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租减息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处理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实行这一政策,在政治上可以动摇封建统治,在经济上可以削弱封建剥削,改善农民的政治地位和生活状况。这是党在民族战争条件下处理土地问题,发动农民抗日的重要政策。它兼顾农民和地主两方面的利益,有利于团结大多数地主抗日,把发展统一战线和解决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1941年11月,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为了巩固与扩大抗日团结,为了提高我们的民主政治,不但要保障人民的民权,保障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居住、迁徙与信仰的自由,而且要更完备的保障人民的财权……我们要实行减租减息,缴租缴息,保障一切人民现有之土地私有权;要改善工人的生活,也要提高劳动纪律与劳动积极性;要照顾到雇主与地主的利益,也要照顾到工人与农民的利益,以调解各阶层抗日人民的利害关系。这是坚固扩大抗战团结之前提,也是“三三制”政权巩固的物质基础与总的施政原则。
减租减息政策获得各阶层群众的拥护,团结了人民,支持了敌后的抗战。凡是比较普遍、比较认真、比较彻底地实行了减租减息,同时又保障缴租缴息政策的地方,当地群众参加抗日斗争与民主建设的积极性就比较高,根据地也就比较巩固。但是,这一政策起初在各根据地内,还只在一部分地方实行了减租减息,而在另一部分地方,或只把减租减息当作一种宣传口号,既未发布命令,更未动手实行;或不减,虽已由政府发布了法令,形式上减了租息,实际上并未认真去做,发生了明减暗不减的现象。但是在另外若干地方,则又犯了过去“左”的错误,不利于团结一切抗日阶层一致抗日。因此,1942年中共中央在总结减租减息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于1月28日发布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重申了中国共产党减租减息政策。决定指出:抗战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实行的土地政策,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也就是一方面减租减息,一方面缴租缴息的土地政策,这一政策是以下列三条基本原则为出发点的:[1]
(1)承认农民(雇农包括在内)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保证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
(2)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开明绅士是赞成民主改革的。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仅是扶助农民减轻封建剥削,而不是消灭封建剥削,更不是打击赞成民主改革的开明绅士,所以实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缴租缴息,于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之后,又须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只是对于坚决不肯改悔的汉奸分子,才采取消灭其封建剥削的政策。
(3)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生产方式,资产阶级、特别是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社会成分与政治力量。富农的生产方式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与富农,不但有抗日要求,而且有民主要求。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不是削弱资本主义与资产阶级,不是削弱富农阶级与富农生产,而是在适当的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之下,同时奖励资本主义生产与联合资产阶级,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但富农有一部分封建性质的剥削,为中农贫农所不满,所以在农村中实行减租减息时,对富农的租息也须照减。在对富农减租减息后,同时须实行缴租缴息,并保障富农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一部分用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土地的地主(所谓经营地主),其待遇与富农同。
由于各根据地情况不同及在同一根据地内情况也有差别,关于解决土地问题的具体办法,不能统一施行整齐划一的制度。因此,中共中央在发布关于土地政策决定的同时,还发布了《关于地租和佃权问题》、《关于债务问题》、《关于若干特殊土地的处理问题》等三个附件,对这些原则提出了具体施行办法,以供各地采用。
抗日民主根据地减租减息政策的执行,使农村的阶级关系逐渐发生了变化,封建经济日益削弱,地主富农的土地减少,农民经济得到发展。在陕甘宁边区,由于绝大部分地区普遍实行了减租减息,并以年利一分为标准去清算过去的债务,取消了正租以外的额外剥削,农民所受的封建剥削减轻了。这样以来,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激发了他们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1]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