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国两制”方式来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是邓小平代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提出的一个全新的、富有智慧的科学构想。它为祖国的和平统一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一个最佳方案,指出了一条光明大道。
(一)“一国两制”是全新的国家学说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的发展,呼唤理论的创新。“一国两制”这一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全新概念的提出,需要高度的政治智慧和极大的理论勇气。邓小平的高超不凡之处,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突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新思想、新理论。这是前无古人的,无疑是在国家学说方面的一种伟大创造。
所谓“一国两制”,是根据我国国家统一和部分地区历史现实情况提出来的,有它的特定涵义:即在当代历史条件下,主张通过和平方式来解决被长期分裂的国家统一问题,也可以用于解决有关国际争端问题。在分裂国家实现统一以后,在其单一制的国家境域内,由本国的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允许这个国家内的一个或几个部分的地区实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不同于这个国家其他地区实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即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在一国之内长期并存,和平共处,互相促进,共同繁荣。但是,这一个或几个部分地区的政府是这个国家的特定的地方政府或特定的地方行政单位,它不能行使国家的主权。正如邓小平所说:“一国两制”的含义,“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十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从“一国两制”的上述特定含义出发,根据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构想的一系列阐述,“一国两制”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一国两制”的宗旨是和平统一祖国。在“一国两制”构想中,包含着一个基本宗旨或着眼点,就是要把解决国家统一的基点放在用和平方式,而不是诉诸武力的方式。邓小平指出:“中国面临一个香港问题,一个台湾问题。解决问题只有两个方式:一个是谈判方式,一个是武力方式”,“如果不能和平解决,只有用武力收回,这对各方都是不利的”。“我们中国人是主张和平的,希望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什么样的和平方式?‘一国两制’,‘共同开发’”。这就是说,“一国两制”是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作为用来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和国际争端、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问题,实现国家完全统一大业的最佳选择提出来的。也就是说,用和平方式来解决国家统一问题是“一国两制”的基本宗旨。
第二,“一国两制”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一国两制”的构想中的“一国”和“两制”,体现了国家主权与地区治权的有机结合,其核心则是国家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统一。邓小平说:“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又说:“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一个中国,两种制度”。并强调指出:“以‘一国两制’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确定了它们是中国的一部分。以这个方针解决台湾问题。台湾实行的制度等,一切都不变。只有一条,必须确定是中国的地方。解决了这个问题,海峡两岸人民都会认为是一件好事,为我们国家、民族的统一做出了贡献”。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邓小平阐明并反复强调的“一国两制”的核心内容,就是国家和民族的统一。即是说,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可以与大陆不同,但必须是一个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即一个中国,必须坚持国家主权的不可分性和统一性。国家统一和一个中国是对香港、澳门、台湾实行“一国两制”政策的根本前提和根本目的。如果回避了主权问题,不谈国家主权的统一和民族的统一,那么,任何模式都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也就离开了“一国两制”的根本性质。
第三,“一国两制”的“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容许在几个小地区和小范围内(香港、澳门、台湾)实行不同于国家主体地区(大陆)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两种制度并存。邓小平指出:“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但允许国内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比如香港、台湾。大陆开放一些城市,允许一些外资进入,这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比如外资到上海去,当然不是整个上海都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深圳也不是,还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又强调说:“‘一国两制’除了资本主义,还有社会主义,就是中国的主体、十亿人口的地区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主体地区是十亿人口,台湾是近两千万,香港是五百五十万,这就有个十亿同两千万和五百五十万的关系问题。主体是很大的主体,社会主义是十亿人口地区的社会主义,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容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没有这个前提,资本主义就要吃掉社会主义”。这就是说,实行“一国两制”,要有个大前提,这个大前提就是他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即“一国两制”并存是具有空间的规定性的。就是在中国“主体地区”(大陆)实行的社会主义同“在其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香港、澳门、台湾)实行的资本主义之间的两种制度并存。一个是“主体地区”,一个是“小地区和小范围”,两者在空间上的这个规定的差别同样是不能含糊的。如果不坚持大陆“主体地区”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被资本主义吃掉了,也就谈不上实行“一国两制”了。
第四,“一国两制”至少“五十年政策不变”。“一国两制”,一方面,是指在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的“主体地区”同“在其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的”两种制度,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各个方面有着明显的重大差别。另一方面,两种制度本身又都是保持完整制度的相互并存。邓小平说得很清楚:“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回到祖国以后五十年政策不变,包括我们写的基本法,至少要管五十年。我还要说,五十年以后更没有变的必要。香港的地位不变,对香港的政策不变,对澳门的政策也不变,对台湾的政策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解决统一问题后五十年也不变,我们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政策也不变”。同时又反复强调:“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不会改变的,永远不会改变”。以上论述表明:“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即:既不改变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也不改变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是相互保留原来完整形态的两种制度在一国之内的长期并存。
第五,“‘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的政策是以中国整个政策的总体、各个方面都不变”为基础。一方面,在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和收回其主权及实现祖国大陆与台湾的和平统一之后实行“一国两制”;另一方面,中国坚持改革开放,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因此,邓小平讲的“‘一国两制’的五十年不变”的政策,是把它同中国的对内、对外开放政策“也不变”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方面不变联系起来整体考虑的。他在强调“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统一问题后,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政策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之后还会不变”的同时,就又强调“还要讲一个不变”。他说:“大家对于中国党和中国政府坚持开放政策不变,很高兴,但是一看到风吹草动,一看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又说是不是在变了。他们忽略了中国的政策基本上是两个方面,说不变不是一个方面不变,而是两个方面不变。人们忽略的一个方面,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人们只是说中国的开放政策是不是变了,但从来不提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是变了,这也是不变的嘛!”“忽略了四项基本原则,这也是带有片面性嘛!看中国的政策变不变,也要看这方面变不变。老实说,如果这方面变了,也就没有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要保持香港五十年繁荣和稳定,五十年以后也繁荣和稳定,就要保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此邓小平特别强调指出:“讲不变,应该考虑整个政策的总体、各个方面都不变,其中一个方面变了,都要影响其他方面”。
第六,“一国两制”之“两制”不变,也不能只讲一个方面,同样要讲两个方面。实行“一国两制”,是以一国之内两种制度并存都不变为前提的。如果“两制”中任何一方改变了制度,“一国两制”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邓小平明确指出:“‘一国两制’也要讲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确定整个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否则怎么能说是‘两制’呢?那就变成‘一制’了。有些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人希望中国大陆变成资本主义,叫做‘全盘西化’。在这个问题上,思想不能片面。不讲两个方面,‘一国两制’几十年不变就行不通了”。可见,“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须由“两制”这两个方面都不变作保证的。
第七,“一国两制”是由一个主权国家政府主动和自觉提出并实施的一项特殊的基本国策,它具有国家宪法和具体法律的保证。邓小平说过:“‘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是我们根据中国自己的情况提出来的”,“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的,是经过大会通过的,是很严肃的事”。根据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之“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精神,在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和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的中方声明第一款中分别写上了“设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又在各自附件一关于香港、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写上了制定并颁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保证“一国两制”实施的内容。对此,邓小平说得也很明确:“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这个基本法还要为澳门、台湾作出一个范例”,又说:“基本法是个重要的文件,要非常认真地从实际出发来制定。我希望这是一个很好的法律,真正体现‘一国两制’的构想,使它能够行得通,能够成功”。正因为“一国两制”是由作为主权国家的中国政府自己主动、自觉提出和实施的一项国策,并有国家宪法为依据和具体法律作保证,因此,如果当三个“小地区和小范围”(即香港、澳门、台湾特别行政区)之间或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发生矛盾和争纷时,双方均应诉诸宪法和法律解决,而不至于出现影响甚至危及“一国两制”大格局的状况。
第八,“一国两制”在国际舞台上所能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国两制”所规定的实行不同于中国大陆社会制度的几个“小地区和小范围”的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统一主权国家中的组成部分,属于地方行政单位或地方性政府,不能行使国家主权,不能行使整个国家的外交、国防、宣战等权力。也就是邓小平所强调的:“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过,特别行政区可以以统一国家的一个地区的名义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并发展经济关系,进行文化等方面的交往。
第九,“一国两制”是一项长远的战略决策。“一国两制”付诸实施以后,两种制度将长期并存,具有稳定性。这种两制并存的稳定性,决不是出于一种权宜之计,而是基于当今时代的特点;这种两制并存的稳定性,也决不是某种主观的随意性,而是考虑到香港、澳门、台湾的资本主义还有发展余地,考虑到中国大陆正在奋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执行对外开放的政策,进行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振兴和腾飞的宏伟目标。邓小平指出:“制定‘一国两制’的政策,允许两种制度的存在,没有勇气是不行的,这个勇气是建立在人民拥护的基础上的”。而从根本上说,实行“一国两制”,“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是符合中国的切身利益的”,“是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和发展的需要。同样地,本世纪末和下一世纪前五十年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台湾”。“这样能向人民交代,局势可以稳定,并且是长期稳定,也不伤害哪一方”。可见,提出和实施“一国两制”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旨在和平地实现国家统一,保证香港、澳门、台湾的稳定与繁荣,加速祖国在和平环境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长远的战略决策。
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构想,是在当今时代和中国的实际国情条件下,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分裂和国际争端问题,以实现国家统一的崭新战略构想。这一构想,充分体现了邓小平政治智慧的丰富和外交谋略的高超。
(二)“一国两制”富有时代特性
恩格斯曾说过:“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的提出,当然不是偶然的,它同当今时代——“世界的现实”有着紧密地联系,又是从解决中国统一大业的历史需求出发,同“中国的实际”有着直接的联系,准确地抓住了和平与发展为主流的这样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期。因此,富有鲜明的时代特性。
第一,“一国两制”的和谐性。这是从总体方面显示出来的一种质的规定。它既符合当今时代和平与发展的世界性的要求,又反映了中国政府在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解决国际争端问题所应坚持的和平立场和追求。它充分表明: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是热爱和平的,积极地为推上显示出谋求世界“进世界和平事业而提供科学范例的有益实践。“一国两制”是从战略全局和谐”及地区“和谐”的特性。从本质上讲,它表现为民族和解精神和愿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互谅互让精神。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和国际事务专家汤因比等人曾认为:当世界文明陷于迷惑之时,中国文明会起到指引方向的作用。中国人的说法和思想对于国际社会具有特殊价值。特别是中华文明中的“和谐”思想,对于找不到出路的核时代的世界有重大意义。而作为以中华民族政治智慧创造出来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问世,无疑为世界上许多地区和国家之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为处于分裂状态的国家的和平统一,提供了最具世界性意义的现实参照系。这既为我中华文明中的“和谐”注入了时代的最新内容,也为当今全人类的和平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在,中英、中葡之间已经在体现这种“和谐”精神的“一国两制”原则下,解决了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下一步海峡两岸要走向和平统一也需要这种“和谐”,振兴中华更需要这种“和谐”。在我们看来,“一国两制”就是容“港、澳、台”的资本主义和大陆的社会主义两种制度于“一国”统一体中的最佳形式。既然同一个地球上能够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长期和平共存、协调发展,为什么同一个国家内反而不能呢?既然同一个中国内,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与香港、澳门的资本主义制度可以实现并存,为什么大陆和台湾不能呢?我们相信,“一国两制”的和谐性这一质的规定,必定能够为台湾同祖国大陆的和平统一奠定可靠基础,在海峡两岸走向和平统一后,两制亦能长期并存。总之,“一国两制”的和谐性这一质的规定,既是实现和平统一祖国的根本条件,又是国家统一后使“两制”能够长期并存于“一国”之中的必然要求。
第二,“一国两制”的统一性。实现国家统一,这是提出“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根本宗旨或目的,也是其“特定质的规定性”。这个“质”就是邓小平所指出的“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一国两制”的“质”的规定性在于它的统一性,因为它反映了全体中国人民的民心、民意,顺应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满足了中华民族的民族感情,对民族统一和团结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先后解决,维护了民族的尊严,提高了民族的威望。当今世界维护国家民族的统一,已成为历史潮流。就我们国家来说,“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正是实现中国和中华民族统一的最佳选择。
第三,“一国两制”的共处性。事实上,提出“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本身就是以承认在一国之内的两种制度共存的现实为基础的。也就是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证下,你搞你的资本主义,我搞我的社会主义,即两制之间和平共处,互不损害,谁也不吃掉谁。而且可以互相合作,互助互利,互相补充,和平竞争,共同发展。这种一国之内的“和平共处”的基点是,按照宪法规定,在统一的主权国家里,在其部分的几个不同的小地区、小范围实行不同于国家其他地区一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这是一种在双方自觉自愿条件下的“和平共处”,是在国家统一前提下的“和平共处”,也是一种双方互惠互利基础上的“求同存异”。因此可以说,“一国”是“和平共处”的政治基础,而“两制”并存是“一国两制”题中应有之义。如果失去了共处性,“一国两制”本身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共处性正是“一国两制”的质的规定之又一方面。
第四,“一国两制”的主次性。这一质的规定性表明:两种制度在一国之内的相互并存并不是一半对一半、平分秋色,而是有主次之分的。即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但允许身边的小地区、小范围内即香港、澳门和台湾保留现有的资本主义制度。这种主次之分,不是任何人的强行规定,而是尊重历史发展的客观现实。众所周知,我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已有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只是由于近代以来的历史原因,才形成了香港、澳门、台湾与祖国大陆不同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为了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国家的统一问题,就要尊重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历史实际,即要保存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而中国大陆选择了社会主义的道路,并正在全力以赴地进行卓有成效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陆的这个选择(举世瞩目的客观现实)自然也必须受到尊重。社会主义制度理所当然的是国家的主体。无论是2000余万人口的台湾,还是550万人口的香港或40余万人口的澳门,都不可能成为国家的主体,而作为拥有3亿人口的大陆,理所当然的是国家的主体,这是任何人都不难理解的事实。
第五,“一国两制”的科学性。作为一种和平统一祖国和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的长远的战略构想,“一国两制”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解决好不同经济体制在一国中共存发展的矛盾。“一国两制”产生于人类历史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转折时期。在这种时期里,一个国家的不同部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现行制度上的差异,应该而且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采取适合于各自生产力发展的方式。不同制度的两个部分(几个不同地区)之所以能够统一为一个国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国家并不是以社会制度来划分的,“两制”通行的市场经济完全可以作为共性而融合于一国。二是有利于大陆和各地区的平稳发展。目前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比较,无论在经济状况、人民收入、生活水平等方面都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表现。显然,提高内地的经济水平,大力发展生产力才是解决这种不平衡的根本办法。马克思早就指出,一种社会制度在它所容纳的生产力发挥出来之前,是不会灭亡的。由于现在的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资本主义还有其生命力,如果急于用强力办法去改变这种制度,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同时,已经习惯生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人们,也会不适应社会生活方式的突然变化,反而会影响到那里的社会安定和经济繁荣。而这样的局面自然亦不利于内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是我们所不希望出现的。“一国两制”构想的科学性就在于,它承认和不急于去改变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的现实,而是让这几个小地区、小范围的资本主义制度同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包容于“一国”之内,使不同经济社会制度之间互相合作、交流、竞赛和竞争,以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这正是自觉尊重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并用来尽快解决这种不平衡状况的科学设想。三是有利于尊重各自的客观现实。从根本上说,“一国两制”的科学性在于,这一构想充分尊重了客观实际,完全从实际出发,它一方面符合和平统一祖国、相互合作和共同振兴中华的总体战略要求;另一方面,对未来发展则不作强行规定。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强调“五十年以后也不变”。但是经过50年或上百年以后,“一国两制”的未来会怎样?这一点不作具体设想,留给我们的子孙后代去考虑,相信他们能够解决问题。从人类社会发展总的历史趋势来看,世界上没有哪一种社会制度会永世长存,最后都要走向终结。现实社会主义作为一种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新制度将不断完善和前进,资本主义作为一种旧的制度终究会衰退,在经过漫长的历史行进之后,社会主义终将代替资本主义,这是无疑的。但必须指出,这里所说的“代替”,决不是社会主义从外部用武力进行“世界革命”即“输出革命”来消灭资本主义并取而代之,而是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将按照它自己的发展规律逐步地最终走向衰亡,被更高一级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代替。这个过程要由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矛盾的发展来完成的。而在这种“代替”没有到来之前的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国际范围内的两种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一种在对立中相互并存、共处和竞争的关系。就一国内部的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而言,亦同样如此。
(三)“一国两制”是实事求是的典范
1984年9月26日,中英两国政府草签《联合声明》之后,当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赞扬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构想是最富天才的创造时,邓小平说:“这个具有国际意义的构想应该归功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用我们的话说就是实事求是。而这个构想也只有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下才能提出。”可见,实事求是乃是提出“一国两制”构想的方法论基础,是这一伟大创见的灵魂;同时,“一国两制”的提出又是应用实事求是原则的光辉典范。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一国两制”构想形成、发展的轨迹同我们党的恢复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进程是完全一致的。关于党的思想路线,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说:“我们在粉碎‘四人帮’以后,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制定了正确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和一系列的方针、政策。思想路线是什么?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也就是坚持毛泽东同志说的实事求是”。关于“一国两制”提出的背景,邓小平在1984年的一次谈话中指出:“近几年来,中国一直在克服‘左’的错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来制定各方面工作的政策。经过五年半,现在已经见效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提出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香港和台湾问题。”不久,在会见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时,他又说:“‘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不是今天形成的,而是几年以前,主要是在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形成的。”
列宁说过,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彻底的唯物主义”,“完备的唯物主义”。这种唯物主义认为,存在决定意识,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适合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实际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因此,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活的灵魂就是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这一精神实质进行了生动而高度概括,这就是“实事求是”。他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指出:“‘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我们要从国内外、省内外、县内外、区内外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其中引出其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即找出周围事物的内部联系,作为我们行动的向导。”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制定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并坚持用它来指导党的各项工作,从而取得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胜利。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纠正了指导思想上的“左”的错误,拨乱反正,提出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动脑筋,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方针,要求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转折点,中国对内对外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都是在“实事求是”这个重新确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指导下制定的。毫无疑问,解决香港问题、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的“一国两制”构想和方针,也是在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导下提出和制定的。
在国家统一问题上,70年代末80年代初存在着的“实事”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需要集中精力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包括资本主义的积极因素;港澳台地区已实行了很长时间的资本主义制度,而且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高于大陆;中国大陆要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中国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主题;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将在同一个地球上长期共存下去;所有的中国人都希望和平解决统一问题,中国人不打中国人。基于这样的“实事”,中国共产党人“求”出的“是”就是“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这个构想的提出,正如邓小平自己所说,不是随随便便就说出来的,而是经过深入研究各方面的现实得出的结果。就邓小平本人来说,他的认识也有一个发展过程。在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成员时,他同党的其他领导人一样,在统一问题上也是“一国一制”的思路。那时,中国共产党虽然也曾提出争取用和平方式解放台湾,但设想的还是用社会主义制度来取代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1974年10月,邓小平在会见台湾同胞、海外华侨时说,解放台湾的方式,我们希望通过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和平方式不可能,也要考虑非和平方式,两种方式都应该考虑进去。首先我们做工作,希望一个阶段内能够用和平方式。希望通过一段较长时间的工作,使台湾人民了解我们祖国的面貌,了解我们祖国的情况,了解我们的政策。关于解放台湾以后的政策,我在考虑,特别是要同台湾人民商量。不过可以说,解放台湾以后,不可能把大陆上的一套马上搬过去,当然,最后台湾人民总是要在社会主义这个制度下生活,但速度要放慢,需要一个过渡时间,让大家有一个准备,有一个习惯过程,慢慢接受。这是邓小平当时对解决台湾问题的认识,当然也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共识。
邓小平的非凡之处,就在于他不固守旧的框框和教条,并且能够实事求是地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来提出新的思路。这就逐步形成了我们对港澳台的政策“将根据现实来处理”的认识。随后,又明确指出:在解决港澳台问题时,我们会尊重这些地区的现实。比如,台湾的某些制度可以不动,可以保持非社会主义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可见,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随着拨乱反正和思想解放工作的深入展开,邓小平对解决祖国统一和主权归属问题的思路已有了重大调整,“一国两制”构想的萌芽已经产生。再后来又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构想:祖国统一要从实际出发,对港澳台地区,我们的条件很简单,那就是,社会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可以作为一个地方政府。条件只有一条,那就是,要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拥有充分的自治权。直到这时,邓小平“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基本内容已经形成。
从上述“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提出的过程可以看出,邓小平关于统一祖国的思想的每一步发展都是以实事求是为基本遵循的。一切都从实际情况出发,不拘泥于已有的成见、概念和原则,不从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去寻找解决现实问题现成的答案。他自己最常用的、最能生动体现实事求是精神实质的一句名言就是:不管黑猫白猫,能捉住老鼠就是好猫。在祖国统一问题上,他的原则就是:不管一制还是两制,能早日实现和平统一就是良策。
在“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形成过程中的每一步,都体现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可以说,邓小平的外交谋略中所贯穿的一条红线,就是“实事求是”。正如他在表明自己在“改革”与“保守”上的立场时所说的:“国外有些人过去把我看作是改革派,把别人看作是保守派。我是改革派,不错;如果要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保守派,我又是保守派。所以,比较正确地说,我是实事求是派。”
(四)“一国两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说:“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这是个新事物。这个新事物不是美国提出来的,不是日本提出来的,不是欧洲提出来的,也不是苏联提出来的,而是中国提出来的,这就叫做中国特色。”这就深刻地阐明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以及同科学社会主义的关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一国两制”。“一国两制”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并构成了其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
如果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最早的观点,社会主义是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社会制度,而且应该首先产生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后来,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他们也提出了社会主义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即在经济落后的东方国家取得胜利。但是,作为一种社会形态的资本主义制度可以跨越,并不等于生产社会化这一现代化经济必经之路也可以超越。经济落后国家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后,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出高于资本主义的生产率。只有这样,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才能体现出来,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巩固。就像邓小平所说的:“所以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特别是像中国这样原来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经济基础异常薄弱,更需要快速发展经济,尽快赶上世界先进行列。为此,我们就必须立足于中国的现实条件,走自己的发展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邓小平在谈及坚持社会主义和有中国特色时指出:“中国搞资本主义不行,必须搞社会主义。如果不搞社会主义,而走资本主义道路,中国的混乱状态就不能结束,贫困落后的状态就不能改变。所以,我们多次重申,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但是,马克思主义必须是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必须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必须是切合中国实际”,首先就要把中国的实际真正搞清楚。中国最大的一个实际就是穷。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行改革开放,改革过去那种束缚人们手脚、压抑人们积极性的僵化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很重要一个内容就是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其中包括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形式。这表明,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能发挥一定作用的。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向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打开国门,吸收它们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它们的资金。在这个过程中,香港和澳门以及台湾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在实现祖国统一后,在这些地区继续保留资本主义制度是符合我们现实国情的,也是我国经济建设所需要的。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邓小平在开幕词中指出:“加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是我国人民在八十年代的三大任务。这三大任务中,核心是经济建设,它是解决国际国内问题的基础。”可见,三大任务有主次之分。所以,解决港、澳、台问题,实现国家统一,必须以有利于现代化建设为方针,也“都要有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要以是否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是否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作为衡量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很显然,根据这样的方针和标准,不能用战争方式来解决统一问题,因为它对现代化建设、对国家的兴旺发达和人民的幸福富裕都不利。最可取的方式就是和平谈判。而如果在采用和平方式统一祖国时,改变港、澳、台地区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不但是行不通的,它不能被这些地区的人民所接受,而且还会引起这些地区的混乱,不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国两制”正是既能顺利实现祖国统一,又能保持港、澳、台地区的繁荣与稳定,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建设,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长远战略目标的最佳选择。
邓小平“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为基础的,同时它又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的主体部分即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尊重港、澳、台地区的客观现实,在统一后,将之划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可以保持5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不变,两种社会制度和平共处。这在社会主义史上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和全新的概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中国特色”之一和题中应有之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运动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就是: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在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并处理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系。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正确认识到:要想在一个小农经济占优势的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就必须“利用资本主义”。他指出:“当我们国家在经济上还极其薄弱的时候,怎样才能加快经济的发展呢?那就是要利用资产阶级的资本。”苏俄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对“利用资本主义”进行了实践,如允许私人贸易自由和私人企业家开设小型企业,实行租让制、租赁制、合作制等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实践的结果是好的,短短几年,苏联的国民经济就得到了恢复并有很大的发展,从而为后来实行工业化打下了基础。中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也曾采用过一些“利用资本主义”的措施,对恢复和发展国家经济起了积极的作用。进入80年代后,中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进行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都不同程度地“利用资本主义”。但是,以往社会主义国家对资本主义的利用仅限于允许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存在,限于引进和利用资本主义的少量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而“一国两制”则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的经济和政治制度,这同前者的利用相比带有“质”的区别,这对以往社会主义模式和发展建设道路来说,是一个重大突破和创举,是一种新的、不同于一般性质的“利用资本主义”。从实践上看,这种利用的广度和深度都比从前有了质变性的发展;从理论上讲,这表明资本主义制度在现阶段还是有存在条件和可利用价值的。
还应该看到,“一国两制”不仅在社会主义实践史上是一个伟大创造,而且在整个人类历史上也是没有先例的。虽然中外历史上曾存在过类似于“一国两制”的现象,但是都不能和我们现在的“一国两制”相提并论。我国古代的辽王朝是封建制度与奴隶制度的“两制”并存,南北战争前的美国是资本主义制度与奴隶制度的“两制”并存,但是两者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而且它们都没有宪法的明文保障,“两制”并存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之中,随时都存在着你吃掉我或我吃掉你的可能性,两制之间的矛盾不可能通过和平与法律的途径得到解决,最后只有兵戎相见,诉诸战争。可见,“一国两制”并不等同于字面上的“两制并存”。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一国两制”中的“两制”是有宪法的明文保障的,可谓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因此,是能够稳定长期存在的,当“两制”所辖地区间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发生纠纷时,完全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来解决。
对于如何理解“一国两制”,有一种说法是:现今的英国是“一国两制”的国家。由于长期的政党政治的作用,使得英国工党和保守党这两个主要议会政党都形成了自己的势力范围。保守党的力量集中在英格兰中部和南部,控制着这一地区的多数地方政权;而工党的力量多集中在英格兰北部、苏格兰和威尔士,这些地区的地方政权基本都为工党所掌握。这就很像个南北朝。而英国地方政权的独立性又较大,保守党和工党的政策又有一定的差别,所以当中央政权为保守主义的保守党所把持时,北部的工党地方政权却推行一些民主社会主义的政策。特别是苏格兰实行与英格兰不同的法律体系,有自己的议会、货币等。这很像是“一国两制”。然而,这种“两制”也是没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国家政权和地方政权随时都会因政党力量对比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更重要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在英国仅仅体现为某种政策和价值观,而并没有成为一种制度,因此,那里的“两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两种制度。
还有人认为我国土地革命时期的“苏维埃瑞金政府”和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同国民党南京政府并存的局面也是“一国两制”。这也是不确切的。尽管上述前两个政府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政府,而且也都实行了一些带有社会主义内容的实践,但是,从总体上说,这两个民主政府还都是各革命阶级的联合政府,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亦即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其带有社会主义内容的实践还是很局限的,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经济制度。更为主要的是,这两个民主政府没有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因此,是很不稳定的。这种“两制”和我们所讲的在祖国统一后所实行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中的“两制”也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诚然,“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无疑是从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得到了启示,更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之下完成的。就像邓小平所说的,这一伟大构想应该归功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但是,“一国两制”决不是古已有之,不是历史的简单重复或翻版。邓小平在阐述“一国两制”问题时曾强调指出:“从世界历史来看,有哪个政府制定过我们这么开明的政策?从资本主义历史看,从西方国家看,有哪一个国家这么做过?”又说:“我们提出这个构想时,人们都觉得这是个新语言,是前人未曾说过的。”中外历史上的一些事例虽然在某些方面同“一国两制”有相似之处,但其内涵、性质和特征与我们的“一国两制”是根本不同的。历史上的所谓“两制”,不过是一种历史自然发展的结果,并不是人们自觉的行动。而我们的“一国两制”则是一种构想,是人的自觉行动,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时代特征、中国国情正确认识的结果和自觉把握的实践,是全新的理论概念,是“天才的创造”。
(五)“一国两制”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
实现国家统一后,将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实行两种社会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地区保留在性质上与国家主体部分根本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资本主义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次通过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允许资本主义制度在一定范围内与自己并存,这无疑在科学社会主义实践史上是无前例的,因此说,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继承创新和重大发展。
第一,“一国两制”构想主张把国内阶级矛盾、制度冲突放在国家和民族的总体利益下来协调解决。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我国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也是全民族的根本利益所系。为了共同促进民族振兴、国家繁荣昌盛,全面发挥国家在组织经济建设方面的重要职能,就要充分调动国内各阶级和各阶层的积极性和潜力。这个思想深刻体现了国家的民族性,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增添了新内容。
第二,“一国两制”构想主张尊重实际、互不伤害,发挥国家在“特殊时期”的“缓和冲突”和“调解矛盾”的作用。面对大陆实行社会主义、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的现实,主张谁也不吃掉谁,把相互矛盾、斗争的各方,把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个阶级、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并存于一个统一国家之内,把矛盾和斗争置于宪法和法律的“秩序”范围里。这种对现实两种不同制度进行统一的和平方式,无疑是恩格斯关于国家“调停人”思想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第三,也是最为重要的,“一国两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结构的新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处理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组织结构形式。从历史上看,国家结构形式分为两种,即复合制和单一制。
复合制国家是由几个国家联合组成的国家联盟,主要有联邦制和邦联制两种形式。联邦制是由具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几个成员国构成的统一的、但又是复合的国家形式。其成员国即联邦主体,如共和国、邦、州等,都有自己的宪法、法律、法令,以及自己的最高立法机关和政府。同时,全联邦还有宪法、法律、法令,以及最高立法机关和政府。联邦与成员国间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各成员国依联邦宪法的规定,对内对外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前苏联和南斯拉夫,以及美国、加拿大、联邦德国、澳大利亚都属这类国家。邦联是由两个以上独立国家为了某些共同目的而结成的国家联合。邦联的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的独立性。邦联与联邦的区别,在于邦联不是国家主体,而是国家的联合体。邦联没有全邦联的立法、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预算、国籍。它的主要机关是邦联议会,由各成员国派代表团组成,商讨有关重大的特定的问题,其决议须经成员国政府批准认可才能在国内生效。这种形式多见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有的后来逐渐被联邦制所取代。
单一制国家是指在一个国家内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关和政府的国家。一般地说,在单一制国家中,都有单一的宪法,国家内部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中央政权机关对内高于一切,对外保持独立自主,地方政权机关的许多活动要受中央支配,对外不具有独立性;即使个别地区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但这种自治权也仍然限制在统一的国家权力范围之内。古代和中世纪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现代的中国、日本、法国等都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一个国家究竟采取什么样的结构形式,主要取决于该国的具体历史发展条件、阶级斗争的形式、民族关系、地理条件以及当时它的外部环境。中国在解决香港、澳门、台湾问题后,将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基础上实行“一国两制”,这是对单一制下地方政府传统权力范围的一种突破,是以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为基础,但又具有复合制的某些特征的新型国家结构模式。这种新模式的特点是:其一,在立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一定的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可以同中国其他地区的法律不一致,只要符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定程序,均属有效;其二,在司法权的行使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不同于其他地区,在这些地区司法独立,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其三,在行政管理上,特别行政区可以比一般地区有更大的权力。如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可自行发行货币,自行制定金融政策。在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其四,在对外关系上,中央人民政府将赋予特别行政区以很大的外事权,授权处理某些涉外事务。总之,在中国实现和平统一后,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将是一个带有复合制特征的单一制国家。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社会主义国家结构形式的一个史无前例的伟大创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