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应用文书是指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诉状等。
司法文书在我国起源于周代(约公元前11世纪)。《周礼》中有“史掌官书以赞治”,“掌万民之判”,“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的记载。汉代扬雄根据综判取士,以原告与被告之词判其曲直。梁朝文学理论家刘勰在《文心雕龙·书记》篇中所列举的“律者”、“契者”、“券者”,均属司法文书的范畴。明代吴讷和徐师均曾将判词列入独立的文体予以论述。
司法文书的种类很多,一般按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同职能的机关来划分。
侦查机关,主要有控告、检举书,控告、检举笔录,自首书,讯问、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立案报告,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通缉令等。
检察机关,主要有起诉(免于起诉)决定、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起诉书、抗诉书、补充侦查意见书等。
审判机关,主要有诉状、开庭通知书、案件审理终结报告、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审判庭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刑事判决布告等。
此外,在公证机关形成的还有证明书、委托证明书等公证书。
司法文书属应用写作范畴,在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应用广泛,具有以下特点。
(一)权威性
司法文书应用于法律事务中,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叙事、举证、说理和结论等,符合哲理、事理、法理、文理四者统一的原则。
(二)真实性
司法文书讲求证据和事实,遵循实事求是、严肃庄重、准确精炼、逻辑严密的原则。
(三)规范性
司法文书具有统一、固定的行文格式,结构相对固定,除标题、首部、尾部外,正文多数按照事实、理由、结论的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