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为人民服务中创建了新民主主义政治。新民主主义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是最大多数人享有的最广泛的民主。
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创建的民主政治,是在批判地吸收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合理成分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国共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以后,中共就在抗日根据地开始创建新民主主义政治。1940年1月9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文化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做了《新民主主义论》的讲演。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科学总结了鸦片战争以后,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中国革命的经验教训,第一次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的完整理论,描绘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蓝图。1941年5月1日,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在《新中华报》发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共21条,所以也称“五一”施政纲领。这个纲领是在1939年施政纲领的基础上,经过实践检验完善而成的,全面系统地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其中,在民主政治方面有三条尤为引人注目:一是在政权建设上规定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占三分之一,中间派占三分之一。这就突出体现了边区政权的统一战线性质和共产党人愿与各抗日党派及无党派人士民主合作的精神,它同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形成鲜明对照。二是人权保障政策,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以民主保障抗日的胜利,以民主推动中国的进步。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说的“人民”包括地主和资本家;这里所说的“政权”,是指所有人民的政治权利。《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中规定:“凡居住陕甘宁边区区域的人民,在选举之日,年满十六岁的,无论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的区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廉政政策,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同时提出“实行俸以养廉原则”。这个施政纲领是边区实行民主政治和其他方针政策的最根本、最重要的依据和准则。
按照“五一”施政纲领的原则和准则,从1941年到1946年,陕甘宁边区建设成了全国新民主主义政治的示范区。示范区的民主政治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选举。选举是新民主主义政治体现“主权在民原理”的最为重要的环节。民众人数太多,所有人无法直接掌握和管理政权,只能选择民众中的少数精英分子代行权利。因此,选举领导人是民主政治的第一个核心内涵。延安时期民主政治中的选举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自由选举,保障选举人的自由意志,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其次,定期更换领导人。中共中央在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进行了三次换届选举,选举出的领导人充分体现了民意。第三,选举必须是选择行为,即选举人在两个以上候选人中选择一个人。只有一个候选人的选举,只是推举或拥戴行为,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举。这就意味着,两名以上的候选人必须竞争同一个职位,选民从中选择一名候选人。
第二,各政治主体的专门化、自主化及其相互关系的制约化。延安时期的民主政治,从横向上看,政党、行政、司法等政治机构是独立机构,即专门化了的、角色边界清晰而明确的、互不相属的结构。从纵向上看,不同层级的政治机构都是相对自主的机构,而不是只听命于上级机构的下属机构。从整体上看,横向的和纵向的各政治机构之间又是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不受某一人或某一小团体的控制或支配。按照这一法则,延安时期形成的新民主主义政治政权结构为:(一)参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参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二)政府机关,设边区、县、乡三级,主要领导人由同级参议会选举产生。专员公署和区公署,分别为边区政府和县政府的派出机关。(三)司法机关,边区设高等法院,专区设高等法院的分院(庭),县设县法院。边区和县的法院院长,由边区和县参议会选举产生。边区参议会、边区政府和边区高等法院,是三者统一的一元化的民主集中制。
第三,不同意见的合法化。民主是共同体成员以普遍认同的程序和规则为依托,和平地解决利益冲突,使得各利益主体追求利益的积极行为得以持续进行的制度安排和实际行为过程。因此,按特定程序,自由发表任何不同意见是民主的根本。同时,不同意见的合法化,是自由、平等的选举和各政治机构之间纵向的和横向的制约关系得以实际运行的根本保障。中共在延安时期使不同意见合法化的主要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中共中央于1940年3月6日发出毛泽东起草的《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党内指示,对中国共产党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政权中的领导权进行了说明:“所谓领导权,不是要一天到晚当作口号去高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为着执行这个政策,必须教育担任政权工作的党员,克服他们不愿和不惯同党外人士合作的狭隘性,提倡民主作风,遇事先和党外人士商量,取得多数同意,然后去做。同时,尽量地鼓励党外人士对各种问题提出意见,并倾听他们的意见。绝不能以为我们有军队和政权在手,一切都要无条件地照我们的决定去做,因而不注意去努力说服非党人士同意我们的意见,并心悦诚服地执行。”因此,延安时期的民主政治是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的民主,也是中共在延安时期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原则。延安时期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就是要求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议事,使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在此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集体决策,使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得以落实和满足。实行民主集中制,还要求“尊重多数,保护少数”,反对无政府主义的“大民主”,反对把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之上。
延安时期,民主政治和法制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民主政治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观念。没有法制,就没有民主,也就没有人民当家做主。法律和制度,主要规定各政治主体的产生方式、行为方式及其相互之间的稳定的关系模式。所以民主政治和法治是统一的。延安时期在新民主主义政治前提下,保证政治权力依照人民的意愿行使、受到人民有效监督和制约的重要方式是实行新民主主义法制。延安时期通过各级参议会产生的各项法律和制度,使产生出来的民主政治权力得以合理存在和合法运行,同时使政治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保障了人民的权力不受任何人的侵犯。
“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是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一大创举,也是中国政治民主化过程中的一大创举,是延安时期新民主主义政治的最集中体现,代表了民主化政治的发展趋向,真正实现了各阶级、各阶层人民参与政治、当家做主、执掌政权。同时,中共在各抗日根据地实行的“三三制”民主政权组织结构也与国统区的独裁统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深得人民拥护,极大地调动了群众参与政治的热情,对全国的政治民主化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据1944年年底的统计,边区党外人士担任各级政权中行政职务的有3592人,从而团结了边区内部的各阶级、各阶层人士,把边区建设推向了一个成熟的新阶段。
由于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建立和施行,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成为享誉中外的“民主政治模范区”。政治上,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和特权思想,极力肃清过去凡事按领导人意志办的“人治”作风。各党各派、社会各阶层都有同等的说话机会,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顺畅,反馈及时。在民众中树立了法制观念,强化了依法行政的意识,初步形成了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制度环境。调动了广大群众关心政治、参与政治的热情。使陕甘宁边区,这样一个没有民主传统,缺少现代文明资源的落后国家的落后地区,出现了社会团结稳定,人民群众心情舒畅,各项事业欣欣向荣,充满生机活力的喜人局面。同时,也使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治模范区的建设,不断向广泛深入发展,更加得到巩固和提高。积累的经验,为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