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平理论

二、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平理论

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找到了在阶级社会中建设公平社会的现实途径。

首先,马克思主义科学分析了在现代社会中产生社会不公的根源。这一根源就是社会制度。现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是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在依旧存在阶级压迫和剥削的社会里,是无法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的。马克思主义提出的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正是建立在对现实社会不公正批判的基础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追求公平正义正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其次,马克思主义找到了解决社会不公现象的根本途径。从社会的意义上来说,就是要变革资本主义制度,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真正把生产力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在全社会消灭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体力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从个人的意义上来讲,就是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个人追求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最终建成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条件的理想社会。

在人类思想史上,马克思主义第一次科学阐明了建设公平社会的现实途径,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追求社会公平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需要辩证看待、务实推进,并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建设公平社会的路径和步伐。

(一)社会公平正义是历史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公平正义是一个不断发展着的历史范畴。不同的社会、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之下,人们对于社会公平的认识也大相径庭。人类社会的公平观具有鲜明的历史性和阶级性,公平正义的范畴是由实际经济关系决定的,不存在超越历史和超越阶级的“永恒公平”。马克思曾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关于永恒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公平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不存在抽象的、适用于一切社会的公平。每个阶级有各自的公平标准,工人阶级追求的公平是消灭阶级差别。”对于无产阶级来说,“问题不在于改变私有制,而只在于消灭私有制,不在于掩盖阶级对立,而在于消灭阶级,不在于改良现存社会,而在于建立新社会”。不同的社会,不同的生产方式下,人们对于公平有不同的评价和衡量标准,公平本身就是一个历史范畴。

(二)社会公平正义是具体的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笼统地讨论公平正义并没有太多的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公平正义是具体的,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内涵,人们追求的、奋斗的、渴望的,就是这种具体的、分领域的公平正义。比如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追求经济领域的公平,首先要追求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而社会领域的公平,则要求我们在起点公平、规则公平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结果的公平,要对包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予以满足和保障。这就不能完全照搬经济领域的公平原则,否则就会变成完全恃强凌弱、优胜劣汰的丛林社会。

(三)社会公平正义是相对的

马克思主义还注意到,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性的范畴,这就意味着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人的主观感受。实际的社会制度如何安排是一回事,但是能否让生活在这一制度中的个人具有很强的公平感是另外一回事。一方面,公平的社会是一种社会理想,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实现受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也受个人的实际情况的制约,我们能够无限制接近,却永远也无法完全实现或到达。就拿起点公平来说,只是一个理想,在任何的社会中,每个人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纯粹的起点平等是做不到的,而每个人的发展机遇以及把握发展机遇的能力又不一样,所以即使从同一个起点出发,最终的结果也是千差万别。另一方面,社会越发展,社会机构就愈细致多元,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对于自身的利益追求就日益多元化,所以对于社会公平的追求和感受也不尽相同。

马克思主义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这一真知灼见正日益引起学界的共鸣。越来越多的哲学家看到了传统的自由主义公平观的空想性,逐步认识到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正义观。麦金太尔所著的《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一书就是这方面的代表。他从荷马的正义观开始,对西方思想史上出现过的诸多正义观进行了全面考察和梳理,最终得出的结论是:没有一种包打天下、对全部人类历史各个时期都有效的正义观或正义原则。一定的人类社会结构、一定的人类共同体,就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正义观念和正义原则,不同的社会和历史实践的发展阶段会产生出不同的正义观念。以荷马时代为例,麦金太尔指出,在荷马史诗中,正义这一概念预设了一个前提,就是宇宙是由单一的基本秩序支配的。这一秩序的最高统领者是宙斯,而地上的统领者则是诸王公。宙斯与人间的君王所支配的秩序,乃是一种按等级秩序化了的社会规则构成的秩序。具有等级制的英雄社会以及社会和宇宙相统一的秩序结构,是荷马的宇宙正义观念产生的思想与社会背景。这正是后来古希腊思想家认为公平即秩序公正观的历史由来。即使是在现实的社会中,这些历史上不同的正义观和正义原则也依旧存在,使得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许多相互冲突的正义观念。例如,有些正义观求助于不可转让的个人权利,另一些则求助于功利概念。社会越发展,人们对于正义的观念也就越多样。

当我们用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平观来观察和衡量社会时,就会发现,社会公平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的、基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过程。不能“刻舟求剑”,沉溺于对传统范畴和异域概念的向往中,而要脚踏实地,从我们自身的国情出发;不能“拔苗助长”,最终的、绝对的社会公平就是一个美好的理想目标,追求绝对的社会公平是没有意义的,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求得大致公平、相对公平就已经很不错了。而且社会公平的实现历程本身也是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制约的,不取决于人的良好愿望,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每一代人只能追求我们可能实现的最大限度的公平。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39.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