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论》在延安的产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修改、出版情况

李长域

《矛盾论》是毛泽东同志最主要、最有影响的哲学著作之一。过去,大家在对它的学习与研究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和教训。其中,对它在延安的产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修改、出版等情况,不够了解,是原因之一。本文根据自己的研究,现就此问题做一些介绍并谈谈有关的看法。

一、《矛盾论》的时代背景和理论背景

列宁说:“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

学习和了解《矛盾论》,首先,我认为要对其时代背景有一个应有的认识。这里所说的“时代背景”,不仅指政治背景,对于一种理论而言,还应该包括理论背景。因为任何哲学理论的出现都不是孤立的现象。《矛盾论》的写作,与30年代国内、国际(主要是苏联)的哲学理论状况,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今天我们在学习或讲述《矛盾论》时,一定不要割断它同已有的哲学理论、哲学思维的联系。如果孤立地研究《矛盾论》,本身就是违反辩证法要求的。

其次,我们还要考虑到《矛盾论》正式出版时的理论背景。《矛盾论》在1937年期间,只是经毛泽东同志同意在延安油印过。它的正式出版,则是在新中国成立后50年代初期的事。先是在《人民日报》1952年4月1日单行刊出,后收入同年4月出版的《毛泽东选集》第2卷。以后,又在《毛泽东选集》第二版出版时,移入第一卷。“毛选”中《矛盾论》的题注说明:“在收入本书的时候,作者作了部分的补充、删节和修改。”据郭化若同志撰文指出,同原文相比,“有较大的修改”。“删去”的地方,主要是原文“第二节‘形式伦理的同一律与辩证法的矛盾律’,其中包括对‘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的解释和批判;还有一些不很重要的举例和解释也被删去”。“增加的地方,主要是在‘矛盾的特殊性’一节中,作了较多深刻的阐述。对‘主要矛盾与主要的矛盾方面’‘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则有增加的,也有删削的。”“经过修改,不但保全了原来的精神面貌,而且在内容上、逻辑上,都大有发展和提高”,“光彩倍增,令人景仰”。由以上事实可知,《矛盾论》在正式出版时,它的内容已不完全是30年代的样子,而是相应地具有50年代的水准。因为毛泽东同志对原文是做了较大修改的,而这一修改的背景则是这一时期国际、国内的哲学理论发展,以及毛泽东同志对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弄清楚上述情况,对于我们实事求是地评价《矛盾论》,了解毛泽东同志哲学理论的发展过程,有着重要的意义。时代在变化,思维在变化,反映客观事物种种复杂关系的哲学理论形态当然也会有变化。有些同志害怕说毛泽东同志的理论有“变化”,似乎有“变化”或“前后不一致”,就显得“不伟大”或“有损形象”。其实,有一定的变化是正常的。马克思、恩格斯就常常向人们说明他们的理论发展变化,在许多著作中往往还十分郑重地予以声明。列宁也常常如此。事实上,就在新中国成立初《矛盾论》发行第一版之后,还有一处修改,毛泽东同志并将这一情况专门写信告诉了李达同志,说第二版已改过,“请加注意”。可见,毛泽东同志也是实事求是的,并不认为自己的理论一成不变。

最后,我们还要注意当今的时代背景。今天,我们已经进入20世纪80年代。若以《矛盾论》30年代问世计算,迄今已快半个世纪;以50年代正式出版算,则已30年了。这期间不但政治上“四海翻腾云水怒,五洲震荡风雷激”,而且在哲学理论方面又有许多的变化和发展。因此,立足于当代,我们学习与研究《矛盾论》,就应该对30年代、50年代和80年代的关系有一个正确认识,并反映出当代的新水平。

我认为从当代来看,我们仍然要重视《矛盾论》的学习,因为长期的实践检验证明它是一本好书,它的基本原理绝没有过时。但是,立足于当代,我们也不应该躺在《矛盾论》的全部已有结论上,因为长期的实践证明,它也有某些缺点或不足,并非“天衣无缝”或“句句是真理”。可以设想,如果毛泽东同志至今健在,《矛盾论》在今天再版的话,他或许还会做某种程度的修改。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今天在评价、研究这一著作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应该历史地看待《矛盾论》。马克思说:“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毛泽东同志在我国革命那样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尤其是书籍和资料的缺乏),钻研并从事写作,写出了《矛盾论》这样的著作,确实达到了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的水平,这一点差不多可以说是得到国内外普遍承认的。恩格斯说:“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因此,精华只能是历史的精华、自己时代的精华,而不可能是一切时代的精华。

再一点,就是要用发展的观点看待《矛盾论》。列宁说:“我们决不把马克思的理论看做某种一成不变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恰恰相反,我们深信:它只是给一种科学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者如果不愿意落后于实际生活,就应当在各方面把这门科学向前推进。”

列宁的话,对于我们今天如何看待《矛盾论》也是极为适用的。应该承认《矛盾论》也不是“顶峰”,我们绝不能用“天不变,道亦不变”的观点看待《矛盾论》。哲学既然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而时代又在变化,我们今天在学习、研究《矛盾论》时,理所当然地就应当反映出这种新的时代的脉搏和生活的气息,并对毛泽东同志所阐明的这一理论予以进一步的完善和深化。一些同志已在做这一工作,他们的努力应该得到理解和支持。

二、《矛盾论》与《辩证法唯物论(讲授提纲)》的联系

《矛盾论》原是当年哲学讲演总的内容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这个“部分”也不只是后来公开发行的《实践论》和《矛盾论》这两者加起来的“全部”中的一部分,而是比之更大更多的全部中的一部分。

收入“毛选”的《矛盾论》在题注中说,该文“曾在延安的抗日军事政治大学作过讲演”,但是没有说明当时整个讲演的全部情况,这是一个不足,对正确理解《矛盾论》有一定的影响。因为,人们在讲述某一原理时,如果是单独讲述,那么与此有关的别的问题,他就必须有所涉及;而如果是把这个原理放在一个总的体系中讲述,那他对与此相关的问题就可以不讲,因为问题已在别的地方讲到了。因此,对此点交代过于简单或不清,就会带来一些问题。

根据查阅,《矛盾论》原是毛泽东同志在抗大讲授“辩证法唯物论”中的一个部分,即讲授提纲第三章中的一节。因此,当它独立成篇时,就很有必要指出与原来整个讲演的联系。比如,关于唯物辩证法有几个规律或法则的问题,在原来的总的讲演中就说得十分明白,即有三个根本的法则:“矛盾统一法则”“质量互变法则”和“否定之否定法则”。其中“矛盾统一法则”是“最根本的法则”。但是,关于这一点,在《矛盾论》里就没有很明确地讲,因为它本来就是论述矛盾统一法则的;那个问题已在别的地方讲过了。可是,近年来一些同志由于不知道或不注意当时讲演的总的内容,便误认为毛泽东同志在写《矛盾论》时就主张辩证法只有一个规律。又如,不知道“讲授提纲”,单单学《矛盾论》,不了解唯物论,也是有问题的。唯物论是辩证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讲授提纲”中关于唯物论讲得很多,诸如“过去哲学遗产同辩证法唯物论的关系”“宇宙观和方法论的一致”“哲学对象问题”“物质论”“运动论”“时空论”“意识论”“反映论”“真理论”“实践论”(即后来出版的《实践论》)中,都专门讲到或涉及唯物论。不懂得这些,我们要真正懂得辩证法,那就很难。因为从历史上看,丢了唯物论,就可能搞唯心的辩证法,滑向唯心论。所以,学习辩证法,学习《矛盾论》,就不可以不重视唯物论。再如,以辩证法而论,“提纲”中讲得也很全面,如讲到了辩证法的发展简单历史、它同世界观的关系、同认识论和逻辑学的一致性、辩证法有几个根本法则,提到了本质与现象等八对范畴,指出了这些范畴同根本法则“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深刻的唯物辩证法的系统”,最后还讲到这些法则与范畴的客观性、为什么要学习辩证法以及如何学习它,然后才“分述辩证法的几个法则”,第一个讲到“矛盾统一法则”。可见,辩证法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不了解这些,就很难从总体上对辩证法和对《矛盾论》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我们有许多同志正是由于缺少这一课,只看到《矛盾论》,便以为它已是辩证法的全体,这就很难正确地理解《矛盾论》了!

从以上看来,正确处理这个“部分”与“全体”的关系是颇为重要的。人们要真正认识部分,脱离开“全体”,是不可能认识的。亚里士多德说:身体的各个部分只有在其联系中才是它们本来应当的那样。脱离了身体的手,只是名义上的手。因此,我们务必要注意《矛盾论》同《辩证法唯物论(讲授提纲)》的联系,防止产生片面认识或种种误解。

有鉴于此,我建议有关部门考虑出版《辩证法唯物论(讲授提纲)》,并且按当年八路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的记录整理稿不做任何改动出版。因为这个记录稿是经过毛泽东同志同意打印的。有的同志会讲,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并没有印发它,只是修改出版了其中的两个部分,那么现在出版它是否“合适”?再者,“提纲”中的讲法,与毛泽东同志后来的论述也不尽一致,会不会有什么“不良影响”?我认为这些担心是不必要的。

首先,我们是唯物主义者。唯物主义者绝对不应该害怕或回避事实。如果唯物主义者居然害怕或回避事实,那么这就太不应该了,或者说太不“唯物”了。既然“提纲”在历史上已经油印发行,“众人皆知”,本来已是公开的事实,并且是经毛泽东同志同意的,我们为什么反而要替“古人担忧”?我们不过是重申了一件现代哲学史上的事实而已,这有何妨?

其次,毛泽东同志对自己的著作是审慎的,新中国成立后很可能认为在没有修改之前,不宜再印行,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现在他老人家已经与世长辞,永远也不可能作这一修改的工作了!既然如此,为了中国哲学科学的繁荣,我们就不应该让它长期“默默无闻”。或者,为了尊重毛泽东同志的“意愿”(如果有这种“意愿”的话),我们甚至可以将其作为他老人家的“哲学遗产”来处理。众所周知,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列宁的《哲学笔记》等,都是在他们去世之后,在“没有征求本人意见”的情况下出版发行的(当然也无法征求他们的意见了!)。而这样做的结果,可以说公认是很好的。过去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以及苏联所做的这方面的工作,就受到了人们的称道。因为它有利于哲学理论的发展,有利于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革命事业。

再次,从“提纲”本身来看,内容是完整全面的,大骨架很好,纲目清楚,作为一个历史文献,其价值绝不可低估。

最后,“提纲”从现在看来,当然会有不足、缺陷甚至错误。这是不足为怪的。“人无完人,金无足赤”。就是我们今天认为的“杰作”,让以后的人看,也会发现其中存在有问题。人们的认识从来是相对的。任何人的认识都不可能一劳永逸,都有一个过程,都不可能达到“极限”。这是认识的客观辩证法。我们讲辩证法,讲唯物主义,正是以承认这一切为前提的。否则,那就要走向反面。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很好地学习马克思、恩格斯。例如,他们合著的《共产党宣言》是举世闻名的,可是在后来,不管人们是否看到它有什么应该修改的地方没有,他们本人则首先承认其中有应该修改的地方。但是,为了历史的真实,他们说,“《宣言》是一个历史文件,我们已没有权利来加以修改”,因而只是加上新的“序言”,便印行新版。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现状》一书,在时隔几十年后再版时,他写道:“这本书无论在优点方面或缺点方面都带有作者青年时代的痕迹。”“几乎用不着指出,本书在哲学、经济和政治方面的总的理论观点,和我现在的观点绝不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尽管如此,他却不愿做任何修改,而宁愿“原封不动地把它重新献给读者”。他说:“我绝不想把我的著作和我本人描写得比当时高明些。”这种卓绝地坚持历史真实的态度,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的极光辉典范,也是我们在整理出版毛泽东同志上述哲学著作以及其他哲学遗产时应持的正确原则和态度。事实上毛泽东同志对“提纲”就是实事求是的。他在“提纲”中说:“我这个讲义也是不好的,因为我自己还在开始研究辩证法,还没有可能写出一本好书……”谦虚诚恳,感人至深,并没有认为他的“提纲”就是绝对真理,一点缺点、错误也不会有。这也说明,我们替这一珍贵历史文献担忧,是没有丝毫必要的。

因此,为着《矛盾论》的学习和正确理解,为着研究毛泽东同志关于对立统一规律的理论发展,也为着研究毛泽东同志哲学理论的体系,我建议尽快出版《辩证法唯物论(讲授提纲)》,以飨读者。我认为这对于毛泽东哲学理论的研究,也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它的出版将对我们的研究工作也会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希望有关部门对此表示出热心,并充分估计到它的价值和意义。

作者附记:本文写于1981年9月,是为同年10月在广西桂林市召开的全国首届毛泽东哲学思想讨论会提交的论文,会议简报第6期曾简介,会后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副主任龚育之同志在来信中,认为该文“提出了不少好的见解”。1982年,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主办的《文献和研究》第7期以《〈矛盾论〉学习与研究中的两个问题》为题,发表了其中的一、二两部分,以后在编辑《文献和研究》1982年汇编本时,又将此文收入(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版)。时隔10年,1993年12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和中央档案馆为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又将此文收入《毛泽东重要著作和思想产生始末》一书,由人民出版社出版。本人考虑到毛泽东的哲学著作《辩证法唯物论(讲授提纲)》当年写于延安,而“矛盾论”(原题为“矛盾统一的法则”)又是其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新中国成立后正式出版以来在国内外影响都很大,故现将此文提供贵书登载,以供讲解、介绍和人们学习《矛盾论》时作为参考。文中最后一段,即建议出版《辩证法唯物论(讲授提纲)》原稿,有的书曾删略,这里予以恢复。据悉,有关方面已在着手做这一重要的工作。此外,在个别文字上,本文也有几处小的修改,并将题目做了改动。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