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上诉状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07年2月12日,原健力宝总裁张海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一审宣判,被判涉两罪,判刑15年。张海坚持自己无罪,并提出收购健力宝集团和自己被查办的内幕,决定上诉。它的辩护律师徐玉发称,张海的最终上诉状将于明日由佛山市中院移交省高院,案件将正式进入二审阶段。

这份上诉状该怎样行文,语言怎样组织,才能真正帮到张海呢?

一、上诉状的概念与类别

(一)上诉状的概念

上诉状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据第一审程序做出的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依法向原审法院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撤销、变更原审裁判而撰写的一种诉讼文书。

(二)上诉状的类别

根据案件性质可将上诉状分为民事上诉状、刑事上诉状、行政上诉状等。

1.民事上诉状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据第一审程序做出的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的诉讼文书。

2.刑事上诉状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据第一审程序做出的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种诉讼文书。

3.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据第一审程序做出的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而撰写的一种诉讼文书。

二、上诉状的特点与作用

上诉状主要是有利于保护第一审案件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错案发生和保证审判质量。上诉状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须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别人无权提起;

(二)必须是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做出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状的写作格式与方法

上诉状是正式的司法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2.被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三)上诉请求和理由

这是上诉状的核心内容。上诉的请求是上诉人所要达到的目的,而上诉的请求是以上诉的理由为依据的。上诉应当表明要求人民法院全部或部分变更原审裁判的态度。

如:上诉人因××××(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原审法院名称)×××××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四、上诉状的写作要求与注意事项

(一)上诉状要有针对性

书写上诉状要针对一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制作上诉书一定要做到法理清晰、请求明确。

(二)要注意文书的时效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在上述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才可以引起二审程序。

(三)上诉理由一定要充分、充足,上诉状阐述要完整

上诉人要完全论证在一审中未能完全阐明的事实,避免由于论证不全面而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四)上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

五、范文解析

范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黄台村。

被上诉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刘×,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东门营村;

一审被告刘某,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黄台村。

上诉人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2008)无民二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无极县人民法院(2008)无民二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无极县人民法院重审或直接改判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皮革款7000元;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2007年10月5日支取货款为两笔,共计20万元,是极其错误的。

1.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自认能证明2007年10月5日支付给上诉人款10万元,而非20万元。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发生争议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杨×曾非法扣押上诉人汽车,为此上诉人曾将其法定代理人杨×起诉至无极县法院,在诉讼阶段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杨×曾提出答辩和反诉,无极县人民法院将答辩状和反诉状复印件交给上诉人,该两份书证中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明确认可2007年10月5日只给付上诉人款10万元,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而被上诉人以无原件为由不予质证;另发生争议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厂长兼会计梁志军出具的对账单复印件,也清楚地记载2007年10月5日付上诉人款10万元,被上诉人一方也以没有原件为由不予质证,证人梁志军出庭作证时承认此对账单是其本人所写;据此上述三份书面证据属于被上诉人一方对自己不利事实的自认,在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没有充分证据推翻此自认的情形下,应当认定2007年10月5日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款10万元;,被上诉人庭审时称没有原件不予质证无疑是在回避问题,一审法院本应该就此问题让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予以澄清说明和调取卷宗来核实此问题;令人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也仅以对方没有原件不予质证敷衍了事,这无疑是偏袒被上诉人××有限公司。

2.一审判决认定2007年10月5日上诉人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处支款20万元是一审法院的主观臆断,严重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一审判决称“被告方不可能在只接到委托付款凭证就给原告出具收到现金条”完全是其主观想象;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梁志军的证言矛盾百出,其证言称其2007年10月5日给付刘×10万元现金是不真实的;一审法院对证人付建水的证言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一审判决书认定2007年10月5日上诉人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处支款20万元严重违背了证据规则;一审判决以“被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来认定是两笔更是与法相悖。

二、应改判被上诉人无极县瑞德富皮革公司给付上诉人款7000元。

三、假使被上诉人刘×支了两笔款共计20万元,但通过法庭调查,其只给了上诉人10万元,即使承担退还责任,也应该由刘×承担,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退还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四、一审程序违法,应裁定撤销无极县人民法院(2008)无民二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无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上诉人相信青天在上,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恳请二审法院伸张正义,审清查明此案,依法处理。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张××

2008年12月2日

解析

这份民事上诉状规范完整,写清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以及上诉请求和理由,而且论证充分,证据全面,用语较为规范严谨。

范文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佳,男,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室。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代理人:杨福生,男,汉族,1953年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前圆恩寺××号。因杨福生是杨佳父亲,依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此上诉状由杨福生代拟,已在上海市看守所会见杨佳当面征得其同意。

二审律师:程海、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的(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二、申请对上诉人重新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闸北警方去年强查我身份证、非法盘问和伤害我的行为合法,与我后来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关联性,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去年10月5日在上海租自行车旅游是合法行为,上海闸北公安人员在我没有任何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拦车强查我身份证,在众人围观,我出示租赁凭证已经充分证明我租车行为合法后,为显示警察的权利,仍强行带我到派出所非法盘问达6小时,期间对我实施人身伤害。这些都是滥用警权的严重违法行为。后我多处投诉和交涉,上海公安局也两次派人到我北京家中商讨赔偿事宜,但双方对赔偿金额等相差太大,没能达成协议。我认为,闸北警察对我长达6小时多的严重违法行为,其中有些应属犯罪。他们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没有诚意和有效纠错赔偿,是导致我做出可怕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直接诱因。如果没有他们的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因,肯定不会发生后来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果。

二、很多证人未出庭。

包括三位2008年10月5日对我滥用职权强制查身份证、盘查、带去派出继续盘问、具有违法犯罪行为在先的警察薛耀、陈银桥、陈红彬没有到庭作证,在上诉人要求后仍不出庭,也没有不出庭的法定理由,违反刑事诉讼法证人应当出庭的规定,他们的书面证词不应当被采信而采信了,其书面陈述与事实不符,掩盖了他们违法犯罪的事实,掩盖了他们促使我做出危害社会行为的最直接诱因。

三、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最重要的依据之一,是对上诉人的违法精神病医学鉴定。

上诉人在造成社会危害时是否有精神病以及患病的程度,是确定上诉人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是否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大刑事责任的关键问题。上诉人是否患精神病,自己无法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但原审判决上诉人有罪的重要依据之一,是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下简称该司法鉴定中心或该中心)对上诉人做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但该鉴定是违法和无效的。

1.因该司法鉴定中心不是医院,依刑事诉讼法不具有精神病医学鉴定资格。

经查,上海市司法局给四家司法鉴定机构核准从事精神病鉴定资格,但这四家都不是医院。也就是说,上海市没有一家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精神病医学鉴定机构的根本条件。即使上海市司法局认定的四家鉴定机构,也没有该中心的名称。上海市司法局为该中心核准的可以从事精神病医学鉴定资质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对抗刑事诉讼法的关于精神病医学鉴定必须是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这一强制性条件规定,对该中心核准的精神病医学鉴定资质的行政行为,显然是非法和无效的。对上诉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依法应委托市外有资质的医院进行。

2.该司法鉴定的时间奇短,违反精神病鉴定的医学程序。

精神病医学鉴定是一项严肃复杂的科学工作,一般需要30日以上的观察、鉴定期,期间需与被鉴定人多次谈话、通过医疗器械进行一系列检查、走访大量亲属后,才能做出。本案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关乎上诉人生命权是否应当被剥夺,而该司法鉴定从委托到鉴定结论的做出只用了短短的两天时间,显然是违背医学科学要求的。这也证明了该中心根本不懂精神病如何进行医学鉴定。

四、本案原审法院没有公开审判。

本案开庭事宜尽管在上海第二中级院进行短时间公告开庭时间,但没有提前3天。开庭时旁听席位置大多为当地公安人员占据,没有社会人士参加旁听,这也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五、听父亲说,案发后他为我从北京聘请了两位律师,他们7月12日和9月2日来上海,检察院和法院都阻止他们合法介入我的案子,不让他们会见我。母亲也在案发后不久被上海警方询问后失踪,姨妈报案失踪后至今仍无消息。这些情况都没人告诉我。我认为,这是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非法剥夺了我的知情权和选择律师的权利,非法剥夺了父亲为我聘请律师的权利,非法剥夺了律师会见我的权利和我会见这些律师的权利。

六、本案审判程序多处违法,不能证明原审判决结果合法公正。

司法合法公正,应当包括程序合法公正和实体合法公正,二者缺一不可,程序合法是保证和实现实体合法公正的手段和唯一途径,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和结果的公正。实体正义是父,程序正义是母,共同组成合法正义的“家庭”。实践中程序非法导致了无数冤假错案,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文革中因为践踏宪法程序,使刘少奇被非法剥夺国家主席的崇高职务,受尽凌辱后以“刘卫皇”的假名光着身子冤死狱中,邓小平也数次被非法剥夺领导职务遭受严重迫害。上诉人虽然不能和刘少奇。邓小平等国家领导人的社会地位相比,但他们都如此,况且我呢?上诉人认为,对本案的审理从程序违法来看,与文革中“审理”刘、邓走资本主义当权派的案子,没有根本的区别。

从上可以看出,按照我国实际,要建设法治社会、依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要重要得多,目前主要要做的应该是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因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程序严重违法,审判结果肯定是不合法、不公正的。为了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社会法治的真正进步,恳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公开、公正审理本案。

此致

上海市高级法院

附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

2.杨福生今日写给杨佳的信;

3.季化的书面《证词》,证明今日上午法官见杨福生所说杨家要上诉的意愿。

4.杨福生和杨佳父子关系的派出所证明

上诉人:杨福生

2008年9月9日

解析

“杨佳袭警案”曾轰动一时。这是当事人杨佳的父亲代理其写的上诉状。这份刑事上诉状首先写明了当事人基本情况,然后阐述了上诉请求和理由,上诉理由充分、充足。这份上诉状阐述完整、中心明确、格式规范,可作为刑事案件上诉的参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