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的民主、自由、平等及其当代启示

延安大学 高尚斌

今天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个层面、12个词、24个字,均与延安精神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其中的“民主、自由、平等”是最为耀眼的三个词。因为如何研究和认识民主、自由、平等的问题,无论在学术理论界,还是在社会大众中,都存在着争论不休、截然不同甚至尖锐对立的观点,使得讨论民主、自由、平等的问题在一些情况下还显得十分敏感。但只要比较了解党的历史特别是延安时期历史的人们都知道,民主、自由、平等,其实是延安精神的重要内容,也始终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懈奋斗的价值追求。在延安时期,老百姓把共产党治理下的解放区的天誉为是明朗的天,其明朗就明朗在它是民主、自由、平等的天。

一、延安时期的民主

在革命战争年代,特别是延安时期,“民主”二字是中国共产党同国民党政权斗争的一把利剑。实现国家的民主化,是中国共产党推翻国民党政权的根本目的之一。在延安时期,从抗战前争取民主的斗争,到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时提出“作全国民主政治之先导”,再到实行“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在边区的各项建设中发展军事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最终把陕甘宁边区建设成了全国和中共各抗日根据地的“民主典范”,并在此基础上就未来新中国的建设明确提出走“民主新路”、建设“民主的社会”,都是中国共产党的民主思想、民主实践、民主精神、民主价值追求的生动体现。甚至可以说,民主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推翻“三座大山”的革命事业的核心价值之一。

弘扬民主精神,发展民主政治,开创民主新路,在任何时代条件下都离不开“选举”二字。在延安时期,从陕甘宁边区政府1937年成立,到1946年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爆发前,边区的“三级政权”同时选举就进行了三次。在1941年开始实行“三三制”政权的选举中,边区政府明确提出了“民主政治,选举第一”的口号,强调如果有人轻视选举,或者说不要选举,那就是等于不要民主。不要民主,就等于不要革命。在深入总结边区民主政治建设经验和边区多年建设中涌现出大批先进模范人物的基础上,边区在抗战胜利时刻进行的第三次选举中做到了老百姓赞扬的“头瓜里选头瓜,好人里选好人”。对于这次边区民主选举的成功,李鼎铭在边区三届一次会议上做报告时自豪又自信地说:“说到民主选举,人们常把边区同英美老牌民主比较,我想比较一下也好,看看究竟有什么不同。的确,在民主和选举问题上,他们是我们的先生,他们有许多年历史。然而‘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我们学下他们的,却超过了他们。”

在延安时期,党和边区政府常常把陕甘宁边区取得的一切建设成就的根本原因归结为“民主”二字。在1944年边区二届二次参议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林伯渠指出:“边区军事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都有很大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凭什么发展起来的呢?凭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凭边区内部的团结,换句话说,凭民主政治的发挥,凭民主内容与民主精神的发挥,所以发展起来的。”在1946年边区三届一次参议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林伯渠又强调:“边区人民赢得胜利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我以为就是民主政治,就是由于边区人民在政治上获得了彻底解放,一方面创造了为自己服务的政权,又方面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利。”在民主制度的探索上,边区不仅形成了当时条件下比较成熟的选举制度,确立了与当时革命情势相适应的“三三制”政权建设制度,而且还明确提出了“加强乡村自治”的问题,开始总结“能够集合各阶层代表和各种积极分子”的乡参议会、“一揽子会议”形式,一些专署和县政府已经产生了“各界人士开诚协商”的会议,也就是开始探索和实施协商民主。

这些年,全国各地来延安学习的各类学员问我:今天我们国家的民主化什么时候达到延安时期的发展水平?提出这种问题的原由显然不是一个。但集中为一点,就是对延安时期的民主历史并不清楚。首先,延安时期的民主,是新民主主义的民主。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掌控下,确保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和执政理念、路线和方针政策顺利实施的民主;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即对人民的民主与对敌对势力的专政这两个方面相统一的民主。就民主选举而言,它一方面要尊重和保证选民的意志,另一方面也要保证中共提出的共产党员和非共产党员候选人的当选。其次,延安时期的民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民主。在延安时期,党和边区政府对民主和选举的认识有一个深化的过程、变化的过程。比如,在1941年选举中提出的“民主政治,选举第一”的口号及其强调的“如果有人轻视选举,或者说不要选举,那就是等于不要民主。不要民主,就等于不要革命”的观点,在1942年西北高干会上受到了批评和否定。在西北高干会及其之后,中共中央着重强调:民主政治的中心任务,不是“选举第一”,而是组织人民的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认为在中共领导的解放区,老百姓掌握了政权,这就是民主。民主是有具体内容的,这就是在民主政治下有计划地发展生产,组织变工队,工厂合理化,发展合作社,提倡生产竞赛,奖励劳动英雄,人人有事做有饭吃,家家丰衣足食,老百姓自己创造,自己享受。而边区民主政治和各项建设的成功,恰恰是这种思想认识及其指导下的实践的成功。第三,延安时期的民主,是并不完美的民主。在边区二届二次参议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林伯渠批评边区的一些干部不能充分依照法治精神尊重人民的民权,人民也没有完全养成民主的习惯,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还十分的不够。在边区三届一次参议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林伯渠还指出:一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中的主要毛病,首先“就是为人民勤务员的民主作风不足,有些人员眼睛向上,不愿向下,熟悉于自上而下,不会自下而上,习于命令群众,不善于启发群众,甚至爬在人民头上,官僚架子十足。”

二、延安时期的自由

在人类文明史上,追求自由与追求民主是相统一的。有自由即有民主,有民主即有自由,二者不可分离。因而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常常把民主自由作为一个概念来使用。

毛泽东在延安时期分析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本国情时指出: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下,中国人民的贫困和不自由的程度是世所少见的。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事业的目的、目标和价值追求,首先就是争取民族解放和人民解放,解决世所少见的中国人民的不自由的问题。从《新民主主义论》提出要把中国变为一个政治上自由的中国,到《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一切自由权,再到七大提出的建设新中国的目标定位中把“自由”放在“独立”之后,“民主”之前,排列在第二位,真实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自由”二字的深刻认识和崇高价值追求。

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理解的自由,既包含着民族自由、社会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也包含着思想自由、学术自由、人身自由、生活自由等。而这些自由,说到底都是“人民的自由”。毛泽东还强调,在人民的自由中,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和身体这几项的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

基于对人民自由全面深刻的理解,立足于首先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使命,党在陕甘宁边区的执政实践中,努力将自由的思想和精神贯彻在边区改革和建设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陕甘宁边区二届一次参议会上通过了《陕甘宁边区保护人权财权条例》,规定边区在保障一切抗日人民“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的同时,保障其“私有财产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权”。在政治生活中,强调选举是老百姓行使自由的头一桩事,要使每个老百姓都能凭着自己的意愿进行参政。在社会生活方面,通过制定《婚姻条例》,确立了“实行自愿的婚姻制度”。在文化教育方面及在延安的各类学校中,大力倡导思想学术自由,努力营造自由讨论的氛围。林伯渠在三届一次参议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边区人民创造了自己的民主政权,也就享受着充分的自由权利。自由召开村民会、市民会以及利用会议形式解决互相间的纠纷等;自由组织工会、农会、商会和学术团体等;自由出版黑板报、群众报,发表任何意见以至批评政府工作与人员等;自由信仰宗教,建立教堂、清真寺等;自由组织自卫军以维持家乡秩序,并免受外来的恐怖;自由发展经济以免贫困,并保障私有财产之不受侵犯;自由成立读报识字组、村学以免愚昧,并享有平等的教育权;自由选举并依法律手续罢免其代表,检查政府工作,控告以至越级控告失职的政府人员等。”边区的少数民族公民,除享有一般公民的自由权利外,更可以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区,设立本民族文化机关,保持本民族的宗教信仰、言语、风俗习惯等。所有这一切自由权利,在军事、经济、文化建设中都充分表现出来,成为军事民主、经济民主和文化民主,如毛主席抗战前夜的期望,把边区建设成了抗日民主模范根据地。在边区,“老百姓总是欢天喜地”,与国统区的“老百姓总是皱眼愁眉”形成了鲜明对照。

正如延安时期的民主,是法律制度保障的民主,又是法律制度约束的民主一样,延安时期的自由,也既是法律制度保障的自由,又是法律制度约束的自由。因而,延安时期倡导和保障的自由,并不是绝对自由的自由,并不是自由主义的自由,并不是脱离法律制度约束的自由。也正如延安时期的民主并不是完美的民主一样,延安时期自由的实现,也并未达到完美的程度。直到1946年,林伯渠在三届一次参议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还严厉批评:“有些公务人员和军队人员从片面利益或错误观点出发,不尊重法律,甚至有破坏法纪的情形,如任意捆绑或处罚老百姓,乱没收老百姓的东西”,这种毛病,“在不同程度上,是相当一部分人员身上的东西”。

三、延安时期的平等

中国共产党人从来认为革命队伍内部无论职务高低,都是革命同志,阶级弟兄;全国人民不分男女民族,都有平等的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保护财产的权利。虽然延安时期处于革命战争年代,进行着各种形式和尖锐剧烈的阶级斗争,中国共产党人按照自己的革命理论将人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及其所代表的社会利益集团,但并不认为人本身就有高低贵贱之分。

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把平等原则贯彻在陕甘宁边区的一切建设和改革中。也就是说,陕甘宁边区的一切建设和改革充分体现了平等原则。

在边区民主政治建设中,历次颁布的选举条例都规定,凡居住边区境内的人民,年满十八岁,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及文化程度之差别,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二届二次参议会通过的选举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每一公民皆按平等原则参加选举,每一公民皆有一票选举权。在选举条例规范下的平等自由的选举中,老百姓发自内心地唱出了反映历史真实的民谣:青青的天,白白的云,选举不分各阶层,男女穷苦齐平等,自己来管自己事,不许任何人欺压我们。边区民主选举的平等性,不仅体现在参与上,而且也体现在结果上。李鼎铭在边区三届一次会议上做关于选举工作的报告中指出,这次选举的170位边区参议员中,有工人6人,贫农18人,中农69人,富农26人,商人9人,地主34人,其他8人。其中有回族3人,蒙族3人,妇女7人。“这无疑反映了边区内部的社会关系和民族关系,社会关系上各阶层是完全平等的,民族关系上汉族和少数民族也是完全平等的。”他还指出:在选举的平等性上,陕甘宁边区完全超过了英美的做法。在民主选举中,英美两国一向都有民族人种的限制,还有社会地位、财产状况、居住年限、文化程度的限制,而陕甘宁边区除了对汉奸卖国贼、因犯罪被剥夺了公民权和不能行使公民权利的“神经病患者”有限制外,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毫无限制。

在边区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及其他建设中,尤其是在大生产运动中,上至最高领导和各级首长,下至每个工作人员和普通战士,毫无例外地一律参加生产。经过大生产中开展学习劳模的运动,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群众的社会地位,使旧社会当牛作马的劳动者变成了劳模,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和爱护,成为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实现社会平等的最为突出的表现。在边区,依照平等原则,为使人民负担公平合理,制定了统一累进税条例;针对历史形成的男女关系上的男尊女卑现象和民族关系上形成的大汉族主义现象,经毛泽东修改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及其他相关条例中,确立了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实现民族平等关系的法律规定。经过整风运动、劳模运动和“双拥”运动,尊重劳动群众、尊重知识分子、尊重革命战士,成为普遍的社会风尚,也是实现社会关系中的人格平等的亮丽风景。

在延安时期,革命队伍内部以及人民群众中,十分厌恶和指责“耍特权”“拿架子”等试图高人一等的不良习气。而陕甘宁边区社会平等的集中体现,说到底还使原来深受压迫的老百姓不仅得到政治上的民主自由,而且得到了丰衣足食的物质果实,他们自己创造,自己享受。但正如没有绝对的民主和绝对的自由一样,延安时期的平等也并非绝对的平等。在延安时期,人们可以平等地参加革命事业和根据地建设,可以平等地享受革命和建设事业创造的一切成果,也可以平等地为民族解放和人民解放的正义事业付出牺牲代价。但任何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地位如何,分享到的革命和建设的实际成果如何,则有赖于他的综合素质、能力发挥特别是对社会的贡献。有的被尊为人民领袖,有的被选为领导者,有的被誉为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他们享有应有的社会地位和相应的待遇。而有的则只做平民,还有的遭受社会的鄙视。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人从来没有放弃民主、自由、平等的价值追求,即使在犯严重错误时也如此。毛泽东倡导“大民主”,其本意是推行比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更为先进、更加实在的民主,试图实现真正的而不是形式上和少数人的自由。他十分痛恨特权和官僚主义等,要坚决打倒所谓“官僚主义者阶级”,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完全平等。但由于指导思想的根本错误和体制机制的重大弊端,在改革开放前实行的一整套做法,恰恰破坏了民主,限制了自由,造成了不平等。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探索,党大力倡导和弘扬包括民主、自由、平等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无疑是对延安精神的继承和发扬。

尽管今天的时代特征和历史方位与延安时期根本不同了,人们追求民主、自由、平等的夙愿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但延安时期弘扬民主、自由、平等的精神,对于今天人们理解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民主、自由、平等,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第一,民主、自由、平等是不断发展的。只有更好,没有完美,延安时期是这样,今天是这样,将来还是这样。第二,民主、自由、平等是同适合国情的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延安时期是同新民主主义制度结合在一起的,今天是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结合在一起的。第三,民主、自由、平等是有实际内容的。延安时期是在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下,依靠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政权,发展新民主主义各项建设事业,实现人民的幸福安康;今天同样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下,依靠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政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实现人民的幸福安康。第四,民主、自由、平等是由法律制度所规范的。民主、自由、平等都得由法律制度来规定,都得靠法律制度来保护。而人们的社会行为也得要法律制度来约束。可以这样说,民主、自由、平等的根本保证,要靠民主的法治与法治的民主相统一,自由的法治与法治的自由相统一,平等的法治与法治的平等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