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政府不但是当时全国最民主的政府,而且也是当时全国最廉洁的政府。1937年9月边区政府成立后,就把反对贪污、杜绝浪费、保证政府工作人员的清政廉洁当作一件大事来抓。
1938年8月1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贪污论罪。(1)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财物者;(2)买卖公用物品从中舞弊者;(3)盗窃侵吞公用财物者;(4)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5)意在图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6)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7)违法收募税捐者;(8)伪造或伪报收支帐目者;(9)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10)为私人之利益而浪费公有之财物者。以上行为以其数目之多少,发生影响之大小,依下列之规定惩治之:(1)贪污数目在500元以上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2)贪污数目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3)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4)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自首者,减轻或免除其处罚。同时还要追缴其贪污所得之财物。如属私人者,视其性质,分别发还受害人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得没收犯罪人财产以抵偿之。
1939年,由于货币贬值,加上重在以教育为目的,陕甘宁边区政府重新修改颁布《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时,对死刑的贪污款由500元以上,改为1000元以上,处死刑。《条例》特别明确规定了贪污的10种行为:(1)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交纳财物者;(2)买卖公物,从中舞弊者;(3)盗窃侵吞公有财物者;(4)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5)意图盈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6)擅移公款,作为私人盈利者;(7)违法收募税捐者;(8)伪造或虚假收支账目者;(9)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10)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财物者[1]。这样对惩处贪污腐败分子就有了法律依据。从此全边区展开了一场严惩贪官腐败分子的斗争。
在延安,依据法律规定,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严肃查处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并作公开处理,以教育全党。比如八路军某部团政委刘振球,可谓革命功臣。他出生在极其贫苦的农民家庭,6岁至12岁给人家放牛,后又当8年学徒。1930年加入红军,参加了5次反围剿斗争;长征后任营教导员,亲自指挥并参加了平型关大捷,光荣负伤。1938年1月任团政治部主任,后任团政委。十年来他曾三次被敌人枪弹毁坏了自己的身体,但他将职位的提升看作是“权力”和“地位”后,在9个月中多次破坏党纪,犯下许多罪行。其主要表现为工作消极怠工,不负责任,一无布置,二无检查,几个月不开会议,放弃领导责任;严重的官僚主义,为敷衍上级,巩固自己的“地位”,随意谩骂和惩办干部,从个人感情出发以对他的向背态度胡乱提拔和打击干部。更为严重的是,本人生活腐化,私拿存款300元购买私人奢侈品,又私吞公款240元。虽经多次教育、劝告、批评而不反省,最后与山西某些反动分子秘密来往。为巩固党,严格党的纪律,总政党务委员会1939年1月8日决定开除其党籍,交法庭处理。
针对此事,胡耀邦专门撰写了《拥护开除刘振球的党籍,为党的事业奋斗到底》一文,分析了刘振球从功臣到腐败的内在原因。(一)由于刘振球对革命需经过长期艰苦的行程怀抱着悲观失望的心理。当时我们党处在一种环境下,这个环境一方面说明了我们的事业有光明的前途,又一方面说明了加在我们身上的是严重的困难。毛泽东说,“假如我们不能熬过这段艰难困苦的路程,我们的胜利是不能设想的。”[2]刘振球是没有也不愿意理解这一点的,在他想来,革命已经够“苦”了,现在还要“苦”,革命胜利是如何的渺茫啊!刘振球的政治短见使他惊慌失措,行坐不安,使他失掉了胜利的信心,而旧社会的腐败生活又在拼命的引诱他。就是这样,他的畏怯、懦弱、苟且偷安的心理积极的展开起来,便从为党奋斗的道路走上相反的道路。(二)由于刘振球的自私自利主义发展到了极度。刘振球处处总是忘却不了个人的利益,革命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他总是个人的利益高于革命的利益。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不惜浪费以至偷窃公家的一部分财产。他要顾及个人利益自然要牺牲党的利益,这样便变成了消极腐化、官僚主义、贪污浪费,违反党的政策反抗党的纪律。(三)由于刘振球的自大主义发展到了极点和坚持自己的错误等等,才使他堕落走向犯罪。
还有一位新党员刘力功,1938年入党,抗大毕业后又进了党的训练班,专门学习“党的建设”,训练班毕业后,党组织根据他在学习过程中的鉴定,非常自高自大,有不少共产党员不应有的观点而且又是无工作经验的新党员,决定他到下层工作中去锻炼。开始他采取欺骗态度,称病不接受,最后经过许多教育说服,仍坚持个人意见,不服从党的决定,拒绝工作。中央党务委员会认为:刘力功采取个人主义态度,违反党的组织原则,不服从党的分配,完全没有党员服从党的立场,1939年4月19日决定开除其党籍,并责成党的各级组织讨论这一决定,吸收教训。刘力功虽然没有担任领导职务,也没有什么特权,但他却忘记了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却违反组织原则,同样被开除党籍。为此,陈云撰写了《为什么要开除刘力功的党籍》的评论,刊登在《解放》杂志1939年第37期。
在此期间,陕甘宁边区党委也惩处了一些腐败分子。1939年7月16日,边区党务委员会开除了曾任边区公路局长钱维人的党籍;同年11月边区二次党代表大会上开除了艾印三等3人的党籍。边区政府系统自上而下的对所有干部进行了审查,到1940年3月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时统计:各机关共清查出来177个坏干部,其中150个是乡级对他们分别作了处理。
贯彻条例后,陕甘宁边区1939年查处贪污案360件,1910年644件,1941年上半年即下降为153件,使整个边区社会风气良好,与国民党统治区贪污成风、社会腐败形成鲜明的对照。
[1]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辑,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497-498页。
[2] 《共产党人》,193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