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工作概述

刘忆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就十分重视民族宗教问题,制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深入发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经过红军长征的伟大实践,于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基本形成,并在各抗日根据地得到贯彻执行。

陕甘宁边区在整个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前期、中期是中共中央所在地、中国革命战争的总指挥部。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陕甘宁边区成为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模范区。陕甘宁边区的各族人民和信教群众,在政治上平等,信仰上自由,各民族出现了互相帮助、共同发展的新型民族关系,并且培育出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党的民族工作的骨干。陕甘宁边区制定的一系列民族宗教政策对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产生了很大影响,在民族解放运动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建章立制

1935年10月,党中央到达陕北以后,鉴于陕北北与内蒙古接壤,西与宁夏、甘肃相连,紧邻蒙、回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了阻止日寇进入西北,并在西北建立巩固的革命根据地,中共中央极其重视西北地区的少数民族工作,特别是对回族和蒙古族的争取团结工作,初到陕北即成立了以争取蒙古族和回族为目标的蒙古工作委员会和定边工作委员会,并连续发表了两篇重要宣言,提出了少数民族工作的重要方针。

(一)少数民族政策

1935年12月20日,红军东征前夕发表了《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的宣言》。《宣言》指出,日本帝国主义为了称霸世界,必先占领全中国,欲占领全中国必先占领满蒙。实现这个野蛮计划,首受其害者,为东三省、华北和内蒙古的整个民族。因此,内蒙古民族已经到了空前未有的危急时刻。《宣言》申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农红军战斗的目的,不仅要把中华民族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军阀的压迫下解放出来,而且要为解放其他弱小民族而斗争,首先要帮助解决内蒙古的民族问题。《宣言》提出,内蒙古人民有权建立自己的政府,解决自己内部的一切问题;凡在内蒙古境内居住的各民族,应根据民族平等的原则,发展民主主义,与蒙古民族享受同等待遇,并应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及宗教信仰与居住的自由;在长城附近划商业区,以发展陕甘根据地与内蒙古的经济贸易;双方缔结攻守同盟去打倒我们共同的敌人。

1936年5月25日,红军西征前夕,又发表了《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宣言》指出:“抗日人民红军的西进,不仅是实际准备抗日的必要步骤,而且是蒙、回及其他弱小民族,特别是回族解放的大好时机。”《宣言》提出,我们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主张在回民区域建立自治政权,解决本民族内部的一切事物;根据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保护清真寺,保护阿訇;帮助回民建立自己的武装,成立回民抗日军;取消一切苛捐杂税,改善回民生活;保护回文,发展回民的文化教育,举办回民的报纸,提高回民政治文化水平;回、汉两大民族联合起来,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和汉奸卖国贼;联合其他同情中国各民族彻底解放的民族与国家。

1937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明确地提出了动员蒙、回及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治原则下共同抗日的主张。

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的政治报告中,对团结国内少数民族参加抗日的政策,提出了基本方针。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根据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中共中央起草了两个有关少数民族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分别是1940年4月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同年7月批准的《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的提纲》。这两个文件,分析了回族和蒙古族的特征;分析了民族问题中的三个基本矛盾;分析了争取、团结回、蒙民族参加抗日的可能条件,规定了党对回、蒙民族的具体政策。

至此,党对少数民族的政策已经比较完整地形成,中国共产党正是执行这一政策争取、团结了回、蒙人民及其他各少数民族参加了全国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实现了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抗战。

(二)宗教政策

在土地革命前,陕甘宁边区的人民过着贫穷愚昧的生活。由于帝国主义进行经济、文化的侵略,大办各种宗教活动,使不少群众将自己的命运依托给上帝。所以,争取团结信教群众参加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是边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1939年2月第一届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规定:“尊重蒙、回民族之信仰、宗教、文化、习惯”自由。

1941年第二届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第十七条又明确规定:“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边区政府认真贯彻施政纲领,并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教民非教民有同等政治地位、同等民主权利;不分性别、阶级、党派、宗教、民族、财产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外国教民在遵守政府法令不损害边区主权的原则下,可以在边区参加生产、经营、文化事业与宗教活动;俘虏政策中规定“不干涉俘虏宗教信仰”。

二、辉煌业绩

陕甘宁边区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紧密地团结了蒙、回族人民,使全边区的蒙、回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均享受民主、自由、平等的权利和过着幸福的生活。同时,党在陕甘宁边区执行信仰自由的宗教政策,陕甘宁边区政府对此坚决贯彻落实。这一政策极大调动了信教群众的积极性,达到了团结抗日的目的。

(一)组织机构建设

1936年年初,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以主持西北地区陕甘宁边区以外的陕、甘、宁、青、新、蒙各省的地下党工作,尤其是少数民族工作。洛甫(张闻天)兼任书记,罗迈(李维汉)任秘书长。为了加强对民族问题的研究工作,西工委设立了民族问题研究室,重点是对抗日战争和陕甘宁边区有直接影响的蒙古族和回回民族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做出合乎实际的结论,为中共中央制定民族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1937年7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了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由高岗任书记,赵通儒为秘书长。原定边工作委员会和蒙古工作委员随即撤销,改为少数民族委员会的回民工作部和蒙古工作部。

1941年5月,中共中央为了统一整个西北工作的领导,特将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和陕甘宁边边区中央局合并,成立中共中央西北局。为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工作,中共中央西北局下设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贾拓夫任主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也设立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赵通儒任主任。

为了使少数民族工作落到实处,边区政府指示各分区、县、市所属少数民族集中的地方设立少数民族事务科或民族事务科员,负责处理该分区、县、市的少数民族工作,从组织机构方面保证了少数民族工作的开展。

(二)实行民族自治

1941年5月1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区。”

在陕甘宁边区的少数民族中,以回族人数为最多,主要集中在三边、陇东分区和关中新正县等地。1942年,边区政府正式划定边县的四、五区和城关镇的两个村为回民自治区。9月,将陇东曲子县的三岔镇也划为回民自治区。后来,又将关中新正县的一、九区,盐池县的回六庄划为回民自治区。在少数民族自治区、乡内,由少数民族选举自己的区、乡长,管理自治区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

(三)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除使少数民族在政治上享受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大事外,还必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改善经济生活,使少数民族的物质生活也同样得以保障,才能更好地贯彻团结抗日的方针,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的积极作用。陕甘宁边区政府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对于原居住在边区的少数民族居民,凡是从事农业的,边区政府分给他们土地,发放农贷,调拨种子,划分宅基地,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对于从邻省、区迁来的少数民族居民、难民,边区政府给他们发放救济粮,安排他们居住,拨给他们耕地,发放农贷,组织他们从事农业生产并免除他们的负担,三年内不交公粮;对于从事商业的少数民族居民,则采取或贷给资金、减免税捐等方法。

由于边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少数民族的生产及生活问题,使他们得以安居乐业,生活得到了较大改善。1944年5月30日《解放日报》《定边回民自治乡生产发展、市面繁荣》的通讯中这样报道:“定边新华街——回民自治乡。数年前,此处是一片大沙漠,人烟稀少,至为荒凉。现在代之而起的,却是由近百家商店组成的热闹的市面。”

(四)培养民族干部、发展民族教育

培养民族干部,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实现各民族在事实上的平等,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也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

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十分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1937年中共中央党校举办民族班,是党培养民族干部的开端。1937年7月,中央党校又成立了回民班。1940年8月间,陕北公学成立了少数民族工作队,1941年6月,在少数民族工作队的基础上成立了民族部,王铎担任主任。民族部成立后,第一次招生185人,学员包括蒙、回、藏、彝、苗、满和汉族。1941年9月,在陕北公学民族部的基础上创办了延安民族学院。延安民族学院成立后,经历了文化沟、桥儿沟、三边三个时期的变迁,于1945年2月迁至内蒙古城川,1948年春结束办学。1937年至1948年,从中央党校民族班到延安民族学院,我党培养了数百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他们在我国革命和建设时期,发挥了骨干作用,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新中国的成立和各民族的团结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边区政府在创办民族干部教育的同时,还大力发展小学教育。从1938年至1945年,边区各少数民族聚居区陆续创办了八所伊斯兰小学、一所伊斯兰公学、三所蒙古族小学。

陕甘宁边区的民族教育,在短短十多年间,各级各类学校培养了近千名少数民族青少年,他们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阳光雨露滋润下成长起来的,在以后的革命和建设时期发挥了重大作用。

(五)组织少数民族的抗日文化救国团体

中共中央和陕甘宁边区政府积极组织少数民族的抗日文化救国团体。1940年2月26日,在延安成立了延安回民救国协会,推举金浪白、马寅、马文良、马青年、苏冰五人为理事。1940年3月10日,延安回民救国协会发表了《告全边区回民同胞书》,强调:“加强回汉两族的抗日团结,粉碎敌人的欺骗诱惑阴谋。”1940年10月7日,中国回教救国协会陕甘宁边区分会、边区回民文化促进会成立大会暨边区回民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延安中央大礼堂举行。大会推举鲜维俊为陕甘宁边区分会干事长,金浪白为副干事长。选举林伯渠、高岗、谢觉哉和延安、定边、三岔、关中的马阿訇等20余人为理事。1942年3月,关中成立了回民救国分会关中支会,5月又成立了回民文化促进会关中分会。

1940年3月31日,蒙古文化促进会在延安成立,会上推举毛泽东、洛甫、王稼祥、沙克都尔扎布(即沙王、伊克昭盟盟长)等为蒙古文化促进会名誉理事,推举吴玉章、林伯渠、李富春、乌勃图那素等35人为理事,吴玉章为理事会主任。蒙古文化促进会成立后,做了两件很有意义的事:决定在延安建立成吉思汗纪念堂和设立蒙古文化陈列室。

边区少数民族的抗日文化救国团体的成立,对于沟通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共同致力于抗战建国事业,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六)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陕甘宁边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制定的信仰自由的宗教政策,经过数年的努力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1940年10月7日,陕甘宁边区修建的第一个清真寺,在延安文化沟落成,这是边区政府接受回民救国会的建议,专门划地拨款建成的。毛泽东为该寺亲笔题写了“清真寺”三个字。延安清真寺落成后,特地从关中请来了马生福教长接任阿訇,并于1941年7月12日举行了阿訇接任典礼,延安全体回族同胞和中共中央西北局,陕甘宁边区党、政、军,学、民及各团体代表参加了大会。至1945年,在边区政府的帮助下,陕甘宁边区境内先后修建了八座清真寺,使全边区的回族同胞有了活动场所。他们按照自己的教义,自由地举行宗教活动。

为使坐落在伊克昭盟的成吉思汗灵榇免遭日寇和汉奸的破坏,陕甘宁边区政府经与蒙民同胞商议,将成吉思汗灵榇移葬后方。1939年6月21日,灵榇抵达延安,延安各界1万余人前往十里铺列队迎接,并举行了隆重的祭礼。毛泽东等中央领导、边区党政军民各机构团体敬献了花圈。

1942年4月,中华基督教延长分会首先恢复工作。陕甘宁边区其余教会组织也陆续恢复活动。据1944年统计,边区内有天主教堂二十余座、基督教福音堂七座、清真寺十余处,还有佛寺、道观等。边区信教群众达4万人之众。陇东美籍天主教神父薛乐达应邀访问延安后,向边区政府林伯渠主席、李鼎铭副主席致函道:“就亲眼所见,更证明在共产党、八路军领导的地方,是信仰自由的,我们毫不怀疑,因为事实胜于雄辩,我们要将所见事实告诉全体教友和国外朋友们。”

三、走向胜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民族宗教政策进一步得到完善,在促进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的民族政策概括地讲,就是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核心,也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支柱。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实现目标,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既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党和国家处理宗教事务的一项重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