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反”“五反”运动

中共西安市委关于争取“五反”胜利结束中儿个问题的报告

(1952年5月31日)

西北局并报中央:

中央5月20日及西北局5月19日指示下达后,市委即讨论研究,提出执行办法,立即召开负责干部会议传达,并责成各区委组织讨论,均一致同意中央与西北局指示,复于昨(30)日在全市参加“五反”干部及工人、店员积极分子大会上传达指示精神。现仅就有关结束“五反”运动的几个问题的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甲、对各类工商户的处理问题:

1. 关于工商户分类的比例:全市工商总户数为19095户。已处理18834户,大致内定未处理者261户。计:守法户2475户,基本守法户11829户,半守法半违法户4257(未宣布者166)户,严重违法户462(未宣判者13户),完全违法户82户(均未宣判)。这样,五类户大致可以确定的比例是守法户13%,基本守法户61.9%,半守法半违法户22.24%,严重违法户2.36%,完全违法户0.5%。这个比例,除半守法半违法、严重违法和完全违法三类户中,有少数坦白较好、生产积极、或系应照顾上层分子可能下降,略有变动外,其余完全可以确定下来,也大体符合中央要求与本市情况。

2. 判刑人数,遵照中央”不得超过于分之二的规定,将原以内定判刑之51户(60人),重新审核,减至30—35户,最多不超过38户,而且一户只办一人。其每户须再有判刑者,拟采取缓期执行、判而不关的办法解决。

3. 上层分子排队问题,遵中央原则,将上层分子200人排队于下:①坚决保守者16人,占8%;②一般保守者61人,占30.5%;③政治上照顾使用者85人,占42.5%;④降级使用者30人,占15%;⑤坚决打击者8人,占4%。另外,为对大工业户以“优遇”,将和合面粉厂列为第一类,大华纱厂与福豫面粉厂列为第二类,中南火柴厂与成丰面粉厂列为第三类。

乙、补税、退财、罚款问题:

1. 补、退、罚数字:本市工商户违法总数为3589亿(内包括贩卖毒品、金银违法所得,故数字可能略大一点)。其1951年营业额,根据税收及国营经济与合作经济,商品流转率推算约为28000亿,纯益额以10%-12%计算,约为2800亿至3300亿。折中以11%计算,亦为3080亿。按中央规定:其违法数目高于其1951年纯益额者,以低于违法所得的三分之一计算的原则。补、退、罚数以纯益额的三分之一计,我们可以拿回1027亿。再加捐献170亿,纳所得税600亿,共为1797亿。相当于资本家1951年纯益的58%,给资本家尚留42%,即资本家尚有1283亿盈余可赚。因此,按中央及西北局控制数1000亿,我们认为基本接近实际。

2. 补、退、罚的三种方式及限期,我们认为中央定得合理而又策略,执行无困难。特别是限期上,如果从今年9月起,资本家的营业状况仍然维持在去年的水平上(实际还要提高)不变,则我们收取其违法所得一半的现金,到明年2月收清,不仅不动其1951年和今年上半年的纯益,而且只仅拿到其从9月份起每月纯益的1%。既不致妨害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他们也无话可说的。这里,我们特别要向中央提出的是:关于三种方式的“五、三、二”的比例中的“三”的问题。本市工商业中资本雄厚者不多,而有些大户,补退无困难(如大华及国货公司),中小户虽有困难,但资金厂店均很分散,不好管理。故我们拟将“五、三、二”的比例,遵照西北局指示改为“五、二、三”,将打欠条以后归还的比例增加。

丙、关于复查核实问题:

我们对各类违法工商户的补、退、罚款数,虽曾规定统一计算法(这些办法除金银外,大体与京、汉一致)并经多数核实,但仍有算得不完全合情合理的偏重现象。从类别上看,严重违法户比较接近实际,半守法半违法有些算得偏重;从行业上看,大多数比较接近实际,行栈、新乐等少数行业(主要是贩毒、制毒及贩卖金银问题)有些偏重;从违法性质上看,一般算得比较接近实际,金银、毒品算得偏重。必须复查核实。

这一工作,我们除遵照西北局5月19日指示“结合恢复生产、恢复经营工作”进行外,并有以下意见:

1. 复查核实范围,包括已处理或未处理之半守法半违法户、严重违法户和完全违法户共约4800多户。经与各区同志研究,认为首先着重复查者约1900户左右,为下列四类户:①工业户及对国计民生关系最大的商业户;②过去工作较为粗疏、领导薄弱的工商户;③贩卖金银数量较大之工商户;④处理不当而较为明显之工商户。

2. 核实的几项原则:②计算方法仍旧,不另修订;其未按原办法执行者纠正。②偷税洞税与偷工减料,按中央原规定一般补退一年;少数情节恶劣、抗不坦白者可补退一年半或二年;极少数的全补。③金银贩子自1951年算起,罚金标准不变,即可将多数豁免,少数应罚者亦可减轻数的全补。④行贿(百万元以上者不以行贿论)一般只罚一倍;情节恶劣、危害甚大者罚二至三倍;情节特劣、人缘很坏者罚三倍至五倍。⑤所有补、退、罚款,均应根据其情节、态度、人缘、实际负据能力及其企业对国计民生之利害,酌情减轻或增加,有的要以暂缓限期办法予以照顾。检查或处理后,对工人店员及生产经营的态度,亦应作为重新处理的因索之一,其有“五毒”重犯者,加重处理。

3. 复查核实工作,以不妨碍生产为原则,为求迅速解决,拟自6月3日起,以十天至半月时间完成。先工后商,先易后难,案情复杂、意见分歧者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交由干部主持吸收少数公正工商业者及工人、店员专案处理。

4. 在工作方法上,对复查各户,均由强的干部掌握之资方小组复评,劳方小组提意见,区节检会或人民法庭审查批准或宣判后处理。劳资双方均无异议者,不再加评审,只由干部翻阅材料,发现问题再交评审。

丁、关于恢复生产,经营工作,劳资关系,工会工作等另有专题报告,兹不实。

以上妥否?请迅批示。

中共西安市委

一九五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