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关中讯] 去秋普选运动中,分区群众对土地问题提出意见颇多,据各县报告统计,共发现地权问题880件,租佃问题308件,把这两项合起来,占普选中发现的全部问题的百分之十二强。关中地委认为要放手发动群众,彻底解决地权、租佃问题中的纠纷。保护农民既得利益,保护佃权,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争取今年生产成绩超过以往任何一年,特于最近召集有关同志座谈,提出数种类型研究解决的方针。
土地分配区域地权纠纷较多
根据发现材料分析,地权问题多半是发生在土地已经分配的地区,发生的情况有下列数种:
(一)如中心区桃树庄车家油坊和石官市一带,原大部是“拉荒”地,1935年分了地,并发了土地证,但因地广人稀,有的地种了,有的就没种,自双十二和平后,当地4家地主即回来违法照旧收租。1943年,大批移难民移来,地主亦暗中向移民装租子;
(二)新宁子午岭一带土地革命以前及初期因土匪出没无常,群众大都搬走。分配土地时,大部留成公田,发动大生产以来,移民渐多,于是有些地主就暗中向移民索租;
(三)淳耀照金区杨柳坪、薛家寨子等地。分地时,因战争频繁,未能细密进行,仅在群众会上宣布过“土地谁种归谁”。抗战后地主又把许多地从农民手中夺回去,在1943年、1944年两年减租归地中,又把土地从地主手里归还农民,但归的不彻底,因而仍不断发生地主用欺骗手段向农民索取土地或收地租等事情。
(四)新正、新宁等平原地带分配土地较彻底,但因前后进行过两三次。如新正后掌村1935年10月第一次分土地时,把富农和一部分中农的地也分了,后来发现有点过火,同年12月在纠正这个缺点中,又发生另一偏向,使贫农所得几乎全是坏地,因此,到翌年3月又进行第三次合理分配。以后出于战争关系,分地清册散失,或人事变动,以致有的地被地主夺回,有的又被农民收回来,有的维持第一次分配状态,有的维持第二次状态,有的维持第三次状态,因此,发生纠葛甚多。
(五)在未分配土地的老边区如淳耀五区桂子砭一带土地,政府早经宣布在西安事变前3年未交租者,土地所有权归佃户,但仍发生地主收回土地和收租事情。
地主夺回土地,应即归还,强要租子,无条件退出
地委座谈会在研究上述问题时,均分别提出具体解决方针,现归纳为下列几条:一、宣布过分配土地的地区,应保证土地为农民所有;地主夺回的土地,应即归还给农民,但地主为维持其生活所耕种之土地,应保障其所有权,在不妨害农民发展下,地主雇伙计种的地,亦归地主所有。二、土地分配后地主强要去的租子,应无条件地退给农民。三、发动群众坚持凡双十二事变前3年不交租子的土地,其地权仍归佃户;四、分得土地的农民迁徙他处者,土地仍为原地主承业,如该地主不便经营而自动放弃地权者,其土地应划归公田;宣布为公地的荒山荒地经农民开垦耕种,其地权属农民;地主有愿自行耕种者,可向政府领取份地。座谈中指出:如新正后掌村已经彻底分配土地的地区所发生的纠纷,更应特别慎重处理,因那是已分得了土地的农民间的地权纠纷问题,解决时应注重:一、以第三次分田册为准;二、更要看现在的劳动态度,不要妨害新富农利益,照顾所有农民的团结。
典当土地,管理荒山,租赁地基处理办法:在地权纠纷中,尚有三种问题:第一,赎地问题:边府曾颁布条例宣布内战时期的典当关系一律废除,这在已经分配土地的地区已不成问题。但在未分配的地区,因不少当地的人都是较贫苦的自耕农,现在要求赎回当出土地,又因契约遗失,致农民不得赎回土地。经座谈同意凡例似上述情况者农民可以赎地;如所赎的地系佃户种时,应经群众或乡政府根据双方具体情况照顾原佃户与佃户双方利益调解。赎地币制折合,确定把当时价折成实物,再把实物按现在的市价折成钱,然后依照双方具体情况酌情拿出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六十来赎地。第二,因为政府无严密的管理公地、荒山制度,以致个别不法地主及不良分子将已归公的土地用伪造契约等手段暗中收为私有,或将本来的公地也混作自己的。今后对荒山的处理仍坚持过去的原则:土地已经分配地区,荒山统归公有;土地未分配地区,地主如有确实证据者,荒山仍归地主所有;如无人证物证者,则山权仍归政府所有。对公地的管理,今后要加强。县、区、乡政府财政系统干部调动时,必须移交公地管理情况,县、区政府应存有公地登记册,并力求正确。第三,关于市镇地基问题。根据马栏情况,提出凡属私地,应分别规定价格,价格高低由政府酌量规定,以原价折实,酌情加价,但最高不能超过原价一倍为宜(占贫苦群众之地,影响其生活者应酌情处理)。所谓原价,即边区政权建立时该地之公允价格。地基主人如果自己不筑者,不得藉故阻止别人在该地建筑,买不起地者实行租地基,租额以减租法令处理。经认为公地者,可经政府登记后根据建筑物主人的实际情况无代价或低代价让给建筑物主人所有或依当时情况确定其它办法处理,又经政府登记,在公地地基上打窑者,窑亦准为私有。
继续彻底复查减租,发动农民清算退租
土地未经分配地区多为租佃问题,在去年普选中发现的租佃问题,大致可分为外边地主与边区地主两种类型、两种情况。据调查外边地主对边区佃户态度及办法有现在不来边区收租,将来世事变了算老账;以佃户到边区外不安全为威胁。以采用其它欺骗、威胁办法,要佃户交租。至于边区地主剥削佃户的办法,有藉口当卖换约加价;本年欠收,第二年补收;开荒不到三年就收租;以借粮借钱名义收租;住窑也收租子;利用土地佃给甲又佃给乙,以挑拨佃户关系,及抬高租额等种。座谈会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配合大生产运动,继续切实彻底的开展查租工作,特别要从政治上提高农民的觉悟,使他们认识减租是斗争才能得来的果实。二、依据原租额减租必须照顾实际情况,减租后租额仍高时,必须再减;如马栏习惯地主不容易收齐租子,但去年却规定佃户要按原租额交百分之六十,使佃户吃了大亏。三、租额最高不能超过收获量百分之十的规定,但必须纠正少数干部误解为“见十抽一”,一石抽一斗,这就会使佃户大吃其亏。四、地主出卖、典当或收回土地时,必须严格遵守边区租佃条例草案规定,切实保证佃户的承佃承买优先权,发动农民向地主用借粮、借草、借牲口、欠牲口价等办法扣租的行为作斗争。五、继续禁止二道毛地主(即从地主手里租得许多土地,再转租给佃户,从中剥削吸取利润者)。六、公田、学田及机关租出之土地租额应和一般租额一样为宜,对这些土地并应加强管理,最好造册备查,以防止遗失。七、在查租中发现地主因地权关系多装或不应装而装出的租子,应退给农民。
[1] 原载1946年5月30日《解放日报》,标题有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