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反”“五反”运动

西北财委党组摘转西安市在“五反”中处理金银和地下钱庄问题的若干规定

(1952年4月20日)

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各省财委党组:

各地在“五反”中发现金银倒贩和地下钱庄问题很多,兹将西安市在“五反”中处理金银和地下钱庄问题的若干规定,业经西北局批准试行,特摘要转发你们,作为“五反”中处理金银钱庄问题的参考。

(银宇69号)

西北财委党组

四月二十日

一、西安市“五反”中处理金银问题的规定

(一)处理原则

1. 自1949年10月1日起,无论行使倒贩与代客倒贩,一律视为非法,应予严格禁止。

2. 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使用从宽,倒贩从严;黄金从宽,银元从严;本地倒贩从宽,异地倒贩从严。

(二)行使与倒贩的分别

1. 凡解放前保存的黄金、银圆因生活上债权债务上与交易上的需要,将保存的黄金、银圆在黑市上出卖与使用者,一律以使用论。

2. 第一,无论在本市与异地,凡以人民币在黑市上买卖(即有买有卖)黄金、银圆者。第二,以货物运至外地卖成黄金、银圆带回本市者。第三,凡由本市携带黄金、银圆赴外地购买货物者。第四,凡以人民币买成金银再以金银购买货物者。

凡具有以上四种情况之一,并以贪图赚取黄金、银圆差价为目的者,均以倒贩金银论。

(三)处理等级的划分和标准

1. 凡行使黄金百两以下或银圆5000元以下者,从自己倒贩与代客倒贩黄金50两以下或银圆2500元以下者,除彻底坦白,具结悔过,给予批评或警告外,一般的不追回其非法所得,不处罚金。对个别情节恶劣拒不坦白者,得按照2项标准酌予处理。

2. 凡行使黄金百两至千两或银圆5000元至5万元者,无论自己倒贩与代客倒贩黄金50两至500两或银圆2500元至2.5万元者,除彻底坦白,具结悔过,取保控制外,一般的应根据下列标准给予处罚:

凡在本市使用与倒贩黄金,每两罚人民币5万至15万元;倒贩银圆,每元罚人民币1000至3000元。凡异地(即甲地与乙地间之倒贩,以下同,从略)倒贩黄金,每两罚人民币10万至50万元;倒贩银圆,每元罚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

凡代客买卖黄金,每两罚人民币1万至10万元,银圆每元罚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凡代客运输黄金,每两罚人民币5万元至15万元,运输银圆每元罚人民币500元至2500元。

对个别情节恶劣,拒不坦白者,除处罚外,并应酌情再加罚一倍以下之罚金,凡能彻底坦白,积极检举,立功赎罪有显著表现者,得按照上列标准,酌情减罚。

3. 凡行使黄金1000两至2000两或银圆5万元至10万元者,尤论自己倒贩或代客倒贩黄金500两至1000两,或银圆2.5万至5万元者,一般的应按照前项标准加倍处罚。对个别情节恶劣,拒不坦白者,得给予刑事处分,凡能彻底坦白,积极检举,立功赎罪有显著表现者,可酌予减轻罚金。

4. 凡行使黄金2000两或银圆10万元以上者,无论自己倒贩与代客倒贩黄金千两以上或银圆5万元以上者,除照前项标准处罚外,一般的并应给予刑事处分,对个别情节恶劣拒不坦白者,应处长期徒刑或极刑,对彻底坦自,积极检举,并立功赎罪有显著表现者,得酌情减刑或免予刑事处分。

二、西安市在“五反”中处理地下钱庄问题的若干规定

依照中央财委指示和西安军管会关于“私营银钱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以适应“五反”运动的需要,特作如下规定:

(一)处理原则

1. 多数从宽,少数从严。

2.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3. 低利从宽,高利(即日息超过于分之二以上者)从严。

4. 偶犯从宽,屡犯从严。

5. 过去从宽,现行犯(系指“五反”开始仍作此非法业务者)从严。

(二)确定地下钱庄的标准

1. 自1949年10月1日起,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下列业务之一,并以赚取差额利息或汇费为目的者,一律视为地下钱庄。

(1)经营存款、放款、汇兑三项业务者。

(2)经营存款、放款两项业务者。

(3)只经营汇兑业务者。

2. 无论企业与个人凡专营或兼营放款业务,其放款总数满1亿元,利率日息在于分之二以上,以赚取利息为目的者,亦以地下钱庄论。

3.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以地下钱庄论。

(1)单纯吸收本号职工、股东存款者。

(2)只吸收存款,用于扩大正当生产经营,不得放款者。

(3)私人亲朋之间的互相借贷。

(4)行栈代客垫款。

(5)总号与分号以及联号之间的内部款项划拨,不计汇费者。

以上五点除吸收本号职工和股东及其他存款者应予取缔外,其余三点暂予保留。

(三)处理等级的划分和处罚标准

1. 凡地下钱庄之存款、放款、汇兑的总数均在1亿元以下者,除彻底坦白,具结悔过,给予批评或警告外,一般的不予处罚,对个别情节严重恶劣拒不坦白者,应处其存款或放款总额(两者选择一个大的)的1%.3%的罚金,如有经营汇兑,再按汇出总额处3%-7%的罚金。

2. 凡地下钱庄之存款、放款、汇兑的任何一项总额满1亿元至5亿元者,除彻底坦白,具结诲过取保控制外,一般的应按其存款或放款总额(两者选择一个大数)处2%-6%的罚金,如有经营汇兑,再按汇出总额处4%-10%的罚金。对个别情节严重恶劣拒不坦臼者,应按此项标准加倍处罚,凡能彻底坦白积极检举,立功赎罪有显著表现者,得酌情减轻其处罚。

3. 凡地下钱庄之存款、放款、汇兑的任何一项总额满5亿元至10亿元者,一般的应按前项处罚标准,加倍处罚,对情节严重恶劣拒不坦白者,并应给予刑事处分,凡能彻底坦白,积极检举,立功赎罪有显著表现者,得酌情减轻其加罚部分。

4. 凡地下钱庄之存款、放款、汇兑的任何一项总额在10亿元以上者,除照前项标准处罚和加罚外,一般的应根据情节给予不同程度的刑事处分,对个别情节严重恶劣拒不坦臼者,应再加重刑事处分,凡能彻底坦白,积极检举,立功赎罪有显著表现者,得酌情减刑或免予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