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法庭历任庭长名录
雷经天
法庭庭长
1937.7—1939.1
任扶中
法庭庭长
1941.12—1943.4
1948.8—1949.5
乔松山
法庭庭长 副院长
1943.10—1946.5
王怀安
代法庭庭长
1943年代理庭长,具体时间不详
高等法院旧址院内左边的14孔窑洞,是法官办公室。任扶中、刘耀山、王怀安等人先后担任过庭长、书记长、秘书,在这里居住工作过。在艰苦的条件下,边区高等法院广大法官秉公办案、无私奉献,先后审理了大量的汉奸、土匪破坏边区政权、杀人、贪污等刑事案件和财产纠纷、婚姻纠纷等民事案件,为维护边区的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对于审判组织的高等法院而言,法庭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高等法院初期机构简陋,人员短缺。据雷经天叙述:“法院本身的组织,初期只有一个庭,我是庭长,没有推事,只我一个人,院长是谢老(谢觉哉),下面有书记室,有一个管理员,有一个看守所长,司法部只有谢老一个人。那时案子也少,人也少,以后就逐渐增加了。”1937年底以后,才设置了推事1人。在1938年2月15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编制表中,仅有庭长1人、推事1人。1939年,边区参议会通过颁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建立了民事法庭、刑事法庭、书记室、看守所、总务科、检察处。由于处于战时环境,人员缺乏,机构及人员编制上的民刑分立难以实现。1941年6月9日,设法庭庭长1人、推事2人、书记员2人。直至1943年年底李木庵卸任时,仅有法庭庭长1人、推事1人、书记员2人。雷经天在1941年10月的报告中对此作了说明:“虽然名义上分开民事、刑事两个法庭,但只有两个推事,实际是分不开的。分配到谁的案子是刑事,法庭就成了刑事法庭;案子是民事的,这个法庭就成了民事法庭。”因而1945年12月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上,准备民刑法庭分设。刑事法庭设庭长1人、推事2人、书记员3人;民事法庭庭长1人、推事3人、书记员4人。此后民事、刑事法庭才正式分设,人员配备逐渐增多。到1949年8月7日时,边区人民法院人员名册中的民庭有15人、刑庭有18人,成为边区历史上审判规模最大的时期。另外,陕甘宁边区时期设有军事法庭。1940年前叫军事裁判所,直接受高等法院领导,处理一切军事案件;1940年改为军法处,归八路军后方留守处政治部管理。
刘耀山
民事法庭庭长
1937.7—1939.1
马锡五
陇东分庭庭长
1943—1946
石静山
刑事法庭庭长
1949.2—19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