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设在高等法院旧址靠山的二层一排窑洞里。
边区高等法院领导人雷经天认为,边区检察机关的职能是检举违法者,使之受到法律制裁,以维护革命政权,与审判工作的目的一致,两者在机构设置上应该一致。
边区高等法院成立时,未设专门的检察机构,后将检察部门作为法院下设的一个职能部门。1937年8月至1938年底,在法院内部设有检察员,采用了近代检察制度,对案件先行审查,然后提起诉讼,但这一做法未能持久。1938年底以后,虽设有检察员,但实际上当时的检察员刘临福管生产,检察制度形同虚设。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中明确规定,实行审检合署,在高等法院内部设立检察处,设检察长与检察员,独立行使职权。但直至1941年春,著名的法学家李木庵来到边区,检察处正式成立,李木庵成为边区首任检察长。1942年初,边区实行精兵简政,边区政府决定裁撤检察处及各县检察员,凡属于汉奸、盗匪、间谋、暗害分子等政治性案件的侦察和起诉,由保安机关或公安机关行使,一般刑事案件则由司法机关代行。1944年,边区政府副主席李鼎铭多次向边区政府提议恢复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但由于干部缺乏,直至1946年4月,林伯渠在《边区建设的新阶段——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的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今后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健全法律与制度”“建全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至此,边区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才决定健全检察机关,再次成立高等检察处,检察长为马定邦,分庭和县设立检察员。1947年解放战争开始,很多干部被调往别处,检察处又于无形中被撤销,直至边区建制撤销也没有恢复。
检察处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及边区高等检察处职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