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规则

第三节 规则

一、规则的概念

规则是指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规则可以是由书面形式规定的成文条例,也可以是约定俗成、流传下来的不成文规定。

二、规则的特点

规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制约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而且这种制约性是普遍存在的,不可消除。

三、规则的分类

依据规则对行为模式的规定,可以将规则分为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三类。

(一)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二)义务规则: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从典型的意义上说,义务规则与权利规则的显著区别在于它具有强制性而没有选择性,义务规则所规定的行为方式不可以由义务人随意变更和选择。

(三)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这种规则的特点是,在一定角度或一定的条件下看,它授予当事人某种权利,当事人可以根据此种权利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其他人不得干涉,也可以根据此种权利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另一角度或条件下看,此种权利是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或放弃的,因此又具有义务的属性。

四、规则的写作格式

规则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标题一般由事由和文种构成,譬如《生产车间安全管理规则》、《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标题之下标明规则制发的时间和依据。

(二)正文

正文要先写关于制定规则的缘由、指导思想、依据等项内容,再写规则的实质性内容,规范项目,要求执行的依据,最后写执行要求。规则正文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种:

1.条款式,全文按序号排列,一个事项一条。

2.章条式,全文分若干章,章内分节。

(三)落款

落款要求右对齐,标明制发机关和日期。

五、规则的注意事项

(一)规则的内容必须具体、细致,对每一步、每一方面都作出详细的规定。

(二)规则的制定必须依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六、规则的发布机关或者单位

规则一般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发布。

七、规则的写作范例

范例一:权利规则

党务公开议事规则

为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委议事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研究学院发展总体规划、重要决策、方案、工作部署及相关重大事项。

3.研究决定人事、财务工作有关重大事项,研究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治安、维护稳定等工作的重要问题。

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理论中心组学习,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

5.讨论其他应由党组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程序

议事时,应根据讨论事项分别召开相应会议进行。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会前协调。对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要事先进行深入调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一些政策性、敏感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还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科学论证,不得搞临时动议。会前,还应将议题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提交。

2.会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2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除干部人事问题和紧急事项外)。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所讨论议题的分管领导因故缺席,该议题一般不提交本次会议讨论。

3.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介绍会议材料,然后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充分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4.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的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其他重大事项的表决,一般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

5.做出决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向缺席的班子成员传达。

6.会议记录。会议要有专人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会议讨论议题,详细记录每个议题每位与会人员的讨论、表决意见及最后决定。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在记录簿上签名,讨论通过有一定分歧的重大事项时,可要求与会人员签名。

7.会议纪要。对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印发。

三、议事制度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成员召集并主持。

2.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等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3.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拔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调配等事项,应逐个表决。

4.对党委会议集体做出的决定、决议,每位党委成员及相关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决议。如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或有不同意见,应提请党委重新研究。

5.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时,党委书记或党委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四、监督措施

1.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带头执行会议决议、决定,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

2.领导班子成员自觉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监督,并按照分工对集体决定事项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

××××年××月××日

范例二:义务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经本区域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4)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月份召开。

遇有下列情况时,本区域召开临时会议:

(1)××%以上业主提议;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提议。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第四条 根据本区域的具体特点,按照有利于实现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的原则,本区域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征求社区居委会意见后确定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第五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必须说明;

(3)参加会议业主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收集有效票;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必须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2)在书面征求意见函规定的截止时间,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3)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反馈意见;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第六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本人应当参加会议。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一个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委托。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函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第七条 业主人数较多,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八条 为公正、公平目的,采用集体讨论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有效票或有效反馈意见的计收、结果的公布等,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都邀请和接受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

第九条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投票权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不足一平方米部分不予计算。

第十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本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的1/2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参加会议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以下事项,经本区域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投票权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事项;

(4)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筹集、费用标准、使用和财务管理等。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则通过的决议,须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决议。

第十三条 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本区域全体业主承担。按××××方式筹集。

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将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本区域显著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十四条 此后本规则的修改,须按本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决议通过。

××××××××××

××××年××月××日

范例三:复合规则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也可视情况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的直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驻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授权单位所在地的地(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本委管辖范围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 仲裁参加人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参加仲裁活动,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在仲裁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更换,应由新的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行为有效。

第九条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死亡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活动。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明确或者互相推诿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仲裁申请理由的,应推荐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申请并获准后可参加仲裁活动,必要时也可由仲裁委员会直接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四章 受理和准备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该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五)仲裁申请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请人补充。对以上内容的审查应自接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结束。

……

第五章 处理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仲裁庭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仲裁庭认为不需要或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书面仲裁应在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十五条 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处理。

……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三十二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三十三条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四条 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一方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调解书必须直接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七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章 归档

第三十八条 案件终结后,应将案件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申请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勘验笔录、鉴定笔录、谈话笔录、开庭笔录、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立案表、合议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领导批示、会议笔录、文书底稿、结案表等。

第四十条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案卷借阅、查阅制度,保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