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希腊人来说,正义是一个古老的传统价值观念。早在希腊神话中就有了关于正义的寓言:
人类为了抵御野兽的袭击而聚集到城市。然而,普罗米修斯只把神火和机械技术偷给了人类,没有把政治技术偷给人类,因为这种政治智慧由宙斯亲自保管着。这样,人类因为只有生活智慧,没有政治智慧而彼此伤害,陷入分散和毁灭的过程。于是宙斯派赫尔姆斯到人间来,带来正义作为治理城市的原则、作为友谊与友好的纽带,因为只有实现了正义,社会才能和谐一致。赫尔姆斯问宙斯应该怎样在人类中间分配正义,是否应该像过去分配技术那样分配,即分配给少数喜爱它们的人,让少数拥有它们的人为多数人服务。宙斯说,分配给所有的人,因为如果只有少数人分享道德和正义,就像分享技术那样,城市就不能存在。他还命令订立一条法律,把不道德、不正义的人处死,因为这种人是国家的祸害。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就在于人能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而家庭和城邦的结合就是正义和理性的结合。就是说,家庭和国家是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之上的,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原则和人间是非曲直的根据。他说:“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秀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
哲学家们对正义的重要性的认识是相同的,说到什么是正义的时候就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了。柏拉图把灵魂分成:理性、意志、情感三部分,把国家也相应地分成:统治者、武士、劳动者三部分。他认为,他们各有不同的天赋职能。统治者是极少数受过哲学训练,具有“智慧”美德的人,其职能是治理国家,指挥他人;武士是处于社会的第二等级、具有勇敢美德的人,其职能是防御敌人,保卫国家;劳动者是处于社会第三等级、以节制为美德的农夫、手工业者和商人,其职能是生产社会的物质财富。他认为,只有这三个等级的人各守本位,各司其职,和谐一致,才能实现社会的正义或公正。这样,对于他来说,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之间的和谐关系中。
亚里士多德主要是从平等的角度讨论正义的。他认为民主主义者和寡头主义者对正义的理解是不同的,民主主义者认为正义在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政治而言,在民主政体中,正义被认定为政治权利的平等;寡头主义者认为,正义在于大多数财富所有人的意志,政事的裁决应凭资产的数额。在寡头政体中,则以政治权利“不平等”分配为合乎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是一种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美德,是政治学上的善。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托和归宿。正义本身乃是顾及他人的利益,是有益于他人的事情。他认为,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不难看出,虽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把正义看作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但他们两人的正义观存在着根本的区别。柏拉图的正义是以社会不平等或等级为出发点的,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则呼吁社会的平等。
人的社会性使入需要正义和秩序,而人的理性则使人能节制自己,使行为符合正义。所以,人的理性是实现正义社会基础,理性是正义的根本之所在。在柏拉图看来,正义就在于坚忍不拔地用理性克服情欲。而他的作为社会公道的正义,虽然以人的不平等为前提,但基础在于社会秩序,这种等级制的社会秩序只有依靠理性才能维持。亚里士多德则更明确地提出“人是理性的动物”和“人是社会的动物”的命题,作为他的正义观和道德观的根据。
仅仅靠人的理性还是不行的,正义还需要用法律来维护。希腊人一般认为正义是法律的基础,而法律则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是正义的具体化,也是衡量是否正义的尺度。亚里士多德对此作了较为具体的阐述。在他看来,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和具体化,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法律作为正义的体现,对一切人都是平等的。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他还强调,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正义的实现,要用法律的手段节制人们、教育人们、培养人们的正义观念。立法家的任务就在于参考历史,斟酌现状,制定出合乎正义的法律,并拥有执行这种法律的权威。他指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入正义和善德的制度。
古代希蜡就已经十分重视法制,但是,在古代希腊尚未建立起健全的、稳定的法制体系。规范公民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伸张正义的途径和手段主要是公民大会决议。这种决议具有法律的效力,但似乎并不具备法律的性质和形式。只有到了罗马人那里才建成相对完备的法律,形成较为健全的法制系统,有了专门研究法律的法学家。但是,应当说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的著述中所阐述的法律思想,关于平等、正义等方面的观念也给罗马法制观念奠定了基础。罗马人制定的罗马法对后世西方文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罗马法一般是指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形成之后至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编纂法典为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在这长达一千年的漫长历史过程中,罗马法经历了一个形成、演变和完善的过程。从这一过程看,法律被平民看作是争取平等的政治权利的武器,被统治者看作是维护统治秩序、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手段。平民为争取政治上的平等权利、统治者为维护统治秩序,这是罗马法制建设的主要动机和思想前提。
罗马法体现了从希腊人到罗马人的那种追求在法律范围内平等,追求司法公正,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以法律作为人们行为制约机制、作为调节社会矛盾的手段的法治精神和法制观念。这种精神和观念作为一种文化传统的机理积淀和社会习惯延续到了西方的近现代,为近现代西方以法治国的总体价值取向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