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5月3日)
宝鸡、南郑地委并报西北局:
宝鸡地委所拟“宝鸡市工商户五毒计算和处理办法”,经凇委研究修改后,认为可在宝鸡、南郑两市施行,现将修正稿发去,在执行中如发现有新的问题,望即报来。
中共陕西省委
一九五二年五月三日
宝鸡市工商户“五毒”计算和处理办法(内部文件)
甲、关于行贿的计算及处理原则:
(一)下列各项都不以行贿论
(1)一般的私人借贷行为;
(2)单纯社交性的招待、请客和送礼;
(3)机关干部除欠或敲诈者;
(4)公平交易中单纯为拉拢生意的小额回扣和馈赠,且未引起国家损失者。
(二)凡私人工商业者与国家经济机关往来中,为了获取非法利润,给干部送礼、送钱、打回扣、开假发票等,使国家经济遭受损失者,应列入行贿。
对于行贿的处理原则是:凡行贿数量在百万元以下者,只给予警告处分,不罚;在百万元以上者,应按情节轻重,科以20%至200%的罚金,但如坦白彻底,检举立功者亦得免罚。行贿数应单另统计,分类划界时不计入其违法总数之内。
乙、关于偷税漏税的计算方法与处理原则,概按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丙、关于侵吞、盗窃国家财产的计算方法:
(一)下列各项都不在“五反”范围内,都不计其偷工减料、侵吞、盗窃等:
(1)私人交易中之陋规恶习,如掺杂掺假,大秤入小秤出,大尺进小尺出,以劣顶好,以假充真者(如酒中掺水,粮、盐、调料面、茶叶、辣子面中掺假;木料业大尺买进小尺卖出等),不追究,亦不计算其违法数。但应严正揭露其错误,教育改造其今后采取合法正当的经营方法;个别性质特别恶劣,不惩罚不能平民愤者,可酌判罚金充作社会福利事业之用,如有伤人害命(如以汽水顶盘尼西林,以过期失效药贻害病人者)被人控告者,应提交司法机关另案办理。
(2)私人工商户正当的商情交换,不能称为盗窃国家经济情报。
(3)宝鸡第一次解放时,一般群众所拿的微少的敌伪财物,不在“五反”范围之内,以后亦不加追究。
(二)凡下列各项均应以侵吞盗窃论:
(1)解放后隐瞒敌伪财产、官僚资本、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指应没收的)未向政府报告者;
(2)坐商收行商税未向国家税收机关解缴,私自侵吞者;
(3)勾结贪污分子和坐探分子,盗窃国家财产据为私有者;
(4)勾结贪污分子和坐探分子,在和国家机关交易中,以劣顶好,以假顶真及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获取非法利润者(计算方法是与当时市价比较,其差额即为非法利润);
(5)承接国家加工订货、工程建设,购置物料中,违反合同,套取资金进行其他经营,追求非法利润,因而拖延时间,妨碍国家建设者(应赔偿国家所受的损失);
(6)承接国家加工订货中,不按合同规定之规格标准,减低质擢,所获之非法利润;
(7)承包建筑工程中,偷工减料、以次顶好,高估工料等所获之非法利润。[上述(6)(7)两项],一般按合同的规定计算,计算方法是从应该用的工料中,减去实际用的工料,其数蜇与质量的差额,即为其偷工减料的违法所得额。但如因资本家勾结贪污分子和坐探分子,致所签订之合同极不合理时,即不应完全按原合同计算,而应先按当时一般生产或包工标准,审查合同,然后再按上述方法计算其非法所得。有时因我们缺乏经验,虽签订合同时,资本家尚无勾结贪污分子和坐探分子之行为,但按原合同公家巳受骗吃亏者,除情节严重者外,一般可不令退财,但须斥责、警告资本家此种谣骗罪行。
丁、对于工商户偷税涌税、偷工减料和盗窃国家资财的补、罚办法,应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户分类标准和处理方法》中所定的原则施行。根据各厂商的具体经营情况及实力,按补退及罚款标准,由本人在同业公会自报公议,工会小组讨论审查,市节检会批准定案。在补罚时,应先令违法工商户将1951年的所得税、1952年第一季度的营业税及所欠国家银行的贷款与加工订货还清后,再令其交应补、罚之款,并应照顾其能继续生产经营。对于对国计民生有利无害及利多害少的工商业,宜更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