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克伦同志对陕西人大工作的贡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严克伦同志1983年4月至1988年5月担任陕西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党组书记。这一时期,正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不久,党和国家实行拨乱反正、把工作重点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时期;也是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不久,机构尚不健全,各方面工作尚在逐步探索展开时期。严克伦同志带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同志一起,边完善机构、充实人员,边探索实践、建立制度,认真履行宪法、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为推进我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加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是1980年1月成立的,到1983年4月,常委会只设有办公厅、法制委员会和农业、工交基建、财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政法6个组。除办公厅和法制委员会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外,其他6个组只有一个综合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后勤人员仅有60多位。人员严重不足,工作也很不规范。严克伦同志一到任,就与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同志座谈,召开主任会议和党组会议,研究机关建设和制度建设问题,并及时向省委汇报,与有关领导和部门沟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我省情况提出解决办法。1983年8月底,严克伦同志主持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财经、教科文卫、代表资格审查四个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7年3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撤销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财经、教科文卫3个工作委员会,提请当月召开的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设立了隶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制、财经、教科文卫3个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增强了专门委员会的职能。常委会专职委员的人数也逐步增加,接近常委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一,提高了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议政能力。同时,先后增设了办公厅研究室、外事侨务处等机构,增加了编制。到1988年初,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已达到120多人。为了加强人大在各地区的工作,1984年,严克伦同志主持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提出意见,报省委同意,全省各地区设立了人大工作联络组,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联系当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和当地地委加强对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领导。
严克伦同志常说:“人大工作讲法、讲程序,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先搞好制度建设。”严克伦担任主任的五年中,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先后制定了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细则、人事任免办法、代表视察办法、代表联系办法、关于议案的规定、常委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规定和办法。特别是为了落实地方组织法关于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的规定,省人代会提出“重大支出变化,必须事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严克伦同志安排分管财经工作副主任与省政府沟通协调“重大支出”的数量标准。最后确定,除预算正常变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外,省本级一次性超安排支出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应事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这些制度的形成,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就有章可循,促进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为以后的工作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和改革成果,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调整和保护,立法工作成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日益紧迫和重要的任务。1983年5月,严克伦同志到省人大常委会不久,就主持召开主任会议,重点研究地方立法工作,提出要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在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首要位置。并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了地方立法工作的三条原则: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保证宪法、法律在我省的贯彻实施。要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既要从本行政区的实际出发,又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的贯彻执行。二是坚持积极慎重的原则。一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立法步伐;另一方面过细地工作,做到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法规草案一般都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通过,不成熟或没有把握的不勉强通过。三是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做到提前安排、有序进行。一般年初通过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座谈协商,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年度立法计划,然后按计划、分步骤进行。严克伦同志还安排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各方面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试行)(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于1984年8月31日由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这个规定对法规的提出、草拟、审议、通过、公布和解释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是我省第一项有关地方立法工作的法规。五年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和审议批准地方性法规18项。其中财政经济方面的6项,教科文卫方面的4项,司法方面的1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方面的7项。作出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决议、决定7项。如制定的《陕西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对推动我省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巩固改革成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严克伦同志担任主任的省六届人大常委会,是省人大常委会历史上监督工作比较活跃、比较有力、比较有效的一届。他首先重视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五年中,先后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文物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试行)》、《药品管理法》和《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检查,对于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解决存在的问题,起了很好的作用。特别是1985年对《森林法》贯彻情况的检查,收到了显著的效果。当时,我省一些地方森林管护工作薄弱,乱砍滥伐现象严重,木材经营比较混乱,对毁林案件查处不力口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省、县、乡三级人大代表7000多人,在全省范围内对《森林法》的贯彻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了1100多起毁林案件,制止了一些单位非法经营木材的活动,纠正了少数地方作出的与《森林法》相抵触的规定,增强了干部、群众依法治林的观念,有力地推动了《森林法》的贯彻执行。其次,重视对违宪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处理。严克伦同志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委员会注意了解和发现有关违宪违法的问题,并主持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及时研究处理这方面问题。如对一些县、乡(镇)不依法按期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不按法定程序选举、任免干部,不尊重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行为,一经发现,就坚决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予以纠正。1984年县乡两级换届选举结束后,有些县、市随意频繁变动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乡、镇长,甚至有的当选后几天就被调走。省人大常委会经过调查,对此提出意见,进行检查纠正,并向省委报告,使这种现象有了明显改变。1986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视察了一些县、区的司法工作和省属一些劳改劳教单位的工作,发现收容审查中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为此,严克伦同志主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听取了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收审情况的汇报,对有关部门随意扩大收审范围、延长收审期限和收审管理不善等问题,提出严肃批评,促使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严克伦同志对于法律规定的质询、罢免等较刚性的监督形式能够正确运用,依法处理。在省六届人大期间,代表先后提出了三项质询案,包括“关于三原县省医疗仪器厂多年来未能解决采污染反而准备扩建的问题”、“关于省检察院处理咸阳秦都道哨卡一案有法不依问题”、“关于陈强等7人流氓团伙案”等三项质询案,都依法安排在人代会期间进行了质询,人代会后,常委会根据大会主席团的决定,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办理,这三项质询案都得到了依法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得到了纠正。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部分代表还提出了对省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根据大会通过的主席团的建议,常委会受委托,成立调查委员会进行了调查,向人代会提出了调查报告,根据事实和主客观情况,对罢免对象作了不予罢免但不再作为新一届检察长入选参加选举的处理。
严克伦同志胸怀全局,真切地关心着我省改革发展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涉及全局的普遍问题和重大问题,及时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号召和动员全省人民共同努力、实现目标。严克伦同志担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不久,1983年7月下旬,我省南部地区连降暴雨,汉江出现特大洪水,不少村镇被淹,特别是安康县城遭到数百年不遇的毁灭性灾害,损失十分严重。严克伦同志立即主持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派出视察组视察灾情、慰问灾区群众。并在8月召开的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及时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康抗洪救灾工作的报告,作出了进一步做好抗洪救灾工作的决议。要求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动员群众,切实安排好灾民的生产和生活,加强防疫工作,动战胜灾害,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有力推动了生产救灾工作。在严克伦同志担任主任的五年中,省人大和常委会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出有关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13项。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决议》、《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的决议》、《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关于加速普及初等教育的决议》、《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决议》等。这些决议的贯彻落实,促进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推动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事业。
在严克伦同志担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全省范围内进行了两次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严克伦同志提出,要把逐步提高选举的民主程度,当成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环节,认真组织,搞好指导,两次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民主、有序,收到了较好效果。特别是在1987年的换届选举中,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精神,指导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严格依法办事,进行了许多创新,群众比较满意。首先,人事任免的民主化程度。严克伦同志还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践经验,主持制定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干部发给任命书的实施办法》,为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奠定了基础。在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中,共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16人次,其中省人大常委会54人次,省政府组成人员101人次,省法院系统334人次,省检察院系统427人次。在人事任免中,未通过的2人次;经协商有关部门撤回提名的13人次,这是历届省人大常委会所没有过的。这种做法较好地做到了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统一,受到了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的称赞,也得到了省委的充分肯定。
严克伦同志对党忠诚,对人民热爱,对人大工作执著,他讲求民主、践行法治,实事求是、勇于探索,为陕西的民主法治建设和人大工作留下了宝贵的财富,值得我们永远学习!
(王占峰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