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二章 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七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

(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

第八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九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和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第十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