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宪法的分类

(二)宪法的分类

宪法分类的意义在于从法学研究的视角来充分探讨宪法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所具有的特性,从而为创制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宪法、研究宪法和宣传宪法提供必要的理论帮助和实践服务。目前对宪法所进行的分类比较常见的有两种,即形式分类与实质分类。

1.形式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主要是从不同的创制宪法的文化传统来考虑的。这种分类法是由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这些通过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表现出来的宪法规范是明示的宪法规范。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一经产生,人们就知道确定在该成文法典中的法律规范为宪法规范。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等。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成文宪法来确定和表述宪法规范。美国于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被看作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到目前为止,美国、中国、日本、瑞典、瑞士、意大利、法国、比利时、印度、朝鲜等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制定了自己的成文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并不是通过一个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的法律文件表现出来的,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英国宪法是由在不同时期颁布的一系列制定法构成的,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此外,还包括宪法惯例与法院判例。目前以色列、新西兰也属采取不成文宪法形式的国家。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于1901年提出的。这种区分的标准是要考察创制宪法与创制普通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上的差异,突出强调创制宪法活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按照这一划分,美国宪法是典型的刚性宪法,而英国的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我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体现创制宪法活动的神圣性。

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因此,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钦定宪法是基于君主主权的思想,即君主通过制定宪法主动地将主权与臣民分享,世界上最古老的钦定宪法是至今仍然生效的于1814年制定的挪威王国宪法,日本的明治宪法和中国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都属于钦定宪法的范围。协定宪法是指宪法是由君主和人民通过协商的形式制定的,是由君主和人民一起分享国家的主权,世界上最古老的协定宪法是1809年的瑞士宪法,它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相妥协的产物,在资产阶级第三等级会议上通过,以国王的名义公布。民定宪法是基于人民主权的思想产生的,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制定权只能属于人民。世界上绝大多数宪法都是基于人民主权思想而产生的。从正当性来看,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只是存在于一定的历史阶段。

(4)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

一般而言,我们所研究的都是平时生效的宪法。而在发生战争或者是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在平时生效的宪法规范有很多内容就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战时或者紧急状态时期的要求。战时宪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对国家机关授予较平时更大的紧急处置权力,同时对公民权利进行比平时较严格的限制。如在有些国家宪法中就规定,在紧急状态时期,宪法中除了关于紧急权的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的宪法条文中止生效。尼泊尔王国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如国王认为,整个尼泊尔或者其他任何部分的安全受到战争、外来侵略或内部动乱的威胁:①中止执行除本条以外的宪法一切条款或任一条文或某些条款中的某些规定;②赋予全国评议会、其他政府机构或当局的、或由它们行使的一切权力或任何一部分权力,均归国王掌握。”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因为实行战时宪法的规定而被任意剥夺,有些国家宪法还明确规定,即便在紧急状态时期,公民的一些最基本的人权必须得到保障。如1984年马来西亚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在紧急状态生效期间,不得使议会的权力扩大到涉及伊斯兰教法律和马来人的习俗的任何事项。1982年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宣布戒严绝不能侵犯生命权、人格完整、个人身份、个人的公民资格与公民权利、刑法的非追溯性、被告人的抗辩权以及信仰自由与宗教自由。

(5)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宪法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内的具有根本法地位的法律,在单一制的国家中,只有国家统一的宪法,地方行政单位不能存在自己的宪法。但在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有自己的宪法之外,组成联邦的各个州也可以创制自己的宪法,这种州宪法是根据该州范围内的人民的意志产生的,与联邦宪法不同的是,州宪法仅仅在州的范围内有效。在存在州宪法的联邦制国家中,联邦宪法与州宪法无论在创制程序、宪法内容,还是宪法的效力上都有明显的差异。如在美国,联邦有联邦宪法,而各州又有各州自己的宪法。联邦宪法主要涉及与联邦有关的事务,而涉及各州的事务则由州宪法加以规定。在实行联邦制的德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家都存在两套宪法制度,既有联邦宪法,又有州或邦宪法。

2.实质分类

(1)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这是根据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所做的一种分类。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当今世界上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制度:一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二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由这两种经济制度所决定,就存在两种类型的国家制度。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自然应当根据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构成上层建筑核心的国家制度作为标准来作实质的划分。例如,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宪法是资本主义宪法,而1918年的苏俄宪法、1924年的苏联宪法、我国现行宪法等都是社会主义宪法。

(2)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装饰性宪法

宪法依其在国家实际权力运作方面所具有的实质意义,可分为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装饰性宪法。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运行的动态过程并不遵循宪法的规定。装饰性宪法又称语义性宪法,是指既不反映现实状况,也不起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这类宪法是统治者和当权派愚弄人民群众、欺骗社会舆论,以使自己的地位合法化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宪法规范与实际政治生活,特别是与政治权力的实际运用毫无关系,因此宪法的存在对于国家权力活动毫无意义。

此外宪法还可以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分为:古代宪法、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议会内阁制宪法、总统制宪法和委员制宪法;三权宪法与五权宪法;单一制宪法与联邦制宪法;分权制宪法与集权制宪法;一院制宪法、两院制宪法和三院制宪法;单一文件宪法和复式文件宪法;有序言宪法和无序言宪法;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和不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普通宪法与特别宪法;长宪法与短宪法;原生宪法和派生宪法;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等等。