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陈列馆位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院内。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遗留的审判史料和所坚持的审判作风,是历史馈赠给我们的一笔宝贵遗产和精神财富。
边区高等法院成立之初,确定了三审终审制原则,终审权属于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但由于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在抗日根据地一直没有实际行使司法管辖权,抗日战争后期各抗日根据地一般都改为自行终审的三级三审制。在陕甘宁边区,不服高等法院判决之案件,可继续上告至边区政府,由边区政府委员会审查并可发回高等法院再审,但边区政府并不是法律上的第三审级。为建立事实上的三级三审制,以进一步推进司法的民主化,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2年8月22日颁布《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组织条例》,设立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作为第三审机关。该委员会由5人组成,边区政府正、副主席分别兼任其正、副委员长,其余3人由政务会议在政府委员中聘任,任期3年。审判委员会的职权是:(1)受理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审及第二审判决之刑事上诉案件,及受理不服高等法院第二审判之民事上诉案件;(2)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受理婚姻案件;(4)受理死刑复核案件;(5)负责法令解释。审判委员会成立以后,受理了不少案件,特别是在处理绥德、米脂大量的土地纠纷案件中,在保护贫苦农民利益,照顾抗日地主的利益,贯彻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地主抗日等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实际纠正第二审不恰当的判决和错误案件并不多,而且这样逐级上诉,判决不能及时生效,时间长,花费大,对诉讼人员不利,甚至劳民伤财,徒增诉累。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边区改三级终审制为二级终审,并撤销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1944年2月15日,边区政府发出《边区审判改为二级审判制的命令》,指出“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已决定边区司法审判改为二级制,准此,本府审判委员会着即取消,以后凡民刑诉讼,即以高等法院为终审机关”。
陕甘宁边区法官十六字训条
边区高等法院的司法制度在雷经天院长的《两年半工作总结报告》《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中做了比较全面的总结:一是司法机关实行过渡性的一元化领导;二是司法审判独立;三是司法审判管辖民事、刑事、行政、军事诉讼案件;四是实行三级三审制(后改为两级两审);五是诉讼程序简便,当事人口诉和书诉有同等效力,不收诉讼费;六是实行公开、陪审、公审、辩护制度;七是审问采用解释说明的方式;八是审判案件重证据不重口供;九是刑罚从轻,废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5年(后改为10年);十是对犯人实行教育感化的政策,对认罪服法改造快的犯人,实行假释制度,严禁肉体刑罚;十一是法官下乡就地审判;十二是组织巡回法庭,便利人民诉讼;十三是设立人民法庭,审判破坏土改的罪犯和敌伪分子破坏边区的案件;十四是实行上诉制度;十五是实行死刑上报复核制度;十六是实行批答制度;十七是实行检讨制度。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审判作风,边区高等法院司法制度在审判实践中越来越趋于成熟。
1950年2月15日,遵照《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及西北军政委员会第二次行政会议决定,将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改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拟定于2月15日正式开始办公,并领导西北五省各级审判机关的工作进行,受理第三审案件。
事实上,除此之外,中国共产党也建立了诸多相关司法机构。如1938年3月15日成立的陕甘宁边区法令硏究委员会;1938年8月26日成立的陕甘宁边区地方单行法规起草委员会,高岗任主任,雷经天任副主任;1938年10月成立陕甘宁边区法制委员会,主任为张曙时,委员是鲁佛民和李木庵;1943年1月和1945年8月两度成立陕甘宁边区司法委员会。
今天,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使用过的51孔窑洞和礼堂旧貌尚存。延安还保存着边区制定的各种法律文献60余种、1000多件,保存着包括马锡五亲自审理过的案件在内的边区法院案卷1万余宗,保存着毛泽东主席就“黄克功杀人案”给审判长雷经天的亲笔信,以及董必武、谢觉哉、雷经天、马锡五等担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期间留下的文字和遗物。
为了做好抢救和保护边区法院珍贵审判史料和实物的工作,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于2001年率先提出修复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建设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陈列馆的构想,随之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延安市委、市政府及全国其他兄弟法院的高度重视和鼎力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此设立全国法院系统革命传统教育基地。
陈列馆主要展示的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延安时期的光辉历程。进门是陈列馆的序厅部分;前面是旋转的天平,象征着公平正义在不断流动的时间长河里经久不息;后面是高4.6米、宽7米的大型浮雕,内容主要表现边区高等法院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推心置腹调解纠纷,受到群众的拥戴。右边群众手中牌子上写的“一刻也离不开群众”,是毛泽东主席为马锡五院长的题词,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灵魂所在。在浮雕的两侧刻有“法,重如山,坚如石,清如水,明如镜”13个字,象征着边区高等法院在延安的13年历史,体现了法制在边区的重要地位。正上方是当时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管辖区域图,共有延属、绥德、三边、陇东、关中5个分区,包括了今天的陕西、甘肃、宁夏三省相接的各一部分地方。
在整个展览的最前面,有审判过黄克功案件的边区高等法院第三任院长雷经天写的一段话:“发扬革命的工作作风,保障边区司法干部的模范作用。特以‘廉洁,明辨,公平,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十六训条作为边区法官审判工作的标准。”可以说这是边区法院司法信念的直接表达。
展厅共展出5个部分内容,分别是:
1. 西北根据地的形成及司法制度的雏形;
2. 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成立及司法制度的建立;
3. 陕甘宁边区重要法律法规及其实施;
4.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地位及巨大贡献;
5. 高等法院旧址的恢复及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
展厅一角——旋转的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