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飞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并抄送省财政厅。其中省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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