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在现代化进程中由于新旧体制的转轨,很容易为腐败提供滋生的空间。各国的反腐败经验也告诉我们,必须要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总结各国的经验,比较重要的制度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财产登记申报制度。首先要制定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定期向国家申报财产的义务。如法国制定了《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美国制定了《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法》等。这些法律详细规定了财产申报的对象、内容(除公职人员本人外,还包括其配偶及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时间、申报书的接受、公布、审查的程序,以及对违反申报法律的处罚。同时,还要建立接受和审查申报书的机关。如美国规定,正副总统、参议院任命的官员、公共机构的负责人等的申报书,提交给美国廉政公署;议员的申报书分别提交给参众两院秘书;司法官员的申报书提交给司法廉政委员会。法国的政府成员、地方议会议长的申报书,提交给专门的委员会。申报的效果关键要看查核,一方面要有专门的部门去审查,另一方面要通过公开让社会来监督,以杜绝发生欺骗和瞒报等现象。
二是公职人员行为约束的法律法规。国外普遍重视对公职人员日常行为的立法,为公职人员的行为提供明确的规范。如韩国政府1999年6月11日颁布了《公职人员十项守则》,以此来整顿公务员队伍、减少腐败现象。对公职人员日常行为立法的内容一般包括:禁止接受贵重的礼品;限制兼职和取得额外的报酬;不准利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公共职务不相称的活动;对离职后所从事的工作进行限制等。如为防止官员所兼职务对其公职产生不利影响,对公职人员的社会兼职大多有明确的规定,加以严格的限制和禁止。对公职人员经商明文予以禁止。20世纪80年代奥地利副总统兼财政部长就是因为经营私人税务所的咨询事务而被迫辞职。法国的公务员法禁止一切公务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一切私人营利活动。不得以中间人的名义,在其部门所管辖的企业中,谋求会损害其职务独立性的利益。在职20年以上退职人员,在私人活动中不得使用自己过去的职务和职称作为荣誉头衔。
三是实行公职人员回避制度和离职后从业限制制度。回避是为了防止公职人员因某些人事关系可能导致公私利益冲突而采取的一项重要预防性措施,可以有效地避免公共权力被亲属控制并滥用。回避有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两种。任职回避是禁止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机关或者构成上下级关系的单位任职,禁止参与有关他们的晋升、惩处、调动等事项。如奥地利法律规定,有配偶关系、直系亲属或不超过两代的旁系亲属关系,包括过继、收养、联姻关系的公务员,都不得和另一方安排在同一个管理钱财或有隶属关系的部门里工作。公务回避是不允许公职人员参与涉及本人或亲友的公务活动,特别是对他们的利益产生影响的公务活动;或者要求公职人员在对有此类人事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弃权。如法国规定,当公务员的配偶以职业身份从事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时,该公务员必须向其所属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声明。官员离职后的从业情况也要受到限制,这是为了防止离职后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政府部门的信息、人事关系为私人服务,对原部门产生不良影响,造成腐败。如加拿大专门制定了《公职人员和离职公务人员行为守则》。
四是高薪养廉制度。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人才的社会收益是一定的,如果得不到充分的满足,公职机关就留不住一流的人才。所以各国在严格约束和要求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同时,也通过立法的方式给公职人员提供优惠的条件和待遇。主要有:一是职务上的晋升比在私人企业快;二是为公职人员提供培训、进修的机会;三是给公职人员以不低于私人企业同等资历人员的薪水;四是为公职人员修建专门的住宅等等。
总体上看,治理腐败没有什么灵丹妙药,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严厉惩戒和丰厚待遇的同时,注重教育和防范,加强社会监督和民主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务员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确保官员廉洁、政治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