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答辩状

原告×市×教育研究所诉×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因×公司认为不应是本案的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想写一份答辩书,应该如何下笔呢?

一、答辩状的概念与特点

(一)答辩状的概念

所谓答辩状,就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它是与诉状和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二)答辩状的特点

1.严格性。答辩状必须由案件被告提出。

2.时效性。答辩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可见,提出答辩状,对于民事被告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而主要的还是权利。

3.针对性。答辩状必须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

二、答辩状的类别与作用

(一)答辩状的分类

根据答辩内容,答辩状可分为民事答辩状、刑事答辩状和行政答辩状。

1.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诉讼的被告或者被上诉人针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或者上诉人的民事上诉状,做出答复和辩驳的法律文书。其作用在于反驳对方的无理的或者违法的起诉或上诉,从而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2.刑事答辩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根据刑事自诉状或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做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3.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的被告或者上诉的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告的行政起诉状或者上诉人的行政上诉状,做出答复和辩驳的文书。

(二)答辩状的作用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但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和作用。

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三、答辩状的写作格式与方法

答辩状由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首部要写明标题、答辩人基本情况与答辩事由等内容。

1.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要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即可。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3.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

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二)答辩理由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三)尾部和附项

1.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四、答辩状的写作要求与注意事项

(一)有的放矢,针对原诉而作,一定要抓住原诉状中的关键性问题,有针对地摆事实,讲道理。

(二)答辩状要尊重客观事实,只有真实才有力量。要理性地分析陈述,不要加入个人感情。

(三)应注意与原诉状的区别。答辩状与原诉状最主要的区别是:答辩状只是对原诉的回应和辩驳,并不另行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请求。

五、范文解析

范文

民事答辩状

答 辩 人:湖北省某妇幼保健院。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道口武珞路745号。

法定代表人:胡××,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朱××、吴××,均为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雷××要求湖北省某妇幼保健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我方工作人员出于疏忽造成原告的烫伤,使其身体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并没有侵害原告的人身权。十级伤残的认定也足以说明对原告的健康并无重要影响,所以不应认定我方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且《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里均没有关于侵害人身权的相关规定。原告所提之侵犯了其人身权的诉讼理由于法无据,不应成立。

二、答辩方已于2005年与原告方签订了整形治疗协议,且已依据此协议向约定整形医院—湖北省协和医院,支付了治疗费一万元和整形过程中的交通、挂号费600元。而在我国民事案件解决机制中,纠纷双方就损害赔偿自愿达成之协议是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原告有义务遵从该协定,而不该违背协议,另提要求。

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而自达成整形协议,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2005年10月12日至今,早已过了一年诉讼时效,答辩方没有义务满足其另行提出之损害赔偿请求。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我方没有义务赔偿原告方司法鉴定费。

五、对于原告所提之精神损失赔偿,我方早已自2003年,本着医学道德与人道主义精神,向其支付了三千元补偿费,且被告也并无异议地接受了,而现早已经过两年异议变动期间,被告现在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不合法律要求。

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第一第二和第四项诉讼请求。

二、要求原告承担我方的诉讼费用,并消除对我院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证据

1.湖北省某妇幼保健院病历证明1份。

2.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报告书1份。

3.原被告双方的整形治疗协议1份。

4.湖北省某妇幼保健院对雷××的申诉作出的答复1份。

5.银行进账单2份。

此致

洪山区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湖北省某妇幼保健院(单位签章)

2006年1月20日

解析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此文属于第一种情况。开头先答辩人的基本情况,然后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内容答辩,阐明了答辩理由和请求。

范文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住址:××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因李××不服本局行政处罚向贵法院起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李××在私房建筑中的五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罚的法律依据。

1.李××违法增建地下室。李××于××××年×年×月20日写了一份《申请》,请求建南楼二层六间,还未获批准,就于××××年×月初动工挖了地下室,深约一米,西端紧靠西邻居吴××家的门洞。××××年×月×日吴××来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长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响他家门洞,请城建局解决。而后,其爱人孙××又来反映此事,并请求尽快解决。当时建管科科长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验了现场,指出李挖地下室是违章施工。史说:“挖地下室必须停工,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年×月李××曾两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长鲁××,请他帮助把南楼批了。鲁批评他与邻居关系搞得不好,并告诉他要把邻里关系搞好,办证手续章盖全后,才能批准。以后此事无进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盖南楼的申请。后李于××××年×月又提出盖东楼的申请。在××××年×月9日我局以(××)×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批准其建东楼时,史××、袁××对其明确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许可证批准的事项和有关规定施工。”事实证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斩后奏,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更没有任何批准手续,纯属违章建筑。其行为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1条:“在距邻居地界1m内,不准挖坑、挖沟或形成积水”的规定。直到××××年×月13日我局刘××、刘××吴××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地下室还依然存在。

2.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的建筑面积为44.64m2×2,但其实际建筑面积是47.34m2。,共超出2.7m2,这是由于加宽、加长了各0.10m而造成的,是违章行为。

3.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楼房高度为6m。李××和其子在××××年×月9日办理许可证时,我局经办人员史××、校××等人向他明确交待了房高6m的起标点是以×村中心点加20cm起标。随后,我局鲁局长又向他强调了这一点。建房户李××是清楚的。这一点,李××在诉状中也承认了。原告自称:是“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所附建楼图纸和其他要求,于××××年×月10日在×村×号自家院落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但事实上李××又擅自提高房屋的高度,其所建的楼房高度是7.2m,超出标准的高度1.2m。所以认定其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节“房屋的层高一般应控制在3~3.2m……临街房屋标高,高出道中心1520cm为宜,不允许任意提高房屋标高,影响四邻”的规定。

4.擅自改变建筑立面。李××的申请图纸为东楼,正立面为西立面,主要的门窗向西开。按图,有两个向西开的门,并无申请向南开门。因其南临××村×街,东邻胡同、北邻自己的北房,而同意他在三面各开一个小侧窗。但李在施工中,擅自将建筑正立面改成南立面,改变批准的建筑立面,将东楼变成了北楼,因而造成了西侧二层出现了侧窗;同时,由于其将东楼改变成北楼,违背了我局的批示,所以在实际上就等于我局所批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由于李××的原因而作废。这是明显的违章行为。

5.违章建挑檐。按照建筑管理的常规,一切建筑物应限定在平面位置图,即座落图范围内施工。李××所建房屋应在本局批准的7.02m×6.20m内进行,超出此范围就是违章。为了防止李建房时违章,当时主管建筑的鲁局长在审批的李的图纸上明确限定西侧在1.15m距离内不能有任何建筑,李对此表示同意,并由李的儿子李××盖了章(见图纸)。但原告无视这一批示,擅自建西侧挑檐1.1m以上。在李建桃檐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史××听到反映后,找李指出其建筑是错误的,要打掉。××××年×月6日史××把李××叫到城建局建管科明确告诉李××:“批准你建房宽6.20m,你违背批示应该改过来:出20~30cm,我们不能说你出了格,可是你出得太多。”后于×月4日,鲁局长和史××同去现场,当着李××和其子的面,明确指出挑檐要全部拆掉,李不接受。后来鲁决定去掉一半,最多留60cm。但李××对这一点仍置之不理,至今还保留1m的大檐。

从以上可以看出,李××在私房建筑中的错误事实是清楚的。对于李××的违法乱纪行为,我们进行多次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违章行为。李非但不听,反而四处活动,托人讲情。根据《×××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李××在建房中违反了:

1.未领取建筑执照擅自兴建地下室。

2.未按批准图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建筑面积。

二、《起诉状》中说:“法院看到××××年×月×日诉状后,责成被告给予解决问题,纠正其错误,”这是李××的谎言。我们之所以撤回这个决定,并不是因为我们对李××处罚的错误,而是因为《处罚决定书》中有两处不当:一是引用文不能只引用市建委规定;二是“限期三天”,法律文件上没有这个规定。撤回只是要重新修正罚款条文,而不是要撤销处罚决定。

三、《起诉状》中说:“史××经常隔三天两日至施工现场查看,并在竣工验收时也没有提出异议。”李的这种言论纯系捏造。我们城建局对建房户是按照程序规定,即报图纸证件、现场查、验灰线、发建筑许可证、竣工验收这五步进行。哪有那么多时间看着他这一家施工?李在施工中擅自挖地下室,当场就予以纠正,并责令其停工,让其填上。在李的楼房即将竣工时,我们才知道其违章造挑檐一事,又多次进行批评,责令其全部打掉,怎么能说没有提出过异议呢?事实上,是李××企图把自己违反建筑规定的责任推给了我们城建局罢了!

四、《起诉状》中原告说他没有违反规定。在我们处理李××违章的过程中,李曾四处活动,托人说情,已多次表示自己违章,要求象征性地罚点款。请看省政府办公厅××给×××区长的信,其中写道:“我的一个老战友李××同志退休后在原来的地基上盖了几间房,房檐突出了不到1m,按设计图纸不应突出那么多……本人也承认突出的地方是错误的,请你和有关部门说一下,一是叫本人作个检查或是酌情罚点款……。”从这封信中看,第一,李××承认自己盖房檐是违章的;第二,要求罚款不要打掉房檐。可为什么在《起诉状》中,李××又说自己根本没有违章呢?这只能说明李××出尔反尔,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综上所述,我局对李××所做的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区城建局(公章)

××××年×月×日

附:一、答辩状副本一份

二、书证两份

三、证人证言三份

四、现场笔录一份

解析

这篇行政答辩状就案情事实、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法定程序方面等进行答辩,并提出答辩主张。前有标题,后有附项,本答辩状格式正确规范,内容完整全面,语言通俗,论据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