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规定、简章

第九节 规定、简章

一、规定、简章的概念

规定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为贯彻某政策或进行某项管理工作、活动,而提出原则要求、执行标准与实施措施的规范性公文。

简章是党的机关制定的一种带有规范性的文书,用以规范党员的行为。

二、规定、简章的特点

(一)规定的主要特点

1.约束性

规定具有非常大的约束力,它的法定效力是由法定权限与规范的公文内容决定的。

2.一般性和普遍性

规定基本上都是针对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因此,许多的人和事都与其息息相关,它针对的并不是少数或特定的人和事。

3.语言简洁、准确性

规定对语言的使用有一定的要求,需要高度的概括、简明、谨慎、通俗、规范。

(二)简章的特点

1.约束性

简章应用于组织内部,依靠全体成员一起实施,它不是由国家强制力推行的,但要求下属组织和成员遵守,有一定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

2.稳定性

简章的行动准则和基本纲领都是有关于组织或团体的,它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地发挥它的作用,当需要变动或修改时,应该执行特定的程序和手续(经组织全体成员或其代表审议通过)。简章是单位开展业务工作的章程,是基本的办事准则,也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不能轻易改动。

三、规定、简章的分类

(一)规定分为政策性规定和专项性规定。

1.政策性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

2.专项性规定:针对专项活动而制定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定。

(二)简章分为党的机关简章和其他单位简章两类。

1.机关简章: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相关简章。

2.其他单位简章:除国家行政机关之外的厂矿、企业、公司、团体等制作的简章。

四、规定、简章的写作格式

规定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构成。

(一)首部

首部由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组成。

1.标题

标题通常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构成。

2.时间和依据

在标题之下,要用括号注明规定发布和签发的时间和依据,有的规定是随“命令”、“令”等文种一起发布的。

(二)正文

正文的内容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

总则交代制定规定的原因、指导思想、依据、适用原则和范围等;分则就是规范项目,包括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要求具体执行的根据;附则说明有关执行要求等。正文的表达形式一般采用条款式或章条式。

简章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构成。

(一)标题

一般而言,组织或社团名称构成组织简章的标题。在标题之下,要清楚地写明是何时由什么会议通过的,加上括号,有关组织的代表大会通过了,就是正式简章,如果是没有经代表大会通过的,在标题末尾加上“试行”字样。

(二)正文

简章正文由总则和附则组成,总则分章介绍各类行为规范,附则主要用来说明制定权、修改权和解释权以及使用范围等。

五、规定、简章的注意事项

(一)规定、简章要求内容完备,必要的项目要完备,既突出特点又照顾全面。

(二)规定、简章全文要有合理的顺序,结构严谨。

(三)规定、简章明确简洁,用最少的话表达出意思。

六、规定、简章的发布机关或者单位

规定、章程由相关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发布。

七、规定、简章的写作范例

范例一:政策性规定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 晋职

第四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

第六条 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

第三章 降职

第十二条 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予降职。

第十三条 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

第十四条 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对降职决定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被降职的国家公务员,如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其职务和级别。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和突击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

(二)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搞迁就照顾。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个人决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