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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