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在初次分配中,企业是主角,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开展引导;在再分配中,政府就将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主体作用了。再分配中,政府从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对国民收入进行再次分配,公平因素在这个环节考虑得更为明显。《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缩小收入差距。政府在再分配中可以使用的政策工具,主要是各种财政税收政策,以及社会保障的各种制度设计。《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推进结构性减税,减轻中低收入者和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制度。
首先,要调整好政府与企业收入分配关系。主要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小型民营企业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一方面,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利润和国有股权转让收入上缴制度以及垄断行业资源占用税等制度,要明确经营利润上缴比例,将国有企业的利润大部分收归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其他转移支付;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对低工资行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减免税费力度,通过深入调研,弄清楚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员工工资水平,研究好减免税费的范围和内容,使得企业可以用这些减免下来的税收直接增加员工的工资,从而缩小各个行业之间的工资水平差距。
其次,要做好收入在居民间的分配。主要方法就是通过税收尽量缩小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从而做到消除产生贫富差距的社会基础。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社会调剂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和基础。其主要种类是所得税和遗产税。
一是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以个人所得税方式直接调节是西方国家的惯例。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初衷应该是缩小收入差距,就是通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有效调节个人的过高收入。以美国为例,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制。1862年,林肯总统开征个人所得税,但不久被国会以违宪为由取缔。1913年,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使个人所得税合法化。此后,个人所得税迅速增长,1944年最高边际税率达94%,后来逐渐下调。里根任总统期间,将个税最高边际税率从70%降到28%。目前的最高税率为35%。2011年,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总收入47%。据统计,瑞典的中等收入者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率为31%,大公司经理则为60%-70%,最高达到85%。1971-1992年,加拿大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从0.447上升到0.491,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却从0.372下降至0.359。这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完税率接近100%。
二是征收遗产税,它的作用也是鼓励每一代人自强不息,尽量缩小贫富的代际传递。以美国为例,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统一税率在18%—55%之间,具体税率根据应纳税遗产价值的大小来确定,最高税率为55%,适用于超过300万美元的应纳税转让额。中国的俗话“富不过三代”在这里得到了证实,如果后代不努力,只知道躺在父母的功劳簿上,几代下来仅仅交纳遗产税就很快变成平民了。通过这种方式,把财产的大部分最终收归社会拥有。
三是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并确保及时足额发放,保证低收入者的生活。在财政支出中明确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支出比例并逐步适当提高,保证社会保障资金来源。还要注意逐步解决社会保障中逆向调节的问题,比如经济适用房本来是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的,但由于监管不严,被不缺房的有钱人通过各种手段买走等,实际上加重了住房问题上的贫富差距程度。尽快增强社会保障中的“公民待遇”建设,目前流行的“公务员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要比同期的企业养老金高2—3倍,而且稳定,这种养老金“双轨制”是造成老年人退休后生活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即使不征收任何个人所得税也不可能对其实际生活有所改善,相比之下,减轻社保缴费负担则更为有效。目前的“五险”虽有部分是企业缴纳,但实际上仍是员工承担,“五险”缴费率大概是基本工资的40%,对低收入人群是个极大的负担,影响特别大。降低这一缴费比例就等于变相增加了低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也就间接改善了收入分配。
再次,就是加大地区间、城乡之间的转移支付力度。财政转移政策是政府习惯使用的传统手段,也是平衡地区收入差距的核心手段。据统计,转移支付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日本、韩国超过20%,印尼在10%-20%之间,意大利达30%。转移支付的重点地区是相对贫困的地区,重点支付项目是地方的医疗、教育、社会保障。如意大利每年将中央财政收入的1/3转移支付给地方政府,其中2/3是专项拨款,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开展文化教育、职业培训、住房供给、医疗卫生等事业。按照一定的公式计算各省的财政收入能力来确定给各省的转移支付额度,穷省多得,富省不得或少得。有的国家担心各级政府在转移制度的过程中有所截留,降低了转移支付的效果,转而采取直接支付给个人的方式。1970年,韩国政府发起了“新村运动”,并不给每个乡村发放建设资金,而是免费向各村提供300袋水泥等建筑物资,鼓励和支持村民改善农村面貌。
在我国,如何更加充分地发挥税收在调节分配中的作用呢?目前,我国的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和历史上相比,正在不断增强,但离世界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一是我国主要税种都不是累进的,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再分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11年增值税占总税收收入27%,营业税占总税收收入15.2%,消费税占7.7%,进口商品消费税和增值税占15.1%,加起来占总税收65%。由于这些税会被转移到物价里,消费者不论收入高低,在购买时均需支付一样的价格。因此,这些税实际上是累退的,没有发挥调整收入分配的应有作用。
二是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的。但是其所占税收收入比例非常小,2011年仅占总税收的6.75%,对收入调节全局影响不大。目前由于税收的征收途径和技术手段有限,只能选择以工薪阶层为主的征管主体,起征基点过低。这样就造成了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主体,而高收入阶层由于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反而很大程度上逃离了征收和监管的范围。这就从抽肥补瘦变成了劫贫济富,违背了个税的调节初衷。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这一举措将纳税人群比例由28%下降到7.7%。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已高达45%,进一步提高起征点的空间不大。太高了不利于吸引人才,不利于人力资本积累和经济发展。
三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这种税制有利于储蓄和经济增长,不利于再分配。比如遗产税,许多国家都把它当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据保守估计,我国资产总量在10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已经超过千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的基础已经奠定。但是,要开征这两个税负,就必须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收入申报(后者只在很有限的范围内实行)制度等,这又是当前我们的社会所欠缺的。
总之,为了适应政府转型需要,我国的财税体制也应该逐步实现由“公共财政”向“民生财政”转型,淡化经济功能,强化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