危机。
首先,要针对重大社会工程、重点改革措施,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每当引起社会群体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动的改革措施出台,一般都会有特定的社会矛盾大量出现。例如1990年代加大了国有企事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力度,职工上访就一度大量增加。而且,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大都是在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利益受损或获益较少的群体。这就要求我们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对可能引起的社会危机有所预测,及时做好防备。把握好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和节奏,对于可能出现的社会震荡习题采取小步分解运行的方式,适时调整稳步推进,就能使影响范围和反应强度无法集聚叠加起来,把人民内部矛盾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近年来,各地积极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辽宁省14个市全部建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评估。2009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对533项重大决策和项目建设进行了风险评估,其中有74项被叫停或暂缓实施,有效地预防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江苏省近年来抓住重点领域,防范重大矛盾,扎实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防范化解了一大批突出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由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先,考虑和解决群众诉求在先,矛盾防范化解在先,重大项目的群众支持率上升,全省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没有一项在实施后引发规模性群体性事件,对重大工程进行阻工、闹事的现象减少到了较低程度。
其次,利益表达机制建设要向各类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市场经济的“马太效应”使得各种资源都向强者集中,出现“强者恒强”的局面。如果我们不能给社会弱势群体建立可靠的利益表达机制,就很难及时听到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给他们需要的帮助和支持。找不到合法有效意见表达渠道的弱势群体,就很容易铤而走险,通过群体性事件公开泄愤,以激化矛盾的方式换来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当前,群体性事件大多出于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严重侵害和长期忽视。因此,只有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及早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化解危机,才能避免造成更大的社会动荡与社会冲突。
在现实中,许多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是基层民众诉求表达不畅导致的。经过研究和分析,初步确定在群体性事件中80%以上主题是关于维权的。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既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和利益矛盾的尖锐,也凸显了我国公民社会建设中的一个结构性矛盾,那就是公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政府和民间缺少有效的制度化的沟通,导致部分公民使用简单直接而不理性的利益诉求方式。许多群体性事件看来很突然,其实都经过了漫长的酝酿和发酵期,如果我们建立了政府和民众间日常性的上情下达、下情上达通道,给社会成员提供一个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发泄不满的场所,采取领导接访、与群众对话、民主议政、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让群众能畅所欲言,使社会不满情绪通过经常的、小规模的交锋得以舒解,许多群体性事件就可以避免。
再次,要建立全过程、多渠道、全方位、法治化与柔性化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通过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不能仅仅局限于在单位被动接待群众来访,而应该利用一切机会,多到基层接访下访,这样可以直接、及时地了解群众“原生态”的呼声,体察社情民意,既为政府部门的有关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也能及时处置大大小小的民意“堰塞湖”,疏导社会情绪,化解社会矛盾。
最后,政府要找准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定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则上说政府只需管三件事:一是保证底线;二是制订博弈规则并守卫规则;三是在博弈出现僵局时进行调节,或充当仲裁者。在社会协商中,可以制定规则,具体的内容则由博弈各方自己谈,政府无需直接介入,只要能否确保谈判规则的公平合理就可以了。对于谈判形成的结果,政府和司法机构要以国家权力进行充分的保障。在现实中,许多社会矛盾的发生和升级往往是基层政府直接介入,成为冲突一方,使得问题解决更加复杂。
六、如何积极推进深化改革
目前,我国正处在仍然可以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这既是推动我国科学发展关键期,也是推进改革的攻坚期,还是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社会变迁加剧,加之国内外形势的极端复杂多变,使得导致社会矛盾的各种因素大量聚集,爆发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值得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认真应对。在这些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折射出社会转型期利益分配失衡、收入差距扩大等重大社会问题,需要我们下大力气深化改革开放,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破解群体性事件多发频发的困局。
归根到底,社会问题的起因还在社会自身,还要以处理群体性事件为契机,推动相关领域的改革和创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表面上看是环保、失地、拆迁等具体原因,其根源往往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各方面长期存在的一些制度性、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事件只是表象而已。如果我们不深入推进相关领域的制度改革,不从制度层面、法律层面对不合理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现象加以改进,仅仅停留在个案处理的层面上,试图尽快平息矛盾,没有解除社会矛盾的根基,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土壤依然存在,很容易卷土重来。
改革开放在带来了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加大了竞争和差距,带来了利益分化,不同的社会群体和个人在其中的利益分配多少不均,就容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在一个成熟的社会中,政府和司法机构能够担任最后仲裁者的角色,政府既是谈判平台的提供者,也是谈判规则的制定者,还可以是谈判结果的保障者。当前,我国的社会财富分配严重失衡。总体上看,在国民收入中,政府和企业占的比例过大,而劳动者收入比例持续降低。据全国总工会2010年4月发布的一个调研显示,从1997年到2007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企业盈余占GDP比重从21.23%上升到31.29%,而在发达国家,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大多在50%以上。在整个社会人口中的财富分配也严重失衡,据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中国的财富集中度甚至超过了美国,不同社会群体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使潜在社会矛盾爆发的可能大为增加。国际上通常认为,基尼系数0.4是警戒线,一旦基尼系数超过0.4,表明财富已过度集中于少数人,该国社会处于可能发生社会动荡的危险状态。我国基尼系数已从改革开放初的0.28上升到2007年的0.48,近两年不断上升,实际已超过了0.5,这是十分严重的危险信号。工资的行业分布严重不均,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中,证券业的工资水平是全国平均水平的6倍,金融业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而不足全国职工总数8%的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垄断行业的职工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却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在发生罢工和流血事件的通化钢铁集团,职工们反映,和企业高管年薪百万相对应的,是不少工人每月工资仅300元。这就需要政府出面,进行全社会的利益协商。在这一过程中,要支持出于相对弱势的群体成立社会组织,和相对强势的社会集团进行协商谈判,政府只要持中立立场居间协调就可以了。
当前,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毋庸置疑的是,推进任何领域的实质性改革都十分艰难,因为增量改革已经基本结束,存量改革必须触动现有的利益格局,影响到社会群体的实际收益,所以会引起多方的关注和反应。而且,单部门、单领域的改革已经证明是很难推进的,必须要依靠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协力推进,加大了改革的统筹协调难度。随着社会差距的日益明显,底层社会潜隐的结构性压力和对立、排斥力量正在增大,留给我们开展社会治理的时间、空间已经越来越小,难度越来越大。综合各方因素考虑,最好是趁经济继续高速发展的上升时期,迅速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能力,免除社会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实现社会矛盾治理的“软着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