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形式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性质决定国家形式,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
1.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者采取何种原则和方法去组织政权机关的制度。现代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分为立宪君主制的政权形式和共和制的政权组织形式。由于君主权力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因而在立宪君主制下产生了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政权组织形式。前者的主要特征是,虽然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弱小,君主仍然掌握着极大的权力。现代国家中,只有尼泊尔、约旦、沙特阿拉伯等极少数国家实行这类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在于,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的或者礼仪性的职权,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没有实际控制能力。现代国家中英国、荷兰、比利时和日本等都是这类政权组织形式。
共和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在西方主要有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两种。前者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后者由通过民选的总统组织政府。议会共和制的主要特征在于,议会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可解散议会。意大利是典型的议会共和制国家。总统共和制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民选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国家。此外,还有委员会制国家,典型的如瑞士,以及半总统半议会制,典型的如法国、俄罗斯。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制。这种单一化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定的。人民代表制的主要特征在于,由选民选举代表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2.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在其领土范围内划分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经济统治,不仅需要建立与自身要求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还要根据本国国情采取适当的国家结构形式。因此,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都属于国家形式。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联邦制。
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其基本标志是: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各组成部分不可分离;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享有完全独立的国家主权。按照地方政府享有中央政府授予权力的范围及程度为标准,单一制国家可分为中央集权型、地方自治型与均权型三种形态。
中央集权型的单一制国家,区域性政府仅具有行政主体的性质,直接受作为全国性政府的中央政府控制,公共事务的最终决定权不管是涉及到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都掌握在中央政府的手中,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往往源于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的任命,因而只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此种类型的典型是法国。
地方自治型是指由地方人民选举产生的地方政权机关对纯属地方性事务进行管理,地方政权机关是一个拥有自身权利义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公共团体。属于地方自治型单一制的国家以日本和英国为代表。
均权型则集合了上述两种类型的优点。
联邦制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其基本标志是:联邦和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各自的国家机关主体;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联邦成员国选派代表组成;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联邦及其成员国权力划分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1)联邦列举、成员国概括保留。采用这种划分权力方式的联邦制国家,在联邦宪法中仅列举联邦政府的权限,不列举成员政府的权限,凡宪法未明确授予联邦的权力,即为成员国政府所保留。美国、瑞士即为此类。
(2)明确列举成员国的权力,未列举成员国行使的权力,概由联邦加以行使,此方面的典型代表是加拿大。
(3)对联邦和成员国享有的权力由宪法同时加以列举,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或减少对联邦或成员国政府权限的概括保留所引起的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冲突,其代表性国家有印度和委内瑞拉。基于上述权力的划分,联邦制国家一般可分为中央集权型的国家与分权型的国家。前者的代表有巴基斯坦、印度、马来西亚等国,后者的代表有美国、加拿大、奥地利、德国等。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基于某种目的而组成的国家联合,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结构形式,但与国家结构形式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形式主要有邦联、君合国、政合国等。
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独立的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国家机关、军队等,各成员国保留自己独立的国家主权。历史上著名的邦联有1776~1787年的北美、1815~1848年的瑞士同盟等。
君合国又称“人合国”“身合国”或“两合君主国”,是指两个君主国由一个君主实行统治的国家联合。在这种情况下,两国共拥一个国际交往的主体,但每个成员国又拥有自己的宪法、议会和政府,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如1867年的奥匈帝国。
政合国又称“物合国”,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在缔结条约基础上组成的国家联合。在这种形式下,各成员国之间有统一的宪法和国家机关,有同一个国家元首,并对军事、外交、财政等事务进行统一管理,对外是国际关系中的主体,但又分别有自己的宪法、议会和政府,彼此之间有相对的独立性,如1814~1905年瑞典与挪威的国家联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