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办法

第六节 办法

一、办法的概念

办法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是应用写作的一种。

二、办法的特点

(一)完整性

办法的条款应该做到完整、具体,不能抽象地说明。

(二)约束性

办法是具有法规约束性的,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约束力。

三、办法的分类

办法分为实施办法、管理办法、处理办法三类。

(一)实施办法

针对某项重大举措的具体实施方法而制定的文件,对于开展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二)管理办法

针对某一具体项目、事物、商业问题,制定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三)处理办法

针对某些问题或事情(一般性质较为恶劣)的解决方法而制定的处理办法。

四、办法的写作格式

办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一)首部

首部由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内容组成。标题下面用括号标明规定制发的年、月、日和会议,或通过的会议、时间和发布的机关、时间,或批准的机关、时间等。有的办法要和“令”、“命令”等文种一起发布,这一项目内容可省略。

(二)正文

一般由依据、规定、说明这三层意思构成,可分章、分条写。办法的主体部分是办法中的各条规定,因此要将具体内容和措施分别逐条写清楚。

办法的结尾,通常是交代实施的日期和对实施的说明。

五、办法的注意事项

办法是具体的法规性公文,要严格按照办法的写作格式写。

六、办法的发布机关或者单位

办法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七、办法的写作范例

范例一:实施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年××月××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 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