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务员制度

第三节 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制度概述

(一)公务员制度的含义

一般来说,公务员是指在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行政工作人员。“公务员”一词是外来语,最初译自英文的Civil Servant或Civil Service,中文也有译作“文官”的,法国称为fonction naire,译为“公务员”,美国则称为Governmental Employee,译为“政府雇员”。公务员的范围在各国亦不甚相同。例如,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几乎将所有的政府公职人员都称为公务员,而英国文官则只限于中央政府系统中的事务官。尽管如此,总的说来,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主要是通过竞争性考试)而被任命担任政府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只有当一个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标准,才能说他或她属于公务员的范围。这部法律同时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这样,在我国,公务员的具体范围不仅仅指各级政府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这是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还包括党的机关、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构中符合上述标准的工作人员(这部分人员在该法颁布之前不属于公务员)。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①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如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文联、科协等团体,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公务员,但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因此可以视为公务员;②使用事业编制的经法律、法规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再属于公务员范围,但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可视为公务员,一般称为“参公人员”,如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从事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中央编译局、外文局、银监会、证监会、地震局、气象局、供销合作总社等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政治与行政系统中特定的一个群体,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发挥着特有的作用。各国为了加强对公务员的有效管理,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形成了一系列有关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对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待遇、晋升、调动、退休以及分类管理等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从而形成了较完备的公务员制度。

概括地说,公务员制度是一种现代人事行政制度,它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公务员进行依法管理,是人事行政的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管理较为完备的形式,是人事行政的核心内容,体现了人事行政发展的一般趋势。

在西方,公务员制度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君主的“恩赐官职制”和克服“政党分肥制”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的,它是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在国家人事管理上的重要体现,是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首先产生于英国,继而在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逐步实行。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了这种制度,第三世界一些国家也已经和正在采用这种制度。在我国,建立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迫切需要,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二)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制度形成于19世纪中叶的英国,后来在美国得到新的发展。随后,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先后建立了公务员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常任文官制度的国家。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确立了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议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重要官员的任命,均由议会多数党掌握和控制,“政党分肥制”取代了“恩赐官职制”,即政党在选举获胜后,把官职作为战利品进行“分赃”。这种制度带来了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等腐败现象,而且,由于每一次政党更替都导致人员大换班,不利于政局的稳定和政府工作的连续性。1694年至1699年,英国政府进行了吏治改革运动。1700年,英国议会颁布了《吏治澄清法》,规定“凡接受皇家薪俸及年金的官吏,除各部大臣及国外大臣外,均不得为议会下院议员”。1805年,财政部首设常务次官,主持日常工作,不与内阁共进退。1833年,常务次官在各部设立。自此,“政务官”与“事务官”之分得以确立,这便是英国公务员制度的最初起源。从19世纪50年代起,英国政府对官员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改革。1854年,斯坦福·诺斯科特和查尔斯·屈威廉在对英国文官制度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通称《诺斯科特——屈威廉报告》)。报告提出改革文官制度的建议,包括确立公开考试竞争录用制度,对各部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等。但该报告在提交议会讨论时,由于受到保守党的反对而流产。1855年,英国政府颁布《关于王国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决定成立文官委员会,办理低级文官考试的录用工作。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第二个枢密院令规定,公务员缺位一律由公开竞争考试及格者充任。这标志着英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

继英国之后,美国在英国文官制度基础上,经过多次改革而逐步建立起具有自身特点的公务员制度。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由议员彭德尔顿提出的《调整和改革美国文官制度的法案》(即《彭德尔顿法案》)奠定了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基础,它的颁布标志着美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随后,德国、日本、法国在20世纪中叶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务员制度。

从以上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历程来看,公务员制度形成和发展是行政改革的产物。在历史上,这种改革一直在进行,尤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

重视通才是英国的传统,其文官制度建立之初继承了这一传统。但进入20世纪以后,由于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专业化分工的发展,重视通才管理的文官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1968年,以富尔顿为首的12人委员会提出了《富尔顿报告》,详细分析了传统文官制度的弊端,指出公务员大多缺少现代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他们占据了大多数高级职位,而各种专业人才遭到轻视,晋升困难。这难以适应日益复杂、日益专业化的政府工作。于是,他们提出一整套改革方案,要求实行文官专业化。但这项改革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执行。1979年,撒切尔夫人上台后,对机构过于庞大、人员极度膨胀的现象极为不满,开始对文官制度实行改革。措施有:一是裁减冗员,将公务员从73万人减至59万人;二是扩大各部的人事自主权,各部负责事务人员的任用;三是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之尽量与民间企业人员收入保持基本平衡。后来撒切尔夫人还成立了以政策顾问为首的效率改革小组,全面对政府机构实行精兵简政,将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从政府各部分离出去,成立专门的半自治性的“执行局”来承担这种职能,以达到进一步提高政府效率的目的。

美国公务员制度最大的特色是最早建立了比较规范的职位分类制度,通过工作分析和职位分类,试图建立一个以工作为中心,可以对公务员进行绩效测量的客观指标,并实行同工同酬的管理制度,使职位分类成为人事行政各个环节管理的依据和基础。1923年,美国正式通过了第一个《职位分类法》,并成立了人事分类委员会,推行职位分类制度。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新的《职位分类法》,对分类结构进行了重新调整。进入20世纪70年代,由于美国经济迅速衰退,妇女运动、少数民族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争以及以学生为主的新左派运动、嬉皮运动及反越战运动、与豪富相对而言的赤贫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人们对政府行政的普遍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卡特政府对美国公务员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改革,通过了《公务员制度改革法》。这项法律是对近百年来美国公务员制度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产生的,主要内容有:强调公务员必须根据能力、知识和技术来决定录用和晋升等,同时在制度上贯彻了考核制;强调公务员工作中的道德素质和品质,要求公务员应保持高度的正直、行为高尚,要关心公众利益;对16~18级的高级公务员实行级别随人走的品位分类法,从而打破了过去那种工资随职务而定所造成的人员位置僵化、调动困难的局面;改革公务员人事主管机构,将文官委员会一分为二,分别组成人事管理局、功绩制保护委员会,并新成立了联邦劳工关系局,分别行使文官委员会原有的关于文官管理、维护文官个人权力和处理与文官工会的关系等职能;下放人事权力,扩大政府各部门的用人权等。自1993年起,克林顿政府一直在推行业绩考评、裁减联邦公务员,以各种形式实现了裁员28万的预期目标。

(三)公务员制度的结构特征

不同的国家因其具体国情的差异和所处时代的不同,建立的公务员制度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但作为现代人事行政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较为完备的形式,作为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公务员制度也体现出一些共同的结构特征。这些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开考试、择优录用。这是公务员制度最根本的特征。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是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民主政治在公务员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公开就是对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全部公开,让群众进行监督。公开是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基础和前提。平等就是在法律上确认公民在考试、录用、晋升、奖惩等方面一律平等,享有机会均等的权利,不能因性别、种族、出身、党派等因素而享有特权或遭受歧视。竞争和择优就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务员制度中来,选优汰劣,选贤任能,奖勤罚懒,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可以有效杜绝用人制度上的种种弊端,有助于政府选拔贤能和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也适应了政府职能扩大化和专业化的需要,从而提高了政府绩效,也为人才充分施展才华提供了舞台。这种制度最先出现于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的第二个枢密院令,后来几乎为所有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所效仿。

2.严格考核、功绩晋升。考核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英国文官制度建立之初,官员的晋升主要凭资历,只要按部就班,例行公事,不论工作好坏,到时随着工龄的增长一律晋级加薪,结果导致了冗员充斥、效率低下,于是,1854年至1870年对此进行了改革,建立了“重表现看才能”的考核制度。这种论功行赏的考核制度成为“功绩制”,即以公务员工作实绩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将其与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工资待遇、奖惩等联系起来。功绩制的作用在于激励公务员努力工作,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同时强化竞争机制,促使公务员不断地争优创新。美国在借鉴英国公务员制度的过程中,从一开始就建立起一套以功绩制为基础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强调公务员的任用、留任、加薪、晋级均应以工作考核为依据。随后,其他国家在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时,大多借鉴、参考了英美两国的经验。

3.政治中立、职务常任。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按其产生方式、任期和与执政党的关系不同而分为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也称政务官和事务官。业务类公务员在政治上实行中立原则,职务实行常任制原则,不与政党斗争和不同的选举结果共进退。美国《文官制度法》规定:“政府公务员在政治上必须采取中立态度,禁止参加竞选等政治活动,禁止进行金钱授受。”日本宪法规定:“任何公务员,都是全体国民的服务者,不是为一部分人的服务者。”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为政党和政治目的谋求接受捐款及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上述行为”,“不得作为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的负责人、政治顾问或同等作用的成员”。其他国家的公务员制度也有类似的规定。在公务员制度中规定政治中立的目的,是为了在多党竞争的政治环境中,避免“政党分肥制”造成的工作混乱和公务员队伍的动荡不稳,通过让业务类公务员不卷入政治斗争,以保证政府的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政治的稳定。

4.人事分类、依法管理。分类管理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普遍为各国采用。从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分类情况看,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职位分类法,分类的依据主要是职位的客观需要;另一种是品位分类法,分类的依据是公务员的个人条件。两种分类方法各有优缺点。实际上,每个国家的公务员制度不完全是按照一种形式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的,而是以一种形式为主,兼顾其他分类形式的优点。这是各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发展的共同趋势。依法管理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人事管理制度现代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有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公务员管理法律或法规,通过法律形式将公务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公务员法规,对公务员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管理。

5.专业培训、素质更新。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大化和专业化,要求注重专业技术人才在政府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要把是否具有现代公务职位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为录用公务员的重要标准。而在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时,主要针对其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各国公务员制度都建立了由培训的计划、规划、组织、领导、实施、方法、经费、法律保障等组成的严格的培训制度。培训是提高公务员素质的有效环节,是实现公务员知识更新的根本途径。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背景

1.历史背景

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解放区和人民军队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也借鉴了前苏联的一些人事管理经验。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对各类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建设一支精干的干部队伍,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群体优势,从组织上确保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任务的完成,确保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实施。新中国建立之初至后来一段时期内,这种集中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适应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对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恢复国民经济,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变化,随着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体制的改革以及各项事业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越来越暴露出明显的弊端,集中表现在:“国家干部”的概念过于笼统,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管人与管事相脱节;管理方式陈旧单一,不利于优秀人才的多样化发展;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机制,选人用人缺乏法制约束,致使一些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

上述干部人事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使我国长期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年轻优秀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二是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并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用人腐败。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程,如果不加以改革,必然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拦路虎和绊脚石。改革开放后,这些弊端和问题日益暴露,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成为当时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2.公务员制度诞生的过程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也提上了议事日程。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邓小平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强调要改革不合时宜的干部人事制度,要敢于打破老的框框,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并要求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根据邓小平的指示,从中央到地方,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开始了积极的探索。

1982年、1983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先后进行了机构改革,并按照干部“四化”的方针,调整了各级领导班子,建立了老干部的离休、退休制度,开始逐渐废除实际上长期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与此同时,许多地区和部门在干部录用、考核、交流、培训等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如一些部门在录用干部时采取了考试的办法;一些基层单位还大胆采用了合同制的干部聘任方式;一些机关实行了干部岗位责任制,采用民主评议的方法来考核干部;一些地区建立了干部交流制度,试行了干部回避的若干规定。但是,所有这些改革都处于试验性阶段。

1984年,党中央提出要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后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太广,决定改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后又进一步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88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工作,更好地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央决定成立国家人事部。人事部的成立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始向实施阶段过渡。人事部从1989年起即开始组织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首先在国务院的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进行了部门性试点。1990年,又在哈尔滨市和深圳市进行了地区性的试点。在此期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中的一些单项制度,如考试录用制度、亲属回避制度、人事考核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此基础上,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诞生。这之后,相关部门又制定了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配套的13个暂行规定和13个暂行办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2001年1月开始,中组部和人事部牵头成立了国家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2002年8月开始公务员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前后修改14稿,2004年12月25日正式进入立法程序。2005年4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2008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又先后发布了《公务员培训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公务员辞退规定》等一系列试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务员的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制定了公务员考核的实施细则,都明确强调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将予以辞退”。这一系列制度措施,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管理完全进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继承和发扬了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总结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同时也借鉴了外国公务员制度中一些有益的科学管理办法,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因此它既不同于西方文官制度,也不同于我国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

1.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的区别

(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在《公务员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这说明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了党的基本路线,而西方国家的公务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不得带有政治倾向。

(2)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西方文官制度要求公务员与“党派脱钩”。我国公务员制度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坚持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国家公务员是由各级党委会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依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西方文官制度对公务员的管理强调“与党派脱钩”,公务员职务晋升不受政党干预。

(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

(4)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而西方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都要考察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西方文官制度中的公务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会等组织同政府谈判,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2.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与传统人事管理制度的区别

(1)初步实现了分类管理。公务员制度本身是整个干部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结果,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证了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有较大的发展。公务员法对暂行条例所确定的公务员范围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将公务员的职位按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公务员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在进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

(2)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管理机制上比传统人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首先,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竞争择优机制。在公务员考试、考核、晋升、任免等方面都体现了优胜劣汰机制,保证每个职位都有最优秀的人员来担任。其次,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机制。《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考核、奖励、回避等方面都加以严格约束,并通过监督来加以保障。再次,国家公务员具有能上能下、新陈代谢机制。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如不能胜任工作要免职。并实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限制、年龄及部分职务的聘任制度。公务员在录用和调任上严格把关,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另外,还实行人员交流、竞争上岗、职位轮换和职务聘任制,打破终身制,增强行政机关的活力。

(3)国家公务员制度在队伍优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首先,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其次,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人员精简基础上建立的。

(4)注重对个人权益的保障。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资、福利、保险上比传统人事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突出了能力、实绩的作用。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法吸收了自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当中的一些新经验,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领导人员的引咎辞职等。该法共18章,107条,包括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职级,录用,考核,职务任免、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等内容,首次将“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引咎辞职”等制度纳入法律视野,这有利于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下面以国家行政机关为对象简要介绍我国公务员的“进、管、出”各环节。

(一)“进口”环节

这一环节的主要内容是:①职位分类。在吸收和借鉴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各自优点的基础上,按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进而按职务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区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②考试录用。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通过考试和考核等方法,从社会上选拔优秀人才到政府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③调入和聘任。调入是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具体方式之一,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需要和职位空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聘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以合同制形式实行聘任,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二)“管理”环节

这一环节的主要内容是:①考核。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等的依据。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②奖惩。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公务员给予惩罚或处分。③纪律。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设立的指导、调整、约束、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准则,用以保障公务员按其职责履行公务,保障行政工作的日常进行。国家公务员的纪律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国家公务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违反行为规范应受到的行政处分。④职务升降。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工作的需要,提高或降低公务员原有职位和级别。⑤职务任免。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任职条件,在其任免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用或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包括选任制和委任制。⑥交流与回避。交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行政机关任职,或者将所属公务员在本机关内或跨地区、跨部门转换工作岗位,以及选派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的一种制度。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某种亲情关系而不能秉公执行公务,甚至徇私枉法,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加以限制的制度。包括职务回避、地区回避和公务回避。⑦培训。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职位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旨在提高公务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一种教育、训练活动和提高过程。⑧工资保险福利。工资是指国家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公务员个人消费品的货币表现;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建立的对因老、病、伤、残等原因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福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工资报酬和劳动保险以外,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提供服务以及发放补贴等形式,给予公务员的一种生活保障和生活享受,用以满足他们带有共同性或普遍性的消费需要,解决公务员个人或家庭难以解决的某些困难。⑨申诉控告。这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降职、工资福利等有关事项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按规定时间和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三)“出口”环节

这一环节的主要内容是:①辞职辞退。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是疏通国家公务员出口的重要环节。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申请,并经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批准,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任用关系的行为或事实。国家公务员辞职后,即自动失去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另外,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为或事实。②退休。我国的公务员退休制度既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事管理工作中“进”、“管”、“出”三大环节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退休是指国家公务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国家服务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残丧失了工作能力,离开工作岗位,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由国家给予生活保障,并给予妥善安置和管理。

我国公务员制度自199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无论是在人事制度建设、政治体制改革方面,还是在对社会经济发展上,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公务员制度推行的时间短,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客观原因,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各种障碍和困难,有些方面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公务员分类制度还须进一步细化落实、引咎辞职制度等还须进一步加强。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成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目标的不断确立,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凸显,公众对政府管理和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应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为建设高效、负责的政府而努力奋斗。

核心概念

公共部门的人员

公共部门的人员是指在一定的公共部门中,依照特定程序产生,并按照法定程序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享有一定权利,承担相应责任的全部工作人员的总和,包括从事决策的主管人员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对于政府机构而言,前述人员也被通称为行政人员或公务员。

品位分类

品位分类是指以公共部门人员的职务或级别高低为依据的一种人员分类制度,广义上的品位分类还包括以公共部门人员的身份、地位、资历、学历等条件进行的人员分类。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分类。

职位分类

职位分类是指严格按照工作任务、性质、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等因素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来确定职位的数量和名称的一种人员分类制度。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进行的分类。

公共组织

公共组织是指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协调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组织。行政组织是最重要的公共组织。

公务员

我国和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含义不同。在西方国家,公务员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政府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我国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制度是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公务员进行依法管理的现代人事行政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严格考核、功绩晋升;政治中立、职务常任;人事分类、依法管理;专业培训、素质更新等。

经典案例

深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

2006年《公务员法》正式开始实施,明确将“分类管理”确定为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划分了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等类别,同时要求在适当范围内实施公务员聘任制。

2008年8月,深圳市被确定为全国公务员分类管理试点城市。作为全国唯一的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城市,深圳再次站在了改革的前沿。

2010年2月,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制度,正式拉开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序幕。

深圳市率先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建立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为不愿做“官”和不适合做“官”的公务员另设发展路径;打破工资待遇与行政职务级别的唯一对应关系,实现工资待遇与各类职务序列的合理挂钩;实施聘任制,把“铁饭碗”变“瓷饭碗”,公务员要更加用心、用力才能捧住饭碗。各类公务员的职责与改革方向参见下表。

2012年8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对职位分类、配套制度和日常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意见》规定,将创新年轻处科级领导干部管理机制,有针对性地拟定选拔条件,定期遴选一批年纪轻、素质好、潜力大的公务员,通过有计划的内部轮岗、跨部门交流、挂职锻炼、集中调训等方式进行强化培养锻炼,使其在短时间内具备通用型领导所需的基本能力。

简要分析:分类管理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是打造专业化、现代化公务员队伍的有效制度。一直以来,我国对公务员管理主要实施“大一统”的管理模式。我国原有的公务员管理方式,将从事综合管理、战略规划、政策研究等工作的人员与一线执法和辅助服务人员混同招录、选拔、培养和使用。在这种“大一统”的模式中,公务员薪金水平与其所在的职务级别挂钩,客观上导致了公务员挤破头都要当官的怪现象,这也几乎成为公务员的唯一出路。深圳市在试点改革中,通过职位分类和实施聘任制,“淡化官本位,打破铁饭碗”,改革符合我国国情,并突破现有一些做法,进行了大胆创新。随着分类管理制度的推广,这种“大锅饭”模式将逐渐被更为合理、科学的分类管理取代。

研讨与思考

1.公共部门人员的含义及特征是什么?

2.公共部门人员需要具备哪些素质?

3.试分析公共组织的发展趋势。

4.试述公务员制度的结构特征。

5.我国公务员制度有哪些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