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发展同欧盟各国之间的关系

七、发展同欧盟各国之间的关系

欧洲联盟,其前身为欧洲经济共同体(简称欧共体)。如果说欧共体的历史从1985年1月1日罗马条约正式生效之日算起的话,那么,欧洲联盟的历史则是从1993年11月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即《马约》生效时开始的。从欧共体发展到欧洲联盟,标志着欧洲联合发生了一次新的历史性飞跃。在两极格局终结之后的历史条件下,欧洲各国从欧洲及世界经济与政治现状出发,决心通过联合图强之道,以期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产生更大的影响。

邓小平十分重视欧洲特别是西欧的和平与安全,鼓励欧洲为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发挥积极作用。邓小平认为,中国和欧洲都是维护世界和平、制约战争的力量。中国同欧洲国家之间存在着许多共同利益,在一些重大国际问题上有着相同或近似的看法,建立和保持长期稳定的中欧关系,不仅符合中国和欧洲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对整个世界的和平、安全和繁荣也将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邓小平明确提出了我国同欧洲发展关系的基本方针:“我们确定的政策是同欧洲,包括西欧和东欧,发展友好合作关系。这不仅是立足于中国自身的发展,也是为了维护世界和平。”邓小平还多次强调,中国的发展意味着维护世界和平、制约战争力量的增长。同样,欧洲,包括东欧、西欧,也是维护和平、制约战争的力量。我们同欧洲发展关系,一个重要的考虑是为了增强和平因素。

1990年10月,欧盟外长会议决定取消对中国的大部分制裁措施。1992年,通过共同努力,在双方关系已经改善的基础上,各方面的接触得到进一步的恢复和发展,事务性的交往逐步增加。从I993年开始,西欧对华关系步入更为积极的阶段,高层领导人的互访明显增多,特别是1994年9月江泽民主席对法国进行的国事访问。这是中国国家元首7年来首次对西欧国家进行国事访问,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同西欧国家关系的发展。1994年底,欧盟决定正式取消1989年对华实施制裁的最后两条(不与中国进行国家元首级互访和军事往来),中国与西欧的政治关系基本恢复正常。中欧关系恢复正常后,我国加大对欧工作的力度,西欧国家则更加重视与中国的关系,纷纷调整对华政策,欧中关系出现了新面貌,特别是高层互访频繁。我国对欧政策四项基本原则是:谋求建立面向21世纪的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中欧关系;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共同发展;加强经贸合作,促进政治对话;就重大国际问题加强双边磋商。对此,欧洲联盟制定并通过了其有史以来“第一个全面对华政策”《中欧关系长期政策》。该文件强调,对华关系应是欧盟对外关系的基石之一,要与中国“建立政治对话,发展经贸关系,加强全面合作”,应在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同中国发展长期合作关系。从该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欧盟对华政策有了三个积极变化:其一,对中国的形势和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了积极和正面的判断。中国与外部世界的关系目前正处在一个转折点。中国的日益壮大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力量将使它在世界事务中发挥比过去更为重大的作用。这是一个十分积极的发展,并深信“使中国摆脱孤立加入世界经济和政治主流对欧洲十分有利”。中国完全加入到国际大家庭中,不仅有利于中国的改革,而且有利于中国在亚洲乃至世界成为一个稳定的因素。其二,在诸如人权、西藏等曾经干扰欧中关系的问题上,采取了比较现实和低调处理的原则。在人权问题上,认识到过去采取的强硬做法的无效性,转而强调扩大对话与注重国际合作。在西藏问题上,没有使用强烈或刺耳的语言。其三,在中国“复关”问题上,欧盟表现出更加理解、灵活和积极的姿态。表示坚决支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提出中国可以分阶段履行世贸组织义务准则的主张,部分规章条例可留待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再加以履行。欧盟对华政策的制订反映了欧盟同中国发展长期合作关系的诚意,将推动中欧关系的健康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1979年至1989年的十年间,中国同西欧国家在各个领域的合作迅速发展。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相继访问了法国、欧共体总部、意大利、联邦德国、英国、荷兰等国。联邦德国总统、法国总统、奥地利总统、英国女王以及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典、芬兰、挪威、丹麦、比利时、葡萄牙等国首相或总理及欧共体委员会主席访问了中国。所有这些访问,都有力地推动了中欧双边关系的发展。

在积极推动我国同欧洲各国发展政治关系的同时,邓小平还积极倡导和促进我国同欧洲各国开展经贸科技合作。邓小平在1975年访问法国时就指出:“随着中法两国政治关系的发展,应当进一步发展两国的经济关系。”中国奉行对外开放政策,把欧洲作为重要的开放对象之一。邓小平主张从战略的角度,从政治和经济结合的观点,来对待中国同欧洲国家的合作问题。“中国经济发展了,对外贸易也会增加。在我们的对外贸易中,欧洲应占相应的份额。”“我们一直在考虑加强同欧洲的经济联系,这是作为一项政策来考虑的。”在邓小平的倡导下,中国还具体建议通过合资经营、合作开发、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样加工等多种方式,以及共同开发石油、煤炭和有色金属资源,来加速发展中国同欧洲国家的经济合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先后同许多欧洲国家签订了经济、贸易、科技、文化、民航、海运等领域的合作协定,同欧洲共同体签订了贸易协定和纺织品协定。中国同西欧的贸易有了显著的增加,其他形式的经济合作也有了可喜的开端。中国从西欧国家引进了一些比较先进的技术,还从西欧国家引进了现代化建设所需的若干资金。

我国执行积极发展与西欧国家关系的政策,但在事关我国主权的重大问题上,坚持原则,坚决斗争,有效地维护了我国的主权和尊严。1980年,荷兰政府无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和强烈抗议,批准莱茵——斯凯尔特——维罗梅集团为台湾建造海军潜艇。1992年,法国政府不顾中方的强烈反对和最强烈抗议,批准达索公司向台湾出售幻影战斗机。1996年,德国联邦议院不顾中方的多次严正交涉,讨论并通过了所谓“改善西藏人权状况”的决议。对上述严重违背国际法准则,侵犯中国主权,干涉中国内政,伤害中国人民感情,干扰和损坏两国关系的行径,我国均做出了强烈反应,迫使这些国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做出改正错误的表示,使双边关系重新走上健康和正常发展的道路。

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市场,对西欧国家具有强大的吸引力,使中欧经贸合作进一步扩大和深化,贸易额不断扩大,投资、科技等交流日益增加。据中国海关统计,中欧双边贸易额1993年为261亿美元,1994年为314亿美元,1995年为403.4亿美元。1998年为488.5亿美元,是1978年的20.4倍。截至1998年底,欧盟国家在华投资项目累计达9330项,协议外资金额363.5亿美元,实际投入174.2亿美元,在中国引进外国投资总额中居第三位。欧盟对华投资具有项目平均规模大、生产项目居多、技术含量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特点。我国从欧盟国家引进技术共8564项,合同金额455.2亿美元。欧盟国家对华提供政府贷款累计152百亿美元。此外,一些国家还向中国提供财政技术援助,用于扶贫及双方在环保、专家咨询和人员培训等领域的合作,这些优惠贷款和援助,对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国同东欧国家在各个领域的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东欧发生剧变后,在邓小平的指导下,我国对东欧国家的方针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调整,明确提出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长期、稳定、全面地发展同东欧国家的关系。我国坚持奉行不干涉内政,尊重东欧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原则立场,建立超越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新型国家关系。中国和东欧国家高层互访明显增加。中国同东欧国家在经贸、军事、司法、科技、文教、新闻等领域的往来也较活跃,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双方签署了一系列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充实了中国同东欧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1999年3月,江泽民主席在瑞士进行国事访问期间,发表了《发展中欧友好关系,推动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重要演讲,着重指出,只要中欧双方都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观点出发,本着相互尊重、求同存异、互补互利、共同发展的精神,以务实审慎的态度处理相互关系,就可以将一个充满活力的中欧建设性伙伴关系带人21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