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反”“五反”运动

中共陕西省委批复宝鸡市关于在“五反”运动中私人工商户分类划界中结合处理倒贩毒品、金银的暂行办法

(1952年4月30日)

宝鸡、南郑地委并报西北局:

宝鸡地委所拟“宝鸡市关于在“五反”运动中私人工商户分类划界中结合处理倒贩毒品、金银的实行办法”,经省委研究修改后,认为可在宝鸡、南郑两市试行,现将修正稿发去。宝鸡市根据原定办法已分类划定者,如所划各类户之百分比大致恰当,即可不得按省委修改意见变动。南郑地委4月25日关于请示贩卖毒品金银处理意见之来电,省委不另批复。执行中对现在发去之办法如有意见,可电报省委。

中共陕西省委

一九五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宝鸡市关于在“五反”运动中私人工商户分类划界中结合处理倒贩毒品、金银的暂行办法

(甲)结合“五反”一并处理贩运毒品、金银的方针是:制贩毒品、金银均系不法行为,务求根绝。但在处理时,应本偶犯从宽,屡犯从严;小量从宽,大量从严;金银从宽,毒品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精神。根据上述原则确定:

一、毒品计算日期从1950年2月20日政务院颁布禁烟禁毒令之日起计算,在此以前者一律免予追究(也不计算)。1950年贩过毒品,1951年未贩者,从轻处理。凡现存的毒品及制造毒品的原料和用具,应一律没收交人民政府查验加封,于“五反”结束时当众焚毁。

二、1949年10月1日以前使用与倒贩金银者免予追究;在此以后,使用金银者,处理原则与经手介绍同现存金银者,按国家管理金银法令,分别处理。

三、凡自动彻底坦白并检举别人有功者,可降级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加重惩罚。

(乙)分类划界的标准及处理原则:

一、偶贩或虽曾贩过数次,但数屉不大,贩卖总额未满人民币1000万元,或代运未满2000万元,或经手介绍未满3000万元,且已彻底坦白者,列入基本守法户,令其承认错误,严格具保具结,保证不再犯,一般免予罚款。

二、贩卖金银毒品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未满5000万元、或代运在2000万元以上未满7500万元、或经手介绍在3000万元以上,未满1亿元,但1951年未贩或虽贩但为数不大者,和虽违法超过以上规定数但能自动彻底坦白、检举别人有功者,均列入半守法半违法户,酌情罚款,不判刑,具保具结,保证不再犯;其情节严重者,且拒不坦白者,列入严重违法户,判以罚款,个别的判刑。

[注:(一)买入又卖出者,只计算一次。(二)如有一户同时有贩卖、代运、介绍等违法行为者,可择其数量大的一个为准,其余按前两款精神折算。举例如某户贩卖毒品值1000万元,代运值3000万元,介绍值1500万元,即可以代运为准,将贩卖额折为代运2000万元,将介绍额折为代运1000万元,如此三项合计,即相当于代运4000万元。]

三、情节极严重的贩毒惯犯、制毒犯及地下钱庄,一般均应另案处理,处以罚款或没收其一部或全部财产,判刑;但自动彻底坦白,检举立功者,可列入严重违法户,或半守法半违法户,从宽处理。

(丙)罚款累计率,如下表:

附注:凡贩卖毒品和全银两样皆未满1000万元而合计在1000万元以上者,分别按最低比率款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